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了!15个人打我,只能自己杀开一条血路!”法院:正当防卫

蒋华(化名)是一名14岁的初二男生,因为跟随父母从外地转学到湖南省吉首市一所中学,成绩中等偏上,性格内向,不善言辞,经常被班上的一些恶霸同学欺负、辱骂和殴打。为了避免被打,他每天放学后都会赶紧跑回家,但有时还是会被他们堵住。他不敢向老师和家长反映,只能自己默默忍受。

2019年5月17日,蒋华放学后又被15名同学围堵在男厕所里,对他进行了一顿拳打脚踢。蒋华忍无可忍,从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对着同学们挥舞着。混乱中,有三名同学被刺伤,其中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蒋华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事件的进展

当地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蒋华事先准备刀具,造成两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蒋华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

2019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蒋华在面对15名同学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之下,自己生命有威胁,他是为了自保做出的反抗,是正当防卫,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作出无罪判决,并撤销了对蒋华的刑事强制措施。

但是检察院不服此判决,认为蒋华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和条件,依法向其上级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

蒋华在遭受欺负时没有向老师和家长反映,并且事先在包里准备好了刀具,选择自己用暴力手段去解决。

蒋华在遭到围殴时没有及时逃跑或者报警求助,并且主动掏出刀具挥舞。

蒋华用刀具刺伤三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没有及时停止防卫行为。

蒋华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2020年1月7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审查。2020年2月28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抗诉不当,撤回了抗诉。

该裁定指出:

蒋华在遭受欺负时没有向老师和家长反映,并且事先在包里准备好了刀具,是因为他害怕被恶霸同学报复,而且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帮助。

蒋华在遭到围殴时没有及时逃跑或者报警求助,并且主动掏出刀具挥舞,是因为他处于绝境,没有其他选择,而且是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

蒋华刀具刺伤三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没有及时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他在混乱中无法判断情况,而且是在被动的防卫状态下。

蒋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他面对的是15名同学的集体暴力,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他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该裁定认定蒋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和条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

事件的影响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蒋华用刀具刺伤三人是过分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蒋华是在遭受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情况下,为了自我保护而做出的正当防卫,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

这起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首先,是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现象普遍存在和难以根除。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引发更大的暴力冲突和社会危机。这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和惩戒,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其次,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心理状态。未成年人在面对暴力侵害时,往往缺乏理性和自制力,容易做出过激和冲动的反应。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兼顾法律效果和教育效果,既要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促进其健康成长。

结语

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检方抗诉的事件,是一个涉及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案件。它既体现了未成年人在遭受暴力侵害时的无助和反抗,也暴露了校园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不足和失误。

对于这样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以罪论罪,而是应当从多角度、多层次、多维度去分析和处理,既要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合理诉求,更要加强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真正实现校园安全和社会和谐。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8

标签:正当防卫   吉首市   湘西   法院   伤害罪   血路   未成年人   刀具   检察院   判决   人民法院   案件   暴力   同学   事件   校园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