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镇政府抄家式执法:捞一万多斤虾半价贱卖,官官相护吗?

本以为只有“土匪”“强盗”才会打家劫舍,没想到“守护百姓”的公职人员也会有强盗行径。

福建梅岭镇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公职人员在没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私自捞取虾民的虾售卖,事后一句“操之过急”敷衍了事,何其可恶?

【案件回顾】

当我们还在网上八卦吃瓜的时候,梅岭镇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件。故事的主角竟是镇政府,这次登场可不是宣传当地历史文化,而是因为“暴力执法”被迫冲上热搜。

事情发生在某天清晨,养殖户张先生和妻子还在睡梦中,忽然,外面轰隆隆的汽车声响起来,张先生夫妻二人也没觉得什么,毕竟最近村中在建设项目,有车走动是正常的。

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有人拍响了他们家的门。张先生带着疑惑打开了家门,一看是村委会的人,还未等张先生说什么,一大波人就冲进来了。

张先生夫妻势单力薄,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一群“土匪”闯进家门。

“土匪”来扫荡,结果很惨烈

正想问问这是要干什么,“执法人员”以调查为名,强制将张先生夫妻二人给带走了。到了村委会,张先生本以为是要问关于虾塘的事情,就想着先说说自己的想法,可没等他开口,“押解”他们的人就离开了。

看着空荡荡的房间,张先生夫妻二人有些茫然,他们也没做错事啊。可是现在也没有人回应他们的疑问,时间在焦急的等待中匆匆走过,终于听见开门的响声了,夫妻二人紧张地望向门口,门口传来了你们可以回家的声音。

张先生夫妻松了一口气,开心的朝家走去。远远的就看见敞开的大门,心下就有些奇怪,不自觉地加快了回家的脚步。一进家门,顿时感觉五雷轰顶,不敢相信眼前这个被“扫荡”过的家是自己居住的地方。

震惊之余,两人赶忙跑向虾塘,不出所料,虾塘也出事了。原本装满水,养着虾的塘,现在就只剩下干枯的“大坑”。

自己辛辛苦苦养的虾就这样没了,张先生夫妇很受打击,无奈之下只好报警,希望警方能为自己主持公道。

求助无门!

令张先生夫妇没想到的是,警方以这是村里的纠纷为由,拒绝了出警,就给他们开具了回执单就让他们走了。

这明显不科学啊,夫妻间出现问题,报警的话,警方还会来帮助调解一下,咋到自己这里就成了村里纠纷,拒绝出警了呢?

张先生虽然很生气,但是也没办法。难道自己养了许久的虾就要白白损失掉吗?那可是马上就要出塘了,价值几十万呢,自己养家糊口就靠这些虾了,现在没了,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张先生夫妇陷入了悲伤迷茫之中。

悲伤过后,他们知道靠“正义力量”已经不可行了,只好求助媒体,希望媒体曝光此事,引起社会关注,从而解决自己的困境。

记者向张先生了解了事情的始末之后,就采访了镇政府的副书记。就此事,询问了副书记的看法,但副书记一派镇定,对记者的提问视而不见,只是说着张先生虾塘的租用期已经到时间了,政府是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可是张先生告诉记者的是,村里的地的确是到期了,但是他养虾的那两个塘,并不是租赁的村集体的地啊,是租赁村里村民的地,这个还没到期呢。同时,也出具了相关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对于记者的质疑,副书记只好说到:虾已经卖了,共卖了6万多元,这笔钱可以退回给张先生。

要是对这个价格不满意,会请第三方来进行价格评估,来补差价。听着副书记这话,感觉给张先生卖虾还是件“拖累”的事情,费了很大力气,还得给他退钱,这够可以了吧。

可张先生并不需要你们所谓的“帮忙”啊,人家养的是金刚虾,市场价值35元一斤。你们“生抢”人家的虾,现在还站在高处指责人家,什么好事都让你们做了,你们真的对吗?

身为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不是你们的宗旨吗?到现在,反过来竟然带头“欺压”当地百姓。还像“土匪”一样,将人家的家洗劫一空,这是公职人员办案的风格吗?这真的对吗?

副书记对此,只好说是他们这次“操之过急”了,因为张先生养虾的那个塘已经对外招标成功了,现在得尽快让张先生把虾塘处理好。光想着赶紧把事情办好,人道主义方面的确做的欠缺,这是他们的失误。

副书记嘴上说着失误,但给人的感觉就是他们没有做错。这件事情已经办完了,反正办事的过程中,张先生夫妇人都不在场,怎么说不就是他说了算吗?现在承认错误,只是不想把事情闹大了而已。

哎,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说法,“官官相护”,利益勾连,你想伸冤都无处可去,只能独自把所有的委屈深埋心底,期待着好官出现。期待终究是期待,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就算有,在这已经满是污泥的天地里,他能独善其身,坚守心中的正义吗?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但现在能确定的是,镇政府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梅岭镇公务人员“暴力执法”本就是错误行为,应当接受惩罚。

【以案释法】

镇政府私闯民宅,暴力执法真的合理吗?当地的村委会和镇政府是不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张先生夫妇只能含泪吃下这个哑巴亏吗?事情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结合本案例可知,林副书记所在的镇政府是没有执法权的。在没有执法权,且没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的前提下,私自带人闯入张先生家中,搬走人家的私人用品,并把人家养的虾卖掉。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说已经违法了。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此案例中的执法人员不仅没有执法的权力,还未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如果不是如今网络信息发达,张先生可以借助媒体将自己的遭遇公之于众,恐怕连卖虾的钱都拿不回来吧。

结语

张先生的遭遇值得我们思考,若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如梅岭镇的公职人员一般,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普通人”该怎样平稳的生活呢?那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梦想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呢?

小孩子都知道盖房子要先打地基,国家建设不也是如此吗。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若是基层公务人员不是真心实意为民办事的,只是为一己私利,那社会风气就会变得浑浊,人心背向,不再相信“正义”。

到那个时候,社会上就不再是只有一个梅岭镇,而是千千万万个梅岭镇。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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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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