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黑石谈法
编辑| 曙光
苏先生气愤地说道:终于让我逮到你了,偷我6瓶面霜,给个说法,不然我要报警?
孙女士愧疚的解释道:对不起,我愿意原价赔偿。
苏先生不客气道:那太便宜你了,浪费我时间精力看监控找你,双倍赔偿,少一分都不行。
孙女士为难的说:我愿意肉偿,陪你睡。
苏先生被勾起了色心……
1. 女子报警称:有人Q奸她。
某天夏日炎炎,民警正在接听席忙碌着
突然一声急促的铃声响起。
电话中传来一个年轻女性的哭泣的声音:有人Q奸我。
民警心想这是刑事案件,必须慎重对待,于是向该女子确认了下地点,就安排警察前去查看。
到了报警女子所说地点,见到了报警女子问道:你好,是你报的警说有人Q奸你吗?
女子哭泣道:是我报的警。
民警问道:怎么称呼?
女子答道:我叫孙×,今年30岁,是一个5岁孩子的单亲妈妈。
民警问道:孙女士,Q奸罪如果属实我们将会刑事立案,能确认是事实吗?
女子答道:是真的。
于是民警询问了涉案人及案发地点等信息,并联系派出所派出警力逮捕嫌疑人。
很快,警察来到涉案地某超市找到涉案人苏某:苏××,我是××派出所民警,有人报警称你Q奸了她,现在请跟我们走配合调查。
苏某顿时愣在当场,疑惑道:你们是不是搞错了?
警察于是再次确认了身份,并道:是你,那就没错了。
苏某心里顿时翻江倒海:疯狂回忆究竟是谁在诬陷他?Q奸罪可是要坐牢的啊。
思索一会儿便有了答案,心中暗讽:上周找的那个小姐真不地道,难道是嫌钱少了吗?
一边想着一边随警车来到了派出所。
2. 涉案男子:上周确实去P娼了,没有Q奸。
苏某被民警审讯后,如实介绍自己的个人情况。
苏××,43岁,离异无子,经营着一家超市……
一股脑把自己上周P娼经历讲了出来,并辩解称:我是P娼,顶多被行政拘留几天,绝对不是Q奸罪。
经苏某介绍,警方了解到:
因为离异之后一直再没遇到合适的人,但是自己正值壮年,有生理需求很正常。于是在上周花费了2000块在某平台上约了位李小姐。
苏某害怕的反复诉说:我和那位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顶多算P娼,不能算Q奸吧?
民警听了苏某的陈述,让苏某详细讲讲P娼过程。
于是苏某介绍了解到:苏某因为无聊下载一个声音交友软件,在上面认识了一位叫刘妈妈的人,称可以帮忙介绍小姐姐陪玩。
那时候孤独寂寞正好准备试试,就按照刘妈妈的引导刷了一些礼物给女主播李小姐,然后李小姐就来加苏某微信联系。
后来苏某提出线下见面。李小姐就说要在直播间给她刷价值2000元的礼物才可以。
后来苏某照做,顺利与李小姐见面并发生了关系。
3. 警方意外处理P娼案。
听了苏某的介绍警方显得很惊喜。
因为苏某的供述P娼对象李小姐,与报案人孙女士显然不是同一个人。
于是苏某的供述引出了一个网络平台招嫖案。
警方根据苏某供述的信息,协调地方网警,顺藤摸瓜,查封了该声音交友软件,将数名涉嫌P娼的小姐和介绍卖Y罪犯罪嫌疑人刘妈妈抓获归案。
4. 还原事件始末
民警告诉苏某,是一名孙姓女士报警你Q奸她。
苏某这才恍然大悟,心想:是这一件事啊,这不是一个月以前的事吗?
