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花2000“包夜”强行发生第四次关系,法院判强奸罪,判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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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事先咱们不是说好的包夜嘛?这你就不行啦,继续!”

“我说了不能发生第四次,你要是非要,我就要报警抓你,我不愿意的话你这就是强奸!”

一男子支付2000元给一女子“包夜”,然而时间还没到,男子想来第四次时,女子突然拒绝。

男子便以“包夜”为由,再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男子竟被判处强奸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刘是报社的一名记者,工作稳定收入也算可以,但是小刘的婚姻大事一直是小刘父母的大问题。

眼瞅着小刘马上奔三十的人了,不仅不着急结婚,连女朋友都没有一个。

每次小刘回家都会被全家人一起催婚,但是小刘一直在坚持自己的信念:催归催,我就是不结婚!

可能是因为采访的社会事件比较多,对于这个社会了不一样的想法。

小刘一直认为自己不结婚可以过得很好。

自己挣得钱足够自己使用,还可以赡养父母,也没有买学区房的压力也没有养孩子的压力,更不用处理婚后鸡毛蒜皮的小事。

小刘认为这样才叫做活着,活着必须要活的潇洒。

但是小刘虽然是不婚主义者,但是小刘也是正处于二十多岁的年纪,所以对于个人生理方面也是有很大的需求。

小刘跟前女友分手五六年了,随着时间的累计对于生理方面的渴望逐渐在小刘的心里愈演愈烈,有时还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


小刘这时意识到自己确实应该找个女朋友了。

于是他也试图扩大自己的交友群,试图找一个和自己合拍的女朋友。但是由于小刘是不婚主义者,这点很多女生都接受不了。

因为女生会认为自己跟小刘搞对象,搞到最后小刘也不会跟自己结婚,这不是白白浪费自己的青春吗?

因此小刘现在是想找对象也找不到尴尬情形,但是心里的火还是越烧越烈。

病急乱投医的小刘打开了聊天软件的附近人功能看看自己家附近有没有年级差不多的女生,可以认识认识。

在一番寻找后小刘发现了小婷的联系方式,小婷是小刘家附近大学的大学生。

小刘在加上小婷的微信后再朋友圈看到了小婷的照片,一眼就将小刘迷得神魂颠倒。

姣好的面容,火辣的身材还带着学生独有的羞涩的感觉,让小刘第一次升起了想要结婚的念头,因此小刘对小婷展开了疯狂的追求。

在小刘不断的献殷勤下,小婷同意了与小刘线下见面,小刘为了见小婷还特意的打扮了一下。

到达约定的地点后,小刘一眼就认出了小婷,小婷本人长得居然比照片上还要好看,这让小刘欣喜不已对小婷是十分的满意。

俩人一块吃完晚餐之后,小刘提议再看一场电影,小婷也是欣然的答应了。

看完电影之后已经快到晚上的十二点了,小刘还想跟小婷更进一步就对小婷说到,现在天这么晚了回学校肯定已经关了门了,不如就在外边睡一晚上,明天一早就把小婷送回学校。

小刘原以为小婷这么漂亮的女孩子肯定是不会答应自己的请求的,但是小刘却听小婷说道:“不回去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你支付给我一千元作为过夜费。”

小刘听到这话时还有一些错愕,小刘没想到小婷是会为了钱陪自己睡觉的女人。

但是过了一会小刘又回过神来,能有这么漂亮的姑娘陪自己睡一觉虽然需要一千元但是也是很值得的。

因此小刘爽快的将一千元转给了小婷,小婷也欣然的与小刘一起去了酒店,满足了小刘的性需求,一番云雨过后,两人都昏昏的睡了过去。

直到第二天,小刘一起床下意识的向旁边搂去,但是小婷早早就离开了酒店回去上课去了,小刘心中一阵失落感涌上心头,小刘感觉自己好像真的爱上小婷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刘对小婷的关心更是无微不至,但是小婷给小刘的回复总是寥寥无几,这使得小刘患得患失的。

