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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人往的高铁上,一名妙龄女子突然开始当众脱衣服,直到全身上下一丝不挂。车厢里的人都被吓到了,目不转睛的盯着她的动作。
此时已经全身赤裸的女子开始下一步动作,她竟坐在地上岔开双腿当众表演起了劈叉,动作尺度之大引得在场的人一阵脸红耳热。
这不是电影,也不是虚构,而是真实发生在2021年武汉开往杭州东的一趟高铁上。
这名女子究竟为何要这样做?
其实这名女子在刚上车时就表现得很不正常,只见她走路晃晃悠悠,头发也乱糟糟的,嘴里还念叨着什么。起初大家以为她可能是喝酒了,也没当回事,就各自坐在座位上休息。
这名女子并没有立即入座,而是在过道晃悠,期间还把一名正常坐在自己座位上的旅客叫起来,说对方坐了她的位置。
旅客拿出车票核对了下,发现这名女子的座位在8号车厢,就告诉她走错了让她去8车。
女子好像有些生气,用方言骂了他一句,对方考虑到她是位女士,就绅士的装作没听见。
女子来到八号车厢号竟坐在地上开始踢座位和别人的行李,大家看她有些不正常都没敢说什么,大概过了1分钟,乘务员叫来了列车长。
这名男列车长身材十分魁梧,他慢慢靠近,很严肃但又不失礼貌地说,“女士,请出示下您的车票和身份证!”
“滚开,莫惹老子!”女子从地上站起,凶狠地朝列车长吼叫。
突然该女子又跳起来,一脚飞踹在厕所门上,将自己的鞋子都踹掉了。
列车长也被吓了一跳,认为再不控制可能会有更危险的举动。便伸手强制控制该女子,这下该女子被激怒了,伸手就是乱抓乱挠,列车长的脸部手臂都被抓出血印,皮肤已经挠破,有血流出。
但列车长依然没有放手,他深知如果放手,她很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威胁,就忍着疼痛环抱住该女子。
看到该女子情绪稳定一点后,列车长将其安置在座位上,但停靠时列车晃动了一下,她又开始变得亢奋起来。
不过这次并不是破坏东西和殴打列车长,她坐在过道中央,把自己的衣服全部脱下,一丝不挂。
列车长见此情形,第一时间考虑到保护她的隐私,赶紧把衣服扔回去,并让乘务员拿来毛毯给她盖在身上,并把其他所有围观乘客驱散,然后告知拍摄发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被警方拘留。
而那名女子并没有接受列车长的好意,她把衣服毛毯扔掉,开始赤身裸体地跳舞,甚至开始赤身裸体表演起了劈叉。
无奈之下列车长只好背过去站立,并叮嘱身边的乘务员尽量把衣服给她穿上,自己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终于该女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双手被绑,衣服也让乘务员给披在身上,尽量遮住隐私部位。
这时一名乘务员过来,告诉列车长这名女子的个人信息已经确认,她叫饶某某,是武汉人,她要去往合肥南站。
此时离到达合肥南站还有一段时间,而且中途还有一个停靠站点六安。列车长迅速决定,六安停靠时,8号车厢,7号车厢,9号车厢不开门检票,这三列车厢的上下车旅客从其他车厢下车。
同时又指示乘务员给合肥南站的车站派出所打电话,说到站需要移交一名具有危险性的旅客。
很快列车长接到了合肥南站派出所民警电话,说已经联系到饶某某的父亲,他已经和民警一起在站台,就待列车停靠时接走饶某某。
民警再三叮嘱列车长不要激怒饶某某,据她父亲所说,她有精神病史,情绪很不稳定,容易伤害他人和自残。
13时47分,列车准时停靠合肥南站,民警和饶某某的父亲将其接走,做进一步的核查处理。
次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对该次事件进行了初步定性,属于社会治安类案件,并未明确是否涉及犯罪。
其中对该女子的违法情况,主要有两部分:一个是破坏高铁列车设施,并殴打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导致列车长受轻微伤的行为;另一个是自己脱光衣物,并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
饶父对警方说明饶某某具有精神病史,但是尚未得到警方确认,应该还在等司法鉴定结果。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饶某某的这两个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另外,饶某某的精神病史是否可以使她免受法律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一点,高铁车厢属于什么地方?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来看,我国对铁路营运安全的规范是很详细的。而且明确规定,列车车厢属于公共场合,应当安装摄像头,禁止在列车车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击打列车及列车设施,在动车组列车吸烟,占用过道等常见行为做出了规定。
同时,对于违反该条例,给铁路公司,其他企业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道歉,赔偿,补偿等。
如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移交沿线站点铁路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饶某某在高速动车组列车上,涉嫌破坏高铁设施,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是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应当按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破坏公共财产,依法应当按照高铁设施赔偿标准,由饶某某或者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饶某某在列车车厢内,脱光衣物,暴露身体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在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在公共场合,暴露或者裸露身体的,可以进行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关于裸露身体,我们一定要明确,不是一丝不挂才构成裸露身体,一丝不挂属于裸,而露是指违法行为人露出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其他不应当在公共场合暴露的身体部位,比如乳房,乳头,下体这些部位。
同时裸露身体的行为为故意,而且情节恶劣,如果在上厕所没有关好门,被动裸露,不构成违法。
因此,饶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两条规定,应当被处以拘留和罚款,至于处罚力度,由合肥南站公安机关调查判定后,根据恶性程度,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行政处罚。
最后,饶某某的父亲称女儿有既往精神病史,关于这一点是否影响饶某某最终被惩处的结果。
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精神病免责,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在法律层面,精神病史就是指行为人之前或者当下罹患精神疾病,并且得到确诊,在精神病院等专科医院有过治疗历史的情形。
从医学角度来看,一个人一旦出现认知,情感,意志等的不同程度障碍,无法完全认知自身行为和控制自身行为,就可能患有精神类疾病,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
比较常见的有精神分裂,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分离转换障碍。由于这些疾病,当疾病发生时,当事人是无法认知和控制自身行为。
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正处在发病期的当事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是有一定程度的免责,从轻和减轻处理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也就是拥有精神病史的行为人,在其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或者可以辨认,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时,做出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此时,是可以不予处罚的,但是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其加强看管和治疗,避免二次违法。
以上是对完全的精神病人来说。
那么,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时好时坏,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违法行为人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做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此时其与正常人无异,拥有完全的民事,刑事行为能力,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其精神不正常时做出违法行为,应依照精神病人违法的规定,不予以处罚。
因此,对于饶某某是否进行治安处罚,需要公安机关根据精神病鉴定结果,确定饶某某在高铁上做出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再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包容,不应嘲笑,取笑或者侮辱他们。
本次案件中,有乘客将饶某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拍摄发到网上,这不仅涉嫌违法,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道德谴责!
页面更新: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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