苏某慢慢回忆道:
上上个月在盘点苏某家超市账目时发现有一款面霜账目与数量对不上,少了6瓶,价值大概800元。
于是苏某查看了超市里的监控录像,发现一名女子曾多次出现在放置面霜的货架前,但每次都是空手离开。于是苏某便查看了其他角度的监控,重点盯住面霜所在货架,才看清这位女子偷面霜的行为。
该女子也就是孙女士一共偷了3次,每次偷两瓶面霜,价值800元左右。
苏某就记下来了这位女士的长相,后来一段时间在照看超市时都格外注意。
上个月的一天,苏某又在超市里发现了孙女士带着她儿子在超市里购物。苏某不想在她孩子面前指出她偷东西的行为,担心影响到小孩。
于是趁着小孩在选玩具的时候,带着孙女士去看监控,并告知对方知道了孙女士偷面霜的行为。
苏某告诉孙女士:看你小孩在旁边没有当面揭穿你。
孙女士连忙道歉,并表示感谢苏先生能考虑到小孩的感受,自己愿意原价赔偿。
苏某拒绝了,称:我这近两个月为了账目不对的事忙前忙后,你原价赔偿不够,要双倍赔偿。
孙女士说道:我跟前夫离婚了,现在一个人带孩子也不容易,经济上比较拮据,实在是太贵了。
苏某说道:不愿意赔偿我将报警处理。
孙女士无奈道:等我回去把孩子哄睡着,陪你睡一次不用赔了行吗?
苏某也离异多年,看30岁的孙女士身材不错便点头同意了。
于是,当晚苏某与孙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发几天后,孙女士越想越亏,便想再向苏某索要3000块钱,苏某不同意。
孙女士称:不同意要告你Q奸。
苏某称:我还没告你偷东西呢。
随后一个月没动静,苏某便以为孙女士放弃了这个想法。
苏某告诉民警:这件事是一个月前的事情,双方都是自愿的。
5. 将当事双方移交法院处理
随后民警将涉案人孙女士也请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孙女士到派出所对民警称:我要求私了。
民警回答道:要先配合我们调查清楚真相,再说怎么解决的问题。如果真如你所言是Q奸,那不是自诉案件,不可能私了。
孙女士听了心中骇然:她本打算说苏某Q奸她,然后私了给赔偿了事,谁知道事情竟然这么严重。
很快经民警调查,证实了苏某所言基本属实,苏某和孙女士发生关系属于自愿行为。
现在苏某涉嫌P娼,孙女士涉嫌谎报警、敲诈勒索移交法院审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可谓波澜壮阔
孙女士诬告苏某Q奸事未平
又牵出网络招嫖案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
1. 孙女士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受到什么处罚?
2. 苏某弄巧成拙带出了P娼案算自首吗,会受到什么处罚?
3. 网络招嫖案中小姐和刘妈妈将受到何种处罚呢?
1.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本案中,孙女士明知发生关系是自愿行为,仍以Q奸罪谎报警情,欲意借私了索要钱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谎报警情,依法应处以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孙女士欲以Q奸罪报警对苏某进行敲诈勒索,索要3000元,理论上应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未遂量刑标准:
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此案中,敲诈3000元并未真实发生,因此依法应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在敲诈勒索罪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在法院决定判处孙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Q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43岁的苏某与30岁的孙女士发生关系属于双方自愿,因此不构成Q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警方在审查苏某涉嫌Q奸的过程中,嫌疑人苏某如实的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P娼行为。
因此在网络招嫖案中应当判定为苏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于一般的P娼行为,对P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较轻情节的P娼行为,对P娼者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较重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收容教育。
在本案中,苏某是P娼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苏某判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对在网络招嫖案中的多次参与卖YP娼的小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
本案中刘妈妈招募、调度、指挥了多名女性从事卖Y活动,应当被认定为组织卖Y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Y,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网络招嫖案中刘妈妈因组织卖Y罪,根据组织卖Y人数及获利金额大小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0万元。
案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直叫人防不胜防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报警绝非儿戏,一旦报警立案侦查,要么抓获犯罪嫌疑人,要么抓获报警人是有道理的。
如果假报警不被处罚,那将每天上演“狼来了”的故事,等到“狼”真的来了,反而会延误警情。
有什么想看的案子,不妨在评论区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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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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