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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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网友奔现竟然奔到了酒店?意外怀孕后,女子竟然指控男子强奸?这背后是怎么回事呢?

刘某和李某两人在网络上认识,两人虽然在网上,但却感觉彼此兴趣相投,不久后,两人就开始了网恋,又经过一段时间后,刘某已经忍受不了思念,提出要见李某一面。

起初李某拒绝了刘某的提议,但架不住刘某的温柔攻势,李某最终还是同意和刘某见面,在第一次见面时,刘某和李某两人互诉衷肠,刘某表示自己深爱着李某。

在昏暗的灯光刺激下,刘某没有忍住,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刘某感到十分悔恨。

在李某面前哭着为自己的行为道歉,表示自己真的深爱着李某,希望和李某继续走下去,此时李某出于怜悯的心理答应了刘某,两个人随后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

又过了六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两人又见了五次面,且这几次都在双方的许诺之下进行的。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某的父母很快发现,自己女儿的行为不对劲。

终于在一次体检当中,李某的父母惊讶地得知了女儿怀孕的消息。这下次二老慌了神,自己女儿还没嫁人,怎么就怀了孕,这不是让自己家中蒙羞吗?

在二老的逼迫下,李某终于说出了刘某的存在,二老一致认为,是刘某强迫才导致自己的女儿怀孕的,于是拉着李某就来到了警局报案。

随后刘某便被警局传唤,刘某在得知李某对自己提起了强奸罪指控时,十分诧异,明明是李某自愿的,怎么能说是自己强奸李某?李某随后便表示:

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刘某采用了暴力行为,在自己拼命抵抗的情况下,仍然与自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怎么就不是强奸了?

人民法院在了解事情的始末后,一审判决刘某为强奸罪,虽然后续李某同意,但并不能改变第一次刘某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刘某不服法院的判决,随后提起了上诉。

【以案释法】

案件一经报道,网民们立刻爆发出激烈的讨论:女生事后又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第一次还能对男生定强奸罪吗?是否说明既然后续同意,第一次应该也属于默示追认了呢?

此处编者认为男方此时可以成立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根据李某所说,在第一次见面时,刘某采用了暴力的方式,强行拉着李某进入酒店发生了性行为。

此时李某受到刘某的暴力,排除了李某拒绝的权力,剥夺了李某的性自主权,已经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对刘某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

即使在后续李某又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但第一次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不能在后续得到支持,此时尽管李某后续系自愿,第一次的暴力强迫也应该对刘某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在该案当中,由于时间过去很久,李某当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法院没有理由相信李某提出的强奸罪的指控。

如果刘某确实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强奸结束后,李某应该尽快到医院做伤情鉴定,利用刘某的唾液斑和精斑作为证据保留。

刘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理由是:李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第一次性行为的发生是自己使用暴力强迫的。李某只是因为与自己交往中,不小心怀孕,迫于家庭的压力才说第一次被自己强奸。

刘某的上诉理由中提到了李某没有证据,李某自己也承认时间太久,没有保留下证据,此时尽管李某对刘某的犯罪情节再怎么回忆,没有证据的支持,李某最终败诉了。

二审后,刘某被判无罪释放。在经历了这一番波折后,最受伤的人其实是李某腹中的胎儿,生父生母反目成仇,李某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如何对待腹中的胎儿?

女性朋友们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和底线意识,面对着犯罪分子的暴力,首先要明哲保身,以自身的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如果反抗未果,此时女性朋友们应该积极搜集证据,为法律在之后追责犯罪者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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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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