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到4.6万钻戒,以为是假的随手扔掉,法院:担责全赔!

在我国,拾金不昧是一个的传统美德,社会上也倡导拾金不昧的价值观。捡到东西应该还给失主是必要的事情,如果不知道失主是谁,那也应该交给场馆的管理人员或者人民警察。

有人提出:“如果我捡到不还又丢掉呢?这是我的错吗?”北京丰台的一位市场清洁工的经历告诉了我们答案。

【案例回顾】

北京丰台的张先生的一位负责打扫市场的清洁工,在他清洁市场时,发现地上有一枚钻戒,他左看右看没有发现附近有人在寻找东西,想着:“这枚应该不是真的,如果是早就有人找来了。”

于是就把这枚钻戒放进了自己口袋。

回家后,他把这枚钻戒拿出来给女友看,两人对着这枚钻戒仔细研究讨论了一番,最终认为这枚钻戒是假的。不然,就应该有人找过来了,两人急着出门去办事,女友就顺手将钻戒塞进了自己的包里的一个小角落。

等两人办好事情出来时,张先生的女友看了看包里却发现钻戒不见了,返回刚刚去过的地方也没有找到,于是两人就放弃了,反正钻戒不是真的,再说了也不是自己的,丢了就丢了吧。

第二天张先生却接到了警方的电话,电话里警方告诉他是钻戒的失主报的警。

张先生到了警局后才得知,钻戒捡到的这枚钻戒是王女士在去市场购物时不小心掉落的,王女士发现钻戒不见后返回过市场寻找,没有找到就报警了,警方在查了监控后发现是张先生捡了这枚钻戒,才把张先生传唤到警局。

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将自己丢失的钻戒归还给她。张先生把自己丢失钻戒经过告诉王女士后又说:“我当时看好几天也没人来找就没把这枚钻戒当回事,现在我也不知道这枚钻戒掉哪里了,如果钻戒还在我手上我一定会归还的。”

王女士自然不相信张先生的话,她直接找到男友购买钻戒的发票,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4.6万余元。

最终法院经过判决同意了王女士的请求。

【以案释法】

1、为什么张先生捡到钻戒又丢失后,法院还是认定张先生要对戒指的丢失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这条法律解释,物品在丢失后所有权还是在物品主人身上,并没有随着物品的丢失而消失。

在本案中,王女士丢失了钻戒但是钻戒的所有权还是在自己身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钻戒在丢失一年或者被人捡到之后卖给了第三人后钻戒的所有权才不是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张先生在没有钻戒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没有妥善保管好钻戒,使得钻戒丢失,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2、双方都有各自的证据,为何判决结果还是张先生交付赔偿金?

王女士拿出的发票证明了这枚钻戒确实是价值4.6万余元,但王先生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的责任,他认为自己只是在打扫卫生时捡到了钻戒后把钻戒丢失了,并没有把钻戒占为己有,所以钻戒丢失是王女士自己的责任。要求自己赔偿钻戒的费用这个做法太蛮不讲理了。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共有五个:报警记录、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购买钻戒的发票还有珠宝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张先生承认捡到钻戒的录音。

张女士这边的证据足以让王女士这边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女士丢失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并且这枚钻戒被清洁工张先生捡到。

而张先生只有自己的陈述和妻子的证言,没有其他较为实体的东西加以证明张先生的证据。虽然,张先生提出钻戒的真假性的问题,但因为钻戒丢失“死无对证”,所以很明显王女士的证据链可信度更高。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使用优势证据和整合各项证据对本案做出了最终的判决,张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要对戒指遗失负责,应该赔偿王女士4.6万余元赔偿金。

结语

拾金不昧这个传统美德是父母长辈们从小便灌输给我们的教育,更有一首歌几乎是所有小孩子都听过:“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所以大家在拾到丢失的物品后,应该交给附近的管理人员或者交给警察同志。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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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清洁工   钻戒   受让人   法院   原物   民法典   拾金不昧   失主   判决   发票   所有权   证据   物品   发现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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