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执法人员将养殖户虾塘4000多斤虾捞走,给全卖了才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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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人间悟事

编辑| 人间悟事

●—≺前言≻—●

2023年7月2日,福建漳州的张先生家里来了一群陌生人,他们表示自己是梅岭镇政府派下来的执法人员。

随即将张先生夫妇带到了悬钟村村委会,等到张先生夫妇回到家中看到一片狼藉的池塘傻眼了。

池塘中的虾全没了,这可把张先生夫妇给急坏了,自己辛辛苦苦养殖的1万斤活虾被强行没收。

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要强行打捞张先生养殖的这些虾呢?

●—≺一年辛苦终“归零”≻—●

在福建漳州市梅岭的养殖户张先生向媒体反映,他们家辛辛苦苦养的虾,被霍霍了。

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在7月2日的早晨,他和妻子刚刚起床还未吃早饭,由于他们家是水产养殖大户,平常都是住在虾池旁建的简易房中。

迷糊间听到外面有敲门的声音,随即打开门查看情况,门外的场景可把张先生吓了一跳,门外就看到十几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堵在门口,这场面是个人都害怕。

领头的人看见张先生出来后,示意他放松,并告知张先生说他们是梅岭镇政府的执法人员,今天主要是过来执行公务的,并且请张先生配合。

张先生心中充满了惊讶,心中更是想我没有做啥违法事呀!便将张先生夫妇带到了村委会,接下来的等待他们的并不是盘问,而是在村委会一坐就是大半天。

张先生更加好奇他们将自己叫到这里,究竟是想要做什么。过了很久张先生夫妻俩才从村委会离开。然而等到他们来到自家的虾塘眼前的一幕,将他震呆了,只看虾塘的旁边一片狼藉。

家里也被翻的十分凌乱。房间了物品也被搬走了,留下的只剩一地垃圾。下一刻他疯狂向门外跑去,只见自家的虾塘如今连一只虾都没有。

辛辛苦苦养殖的一万斤大虾就这样没了,他的心中无限悲凉。据他估计他们家养的这一万斤大虾,如果卖到市场上大概有三十万到三十五万左右。

邻居告诉他,在他们离开不久后,那一队执法人员再次回到这里,将他们家的大虾给打捞了上来,他们家里的物品被堆放在村委会。

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养殖的虾被所谓的执法人员给打捞走了,张先生的眉毛到快皱到了一起,心中一时间五味杂陈。

眼看一年的辛苦一朝清“零”,张先生带着心中的愤怒来到镇上询问原因。为什么要打捞自己虾?

●—≺缩水的虾≻—●

梅岭政府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承包的虾塘的合同已经逾期了一年多,然而张先生却称自己到期的鱼塘早已经没有再养殖了

张先生说自己多年前曾向玄钟村村委的村集体和几个村民租用了两块池塘想要进行养殖水产,如今到期的是和村集体签订合同的那块池塘。

而他现在养虾的池塘是和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经营权并没有到期,要到2028年才到期。

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这个承包合同并不合法,因为地皮是属于村集体资产,个人是不能私下租售的。因为张先生的虾塘到期后没有再次续约,现在这块地已经再次对外招标了,于是才在7月2日的时候对池塘进行了清理。

租借集体的土地到期了退了,养殖户剩下的池塘是跟村民手上租的,但村上表示是集体的土地得跟村里签合同,这就涉及到分产到户、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

在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角度上养殖户就是属于强占土地的老赖,而在养殖户角度上,他们把承包费用给了村民,村民和养殖户签了协议,这也不算强占土地。

两方各执一词,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也就是说张先生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张先生告诉记者其实诏安县玄钟村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发布了村里的很多养殖池塘统一公开招标的通知书。这其中就包括张先生之前租用的那个池塘。

他还将当时和村民签订的租借证明和书面合同拿了出来,来证明自己租借的池塘并不属于村集体,是向几个村民租借的,工作人员所说的池塘到期是有争议的。应该走法律程序,得到法院最公正的判决,而不是连通知都没强制清退了他的虾塘。

在这个事件中有几个问题如果一直不能解释清楚,那么这个事件会一直持续下去。

张先生被强制清理的4000斤虾,却被执法人员以15元一斤的价格给贱卖了,一共是6万多元钱,这些钱会退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对此更加纳闷自己养殖的一万斤虾,保守估计都能卖30多万,然而得到的结果却只有4000斤,那剩下的6000斤虾哪里去了?

就算是按照4000斤虾来算,买到市场上也不应该只有6万多块钱呀?

第一个问题是虾的产量究竟多少,双方的所说的数字差的不是一星半点。张先生声称自己养殖的虾有1万多斤,相关部门表示实际上不到5千斤。

对于这个问题很难说清楚,在未经养殖户张先生同意下打捞并卖了人家的虾,人家有理由怀疑数量有问题,更何况你连具体有多少的证据都拿不出来。

这样真的就很被动了,无论再解释也是说不清楚了,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动分毫。

第二个问题是虾的单价,养殖户张先生表示现在虾的单价在30元到35元一斤,而相关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些虾只能买到14元到16元一斤。

可是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养殖户自己卖东西,买了多少都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动养殖户自负盈亏。但是外人插上一脚这个事情就变了。

虽然梅岭镇政府回应会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评估虾的单价,这个做法虽然看似公允,但实际却有点差强人意。

有网友问为什么在虾捞出来的时候不进行评估呢,卖的的时候没有进行评估,这不是事后诸葛亮吗?但是未经别人允许评估别人的私有财产合理吗?

第三个问题是养殖户的承包合同到期强行没收人家的私有财产合理吗?

●—≺牵强的解释≻—●

张先生的这个事件自从被媒体爆出之后,在网上引起了轰动,很多网友对张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执法人员的做法太过于简单粗暴极为不合理。

不应该把人家辛辛苦苦养殖的虾全部抓走,更加不应该被“贱卖”,一致要求应该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按照镇政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的,因为张先生租用的池塘已经到期,并且没有参加村委会的招标。所以他们要清退张先生的虾塘,并且把张先生的虾给卖掉了。

他表示如果张先生对于买虾的价格存在异议的话,镇政府将按照市场价给予差价的补偿。另外他表示会将张先生家里的物品和买虾的钱归还给他,如果有损坏的物品他们会照价赔偿。

对于这一回答张先生表示非常不满意,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冤屈和伤害,甚至最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虾以15块钱一斤的价格卖掉了。就连家里的私有物品都全部被拉走,不仅仅是个人财产受到了损害。


●—≺结语≻—●

这件事目前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养殖户有过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限制其水电等生活物资,直接连锅端的做法更说明执法简单、执法粗鲁,最终只会丧失政府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事情的起因是张先生租赁的鱼塘到期所导致的,因为合同上的争议,执法人员选择强制拆除。合同上有争议应该交给法院处理,给出一个最公正的判决。

这就是一个土地纠纷的问题,虽然在2月10日的时候村委会下发了书面通知,但是有关人士认为这并不合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并非行政机构,所以所谓村委下发的书面通知并不能代表行政机构的意思。

根据《城市管理执行法办法》显示只有县一级以上的人民政有执法权,而镇政府是不具备强制执法权的。

执法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的权力。执法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所以这里由镇政府牵头的该次“抄家”执法行为并不合理,既没有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强制执行书,抄虾卖虾的行为也是极为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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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标签:养殖户   镇政府   村委会   大虾   池塘   单价   村民   夫妇   工作人员   家里   集体   心中   土地   物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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