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男生遛狗未拴绳与父女口角,殴打其父亲致当场死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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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本来是为了开心,但是因为宠物却将人打死,这样的事情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是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

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的屈先生在一场恶狗咬人事件中,失去生命。但是屈先生并不是被狗咬死的,却是被狗主人打死的,之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情,狗主人居然将人打死?


【案件经过】

2018年8月23日,上海的周某收到快递取件通知后,便着急想将快递拿回来,周某顺利来到取快递的地方,拿完快递就往家中的方向走去。

但是在回去的路上,周某却遇到了小区的一条出名的恶狗。这条狗在小区里面非常出名,就是因为它的主人从来不拿绳子拴住他,在小区非常猖狂。

为了防止被这条狗盯上,大家都躲着狗走,狗主人对于这种事也是不管不问,这样的态度,迟早会出事。

周某知道这条狗不好惹,站在原地也不敢乱动。于是她向自己的父亲屈先生进行求救,希望父亲接自己回家。

接到电话的屈先生,当即赶到现场去接女儿回家,看到狗死死的跟着女儿,屈先生也不敢硬来,便想着引开狗的注意力,让女儿成功脱身。

屈先生在地上找了一块砖头,想要吓唬狗,让它赶紧从女儿身边走掉。屈先生严厉的表情看着狗,并骂这条狗为“死狗”。

周某被狗纠缠那么久,都没见狗主人现身,偏偏在屈先生拿砖头并骂它为“死狗”的时候,狗主人出现。

爱狗心切的张某,看到有人这样对待自己的宠物,立马带着怨气上前理论:“这狗怎么你了,你要拿着石头这样对它?咬到你们了吗?”

本来屈先生就生气,谁家的狗不拴绳,就在小区胡乱跑,这么长时间也不见狗主人来管狗。当发现自己家狗纠缠别人时,有恶人先告状。

屈先生生气的讲到:“怪不得狗这样,和人一样”。

这件事本来没有多大的事情,只是简单的一场狗纠缠人事件,并且这条狗也没有咬到人,如果他们两人好好讲话,兴许不会因为这件事情闹出人命。

双方的争吵变得激烈,谁也不愿意吃亏,争吵声引来了张某的母亲万某。万某看见屈先生父女俩人“欺负”儿子一个人,于是气不打一处来。

万某也加入了他们吵架的队伍,周某对着万某讲:“儿子都养不好,还养狗!”

听到这句话的万某,当即给周某一巴掌,本来两家只是发生口角,但是这一巴掌下去,一场大战一触即发。

屈先生看到女儿被万某打,很是心疼,自己的女儿他都不舍得打,怎么会允许外人这样欺负自己的女儿。

屈先生便推了一把万某,庆幸万某倒在了儿子的身上,不然万某也难逃医院一劫。张某怕母亲受伤,便将母亲放在一边,于是一个人与屈先生较量。

本来俩人只是动手推对方,但是推着推着张某开始上脚。张某正值壮年,屈先生已经上了岁数的中年人,怎么会是张某的对手。

张某一脚将屈先生踹在地上,眼看屈先生已经无力还手,张某便继续踢屈先生。周某看到父亲倒在地上被张某这样对待,赶紧跑来阻止张某的行为。

周围的人看到张某对屈先生拳脚相向,怕闹出人命,也赶紧过来拉架,在这么多人的阻拦下,张某停止了对屈先生的动作。

但是当周某将自己的父亲扶起来后,他的父亲坐了一会,便倒在了地上再也没有起来。

他们当即叫了救护车,最终屈先生还是失去了生命。周某从未想过父亲会以这种方式离开自己,张某也没想到,自己将人打死。

这件事情是所有人都没想到的,只因为一点小事,却最终闹出人命。警察到来后,张某配合警察说出前因后果。

这件事情,最终被闹上法院,张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经法院审理后,张某的行为被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张某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政治权利被剥夺二年。(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此案涉及一场未拴狗造成人死亡的事件,本来是一件小事,但是两人在争吵的过程中,因为情绪激动,却造成一方失去生命。

张某如果是在小区遛狗,就应该将自己的狗看好,防止狗见到陌生人对别人造成伤害,张某家的狗,在小区是出了名的恶狗,他们却不当回事。

在此案中,周某面对张某家的狗,吓得不敢乱动,还好没有被狗咬到,如果真的被咬伤,张某的罪名又要多加一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我们国家又规定,主人需要对饲养的动物严加看管,一旦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人就应当对这件事负责,如果错在受害人,饲养人也要担责任。

因此不管什么宠物,只要出门就一应该看好它,防止宠物有过激的行为,伤害到过路人。

此案中的屈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女儿,被张某拳打脚踢,最终失去生命。张某也没想到,自己只是踢到屈先生就将人踢死。

经过法医的鉴定,屈先生是因为窒息死亡的。那时屈先生刚吃过晚饭,当张某踢向屈先生的时候,刚好踢到了屈先生的胃。

屈先生胃中的食物还没来得及消化,外力的作用将食物从胃中回到咽喉,再进入气管,食物将气管堵住,导致屈先生喘不过气,最后因为窒息去世。

虽然在此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屈先生死亡,但是法官却没有给张某一个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屈先生确实因为这件事失去生命,并且是张某所为,但是张某一开始并没有想着将屈先生杀害,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非法夺取屈先生生命别的行为。

如果是故意杀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我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非法对屈先生的身体进行伤害,最终导致屈先生死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造成屈先生死亡,应该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或死刑,但是当警察审问张某的时候,他如实回答,因此法院也从轻处理张某。

从轻处理也是有根据的,法官并不是包庇张某,在法官看来,张某被抓捕的时候,如实回答,可以看作是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是张某的行为导致屈先生失去生命,事情比较严重,就算自首,也不能免除处罚,只会减轻处罚,因此张某最终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最轻的处罚。


【案件解析】

周某下出去取快递,回来时被一条狗纠缠上,她自己没有被狗要伤,但是她却因此失去了自己的父亲。

兴许周某这辈子都不会原谅自己,是自己导致父亲死亡。但是人已经去世,谁也不想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作为狗的主人,没有看好自己的狗,既然那么喜欢自己的狗,就应当对它负责,遛狗的时候应当拿绳子拴住,防止对路上造成伤害。

虽然这次它的狗没有咬伤周某,但是不能保证永远不会咬伤别人,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是那么幸运。当狗纠缠住周某的时候,张某也没有及时出现,明明是遛狗,却不关心狗的动向。

如果周某被狗纠缠住的时候,张某就赶紧将自己的狗带走,也不会发生接下来的事情。

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比较激动,谁也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要是当时说话都委婉一下,是不是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可惜人已经去世。

明明只是一点小事,周某也没有被狗咬伤,只是被狗纠缠住,吓得不敢动弹,最终却闹出人命。

此案给广大爱狗人士敲响警钟,当出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拿绳子拴好它,看好自己的宠物,防止这类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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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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