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2岁女孩卖淫两个月才存千余元,被捕后痛哭不已:赚钱好难

现实生活中,卖淫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可接受和应予严惩的,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应该坚守法律的底线,并持续加大对卖淫行为的打击力度。

卖淫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背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我们应该关注到这类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为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教育,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曾经,有一则关于22岁女孩卖淫两个月才存千元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个现象揭露了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即有些女性在社会的经济压力下,被迫走上卖淫的道路。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其中的故事。

失足女孩左某

左某是一个来自陕西的女孩年轻又漂亮,但却来自一个贫困的家庭,自小学起便辍学,回家帮父母务农。

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只找苦命人,有一天左某的父亲在田里干活时意外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就医。

医生诊断发现,左某的父亲是突发脑出血导致的晕倒,需要立刻进行手术,否则就有死亡的风险。

面对难以承担的巨额手术费用,左某一家只能四处借钱,还把家里可以变卖的东西都变卖了,来换取左某父亲的一线生机。

可是医生随后又带来一个晴天霹雳,手术并不能保证左某父亲变得完全健康,甚至他还有变成植物人的风险。面对这个的消息,左某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家中能卖的东西都卖了,能借的亲戚也都借了个遍,后续的一系列治疗费用又要从哪里筹集呢?后续家庭经济来源又怎么办呢?为此年仅22岁的左某只好远离家乡去外地打工。

她先是在饭店做服务员,贩卖自己的苦力来赚取金钱,可是饭店的工作时间长、工资少,左某连自己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都顾不住,何谈攒住积蓄来给父亲治病。

后来的一天朋友给左某介绍了一个KTV服务员的工作,这个工作来钱快,而且还不那么辛苦,对于缺钱的左某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虽然容易被揩油但左某还是留了下来。



那段时间里左某的确挣了不少钱,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KTV等一众娱乐场所被迫歇业关门,她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这份“高薪”工作。

疫情之下,普通饭店的正常经营都成了问题,左某想再回饭店做服务员也是完全不现实的。她没有读过书,凭借小学都没毕业的学历更没有别的工作从事,陷入了巨大的绝望与无奈之中。

左某没了工作,父亲那边的医药费又催的格外的紧,家庭也需要花钱。因为这样的经济压力,左某心中便萌生了走上邪路的念头,那就是像KTV中的小姐一样卖淫。

没有学历、没有背景,她只剩一个孤单的身体,这具身体能带给她的只有卖淫接客,用自己的身体赚钱。

卖淫被抓,两个月只挣千余元

说干就干左某立刻去附近的打印店印了相关的广告,并在附近张贴盼望着有人可以看到。很快就有人联系她,但得知价格后一边骂着太贵、一遍挂了电话,左某只得降低价格。

打价格战果然出奇的好,刚降低价格就有“客人”上门。受到疫情的影响人们很少出门,所以左某的“客人量”也一直没有太多。

因此两个多月过去,左某只收入1000多块钱,与其他的卖淫人员相差甚远。

有一天左某接到一个男子的匿名电话,称自己了解过相关的专业知识,愿意帮助左某打理生意、让钱生钱,二人可以在一起“发家致富”。

左某没有读过书,社会经验也不够充足,对于这个男子的话深信不疑。于是,她随意地就将自己的详细地址告诉这个男子,也正是这一次左某的轻易信任,导致她吸引了警方的注意。

很快,左某在一次交易进行中被警方当场抓捕。警察审讯左某时发现,她从事卖淫行业刚刚2个多月,收入也只有很少的1000多元。


对于这种情况警察都很纳闷,因为从之前的经历来看,卖淫嫖娼行业非常暴利。事后,警方才得知左某的家庭背景,以及从事这个行业的原因,还有她之前人生的悲惨遭遇。

警察对于左某的遭遇都十分的同情,知道左某是为了生病的父亲、为了贫困的家庭,才走上非法道路的,命运没有怜悯像左某这样的底层人民,他们出身低微却还要被家人重病这样的痛苦折磨。

没有人会为他们的人生负责,就像左某只能自己品尝命运的苦果一样。由于情节较轻涉及金额较少,左某和被抓的“客人”最终被判处拘留15天并罚款2000元,左某赚到的1000元也被没收。

在这样的情况下,左某痛苦不已,感慨道她们这种人赚钱好难。

此事过后案件并没有结束,当地警察觉得像左某这样的底层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纸判决”,而是真正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观的引导。


于是,警方积极联系当地的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妇女联合会以及当地的福利局,为左某的经历做了特殊的方案分析,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方案,保障左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可以拥有本属于自己的正常生活。

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警方还联系了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一门技能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以左某的学习经历,是可以进入技校来学习一门供自己生存的手艺的。

对于左某来说,这无疑是老天给她的第二次机会,也是她走向光明的大道。

案情分析:卖淫应如何处置

左某的经历其实并不是偶然的个例,社会上有太多像左某这样的底层人民,迫于各种压力出卖自己的血肉,但不管原因为何,违反了自然就需要受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法律中,卖淫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的卖淫,还有一类是组织卖淫,前者仅仅触犯一般的法律,而后者则上升到了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组织卖淫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卖淫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和组织卖淫都是非法行为,但很显然左某只涉及到“个人卖淫”的违法犯罪,

相较于“组织卖淫罪”左某的行为只涉及违法,没有严重到犯罪的地步。

基于此,对于左某这样的卖淫者和左某的“客人来说”来说,他们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法律在处罚的时候不单单只是从法律条文出发,还会从现实情况处罚。左某是迫于生活压力从事非法卖淫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



一般而言,这样的卖淫行为都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对于左某这样被迫无奈的卖淫从事者,法律给予了她从轻处罚,但其却存在多次卖淫行为,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最终,左某被判处2000元的罚款,拘留15日并没收相关所得,这样的判罚也是合情合理的。值得一提的是,左某并没有多余的钱交罚款,还是警方通过“援助渠道”为其代缴了罚款。

总的来看,对于左某的“客人”来说,他没有故意传播性病等危险行为,加之他与左某不是多次进行违法交易,也没有对他实行过重的处罚。

对于左某而言,她因为生活的重担被迫走上了违法的道路,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需要对其未来生活实施应有的保障,也要对其进行教育和安置,避免这样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卖淫和嫖娼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除了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还需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对性教育的宣传和普及,以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



这些案件需要在法律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其背后的社会问题,采取相应的教育、援助和治疗措施,为相关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机会。

它也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有很多人还在生存的红线上拼命挣扎,我们不能忽略这些平民百姓的生存现状。在我们民族逐渐强大的今天,我们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全方位发展,让人人都有能够过正常生活的权利。

左某的案例同样给我们带来了另一方面的思考,即当我们陷入困境时,不能轻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我们身处绝望之中,我们也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寻求解决办法,说不定机会就在“灯火阑珊处”。、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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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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