女子被蒙面男入室强奸,罪犯被捕却发现是老公,哭求撤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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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很多事情会让我们一笑了之,但是如果这些事情涉及到了法律层面,那么事情的发展和结果就不是我们个人所能够控制的了。

【案件摘要】

2013年,泉州发生了一件入室强奸的案件,但是随着案件的调查和发展,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

这个案件也成为了司法中的典型案例。

30岁的郑某和邵某是一对夫妻,一起在外地打工。

案发当日正是郑某休息的日子,丈夫邵某一大早就出门去上班,没想到几个小时之后,一名歹徒持刀闯入了家中,想要抢劫。

独自在家的郑某不知所措,也不敢呼救,最终被歹徒抢走了35块钱。

本以为歹徒拿了钱就会走,但是没想到他见色起意,强奸了郑某。

随后,郑某向警方报案,因为害怕自己因为被强奸会让自己丈夫嫌弃,所以,她没有对警察说出自己被强奸的事情。

在第一次报警之后,郑某的朋友知道了她被侵犯的事实,然后安慰她向警察说出自己的遭遇。

但是随着案件的进行,发生了惊人的逆转,也发生了司法上的争议。接到报警之后,警察调出了当天的监控视频,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

但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罪犯竟然是她的丈夫邵某。

警方立马抓住了邵某,并且对其进行询问。邵某也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说出了原因。

原来是因为自己看到妻子与其他的男人在微信上聊天,所以怀疑自己的妻子出轨了。

所以他打算通过强奸这一行为,让其不敢对陌生男子亲密接触。

郑某虽然对丈夫的做法十分心寒,但为了这个家和孩子,还是哭着祈求警方,希望对方能放邵某一马,自己愿意撤诉。

【以案释法】

1.在本案中,妻子想要撤诉,那么强奸犯罪可以撤诉么?

强奸罪是无法撤诉的。

当强奸行为被确定被警方知道,除非是特殊的原因,像是犯罪情节轻微等等,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想要起诉,都会被提起公诉。

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危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当个人行为会影响社会利益时,受害者或者是当事人是没有权力去做出放弃或者是不放弃的承诺的。

在本案中,妻子已经报案有人入室强奸,警察根据当时的情景得知,无论当时入室人是谁,在妻子报案的时候,已经说明自己处于非自愿的情况,所以警方会以强奸罪进行公诉,所以妻子是无法撤诉的。

2.在本案中,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么?

强奸罪是指违反了刑法规定,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和意愿,通过暴力等手段进行的性侵害行为,这就是强奸罪的构成条件。

根据常规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可知,强奸妇女一人的,实施3-6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在本案中存在着争议,因为本案中二人是夫妻关系,这也涉及到了另一个难题,婚内强迫性行为属于强奸么?

在大众的观念,认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夫妻二人不能成为对方强奸的主体。

如果二人之间的关系不正常,则不能认定二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般夫妻显著不正常的情况是指,夫妻二人正处于离婚期间,或者已经起诉、协议离婚等等,只是暂时没有进行登记。

其次,是夫妻二人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没有在一起正常生活。最后,夫妻二人的感情明显破裂,有家暴行为等等。

在本案中,夫妻二人的情感比较好,虽然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但是二人的属于正常的夫妻关系,所以邵某不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

此外,本案的社会性质比较特殊,邵某的恶意并不大,受害者的损害也非常少。

对于公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社会危害性是否很大,但是此案中二人的身份特殊,行为可以被限制在家庭层面,不具备外延可能性,所以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但是对于妻子的撤诉,法院没有予以撤销,因为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丈夫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虽然二人是夫妻关系,但是妻子没有同意就硬要发生关系,就属于婚内强奸。

结语

很多人觉得案件流程的发展十分的不可思议,为什么夫妻之间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呢?

强奸的定义不会因为二人关系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婚内强奸也是强奸的一种。

这件事充分的告诉我们,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及时的沟通,这样才能够真正避免发生危险的事情。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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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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