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肉偿打车?警察:造黄谣违法!该怎样判决?

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幼儿教师是除了父母外孩童的第一任教师,老师在我们心中是神圣的存在,更何况是在天真纯洁的幼儿心灵中,可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则新闻,一名网约车司机居然对幼儿教师造起了黄谣?

【案例摘要】

一名警察在办公时发现,网络热搜上发布的同一张图片标题竟写着“幼师打车没钱付款,居然提出“肉偿”的标题,不仅如此,图片中订单页面里的内容更些是不堪入目的言语。

这类文章和图片在网络上进行疯传,更是影响了幼师该职业的社会形象,因图片上标明了该幼师是江苏省某幼儿园,此次行为也是对该幼儿园和孩子们本身造成了恶劣影响。

然后经调查却发现,该图片内容为虚假内容,是一名浙江的网民杨某为源头制造出的话题,待警方找到杨某后,其对于此次造谣进行了交代。

原来杨某是某打车平台的车主,由于日常生活枯燥无味想找点乐子,便故意的用软件虚拟发布此次内容上传至网络上,后经过警方调查杨某被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解析】

一、我国造黄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吗?

属于,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我国明代有首诗中内容为“要留清白在人间”,自古以来我国人民都非常注重个人在社会上或生活中的形象等,我们不难想象如案例中杨某的行为对此类幼师行业,或幼师工作者带来多大的影响。

案例中杨某的“造黄谣”行为已然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满足自己内心所谓“找乐子”其在工作中采用职务之便,恶意P图,对我国幼师岗位中以某虚拟幼师进行“造黄谣”行为,内容低俗恶劣,存在侮辱妇女,挑战道德底线等行为。

然而杨某将这虚假事件的内容分享至其他司机,这一行为已经涉及了造谣并传播谣言罪行,其上传至网络,引起了网络上的广泛关注,涉及法律中传播编排淫秽,侮辱信息等,并且杨某进行造谣时主要在其标题中突出为幼儿教师行业,并且已在网络中大量传播开,这对整个幼儿教师行业和幼儿都将造成严重影响,幸运的是案件最终真相大白,杨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假若案例中的情况为属实,该幼师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吗?

若案例中为真实情况,那么进行欠钱肉偿的行为属于是违法行为,金钱交易和性交易融合在一起,这种在我国法律中是存在涉嫌违法卖淫行为的。

我国规定的卖淫是指通过性行为来获取一些物质或金钱报酬,若该幼师如图片内容所说与司机进行交易,司机表示同意后,那么其两人已各构成了卖淫和嫖娼此两项罪名,面对此行为在法律面前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根据情节轻重将对其两人进行处罚或刑事拘留等。

生活中若遇到卖淫嫖娼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此行为极其容易被传染疾病梅毒,艾滋病等,美好生活,远离卖淫嫖娼。

三、网络中传播谣言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吗?

网络中传播谣言不实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也需视情况来定。

若在网络上当事人明知此网络信息是并不是真实信息仍转发或原创进行传播,并且此信息对被造谣人或社会造成不好影响的。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点击率,转发率,浏览率高达500次以上的情形是属于网络造谣传播的行为的,因此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谣言更是网络暴力的一种形式,若造成更严重情况下,如被造谣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节极其严重的可能会被法律定为诽谤罪等。

四、若被造黄谣了该怎么办?

法律是公正的,根据法律规定,被造谣者可要求造谣者进行公开道歉,和相应的精神赔偿。

现如今女性在此类事件中占的比例较大,有些甚陷入抑郁,精神痛苦不堪,我们要知道如果这种事情降临在自己身上时,不是我们自身的原因,真正痛苦恐惧的应是“施暴者”。

若被造黄谣了我们是可以要求其进行传播的平台全部删除的,在此一定要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去寻求法律的帮助,及时报警,被造黄谣者应坚强起来,无需自我检讨。

“一个最喜欢给别人泼脏水的人通常自己就极其肮脏”造谣能压倒一切,何况是黄谣,面对如此情形,我们更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让只敢躲在黑暗中的散播谣言者尽快的现出原形,使造谣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令其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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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幼师   卖淫嫖娼   幼儿教师   谣言   判决   警察   案例   我国   法律   内容   图片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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