小刘也是不停的约小婷出来玩,小婷也总是找借口拒绝小刘的邀请。

终于小刘受不了心理的折磨,就跟小婷说自己愿意出两千元与小婷共度一晚。

小婷刚开始有些犹豫,但是转念一想一夜2000到手也是挺不错的,于是同意了。

到了第二天下午小刘为了提升自己的战斗力还特意买了提升能力的药。

到了晚上约定的地方,小刘提前把药吃了,不一会小婷如约而至,看着这么多天心心念念的小婷,小刘终于是忍无可忍。

在连续三次之后小婷已经累的精疲力尽,但是吃了药的小刘还是觉得意犹未尽,想要跟小婷来第四次。

小婷说自己已经不行了,已经筋疲力尽了。希望小刘可以怜香惜玉一些。

但此时的小刘正在兴头上,精虫上脑,也不顾小婷的阻拦强行进行了第四次。

完事后的小婷感觉自己十分的不舒服,认为小刘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说了不进行第四次了,小刘还是强行进行了第四次,小李属于是强奸了自己。

气愤交加的小婷直接报了警,说有人强奸了自己,很快公安机关就来到了现场,将小刘控制了起来。

在经过询问后民警发现这两个人的关系好像不一般,两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男女朋友关系。

在查看两人的聊天记录后,民警发现二人可能是卖淫嫖娼的关系。但是即便是属于卖淫嫖娼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在对二人进行询问后,小婷表示自己在进行完第三次性行为是已经明确的告知了小刘不可以再继续第四次。

但是小刘不听,并且在进行第四次性行为时自己是有反抗的,但是由于小刘比较强壮自己没办法挣脱开,随后民警确实在小婷身上发现一些伤痕。

最终小刘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刘在进行最后一次性行为时确实违背了妇女小婷的意愿,并且确实存在暴力压制反抗的行为。

因此判决小刘犯强奸罪并接受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众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大多数网友认为如果小刘第四次没有发生关系,顶多就是以嫖娼来进行处罚的。

可是现在不只是嫖娼,他还要接受强奸带来的判刑。真的是得不偿失!

一、那么在本案中,效力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一旦其中一方没有同意或被迫参与,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犯,即强奸罪。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任何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参与性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女性没有同意或被迫参与多次性行为,那么这名记者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强奸罪。

性行为是否发生多次对这种判断并没有太大影响。强奸犯是根据是否存在强迫、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实施性行为来判断的,与性行为发生的次数并无必然联系。

在该案例中,即使是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性行为,只要女性没有自愿参与,那么这名记者就可能被定罪为强奸犯。

除此之外,支付2000元作为“包夜”费用并不会使这种行为合法化。金钱交易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性行为的合法性。

性行为仍然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同意。无论交易的金额是多少,只要性行为发生时没有双方的自愿和同意,那么这种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犯。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女性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自愿参与或者被迫参与了多次性行为,那么这名记者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因此,法院判处强奸罪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道德准则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性行为时的自愿和同意。

如果女性在性行为发生时明确表达了不同意,或者事后提出了对性行为的强烈抗议,那么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被告的强迫行为。

此外,法院还将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法院依据了合适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那么判决就应该被认为是正确的。

二、小婷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卖淫呢?

卖淫嫖娼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只会被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包括拘留、罚款等惩罚方式。对于拘留时间和罚款的数额是根据公安机关在查到你的时候,由你的态度决定的。

在本案中虽然刘某有追求小婷的行为,但并不能认定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而小婷要求刘某付费才能做男女之事明显的具有卖淫的行为,因此小婷的行为也是属于卖淫的行为。

如果刘某不向小婷付费,小婷就不会为刘某提供性服务,那么刘某还存在嫖娼的行为,二人还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

卖淫嫖娼归根结底还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容留组织卖淫就是犯罪行为了。容留组织他人卖淫,属于刑事犯罪,其罪名是容留组织卖淫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强奸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法律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记者花2000“包夜”强行发生多次性行为,法院判处强奸罪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道德准则的。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参与性行为。

我们应该支持并尊重这一权利,并努力创造一个没有性别暴力和强奸犯的社会。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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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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