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对女子长达14年的性侵犯,判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合理?

近日,一起发生在四川的性侵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名女子小颖(化名)从13岁开始就被自己的亲姐夫李某(化名)猥亵和强奸,长达14年之久。李某还是一名教师,平时在学校表现得道貌岸然,却在家中对小颖施暴。小颖因为顾忌姐姐和侄儿的感受,一直忍受着这种痛苦,直到遇到了自己的男友,并决心报警。然而......

案件简介

小颖出生于1991年,家里有一个姐姐朱某(化名)。朱某出生于1981年,2001年与李某相识并结婚。2003年底,小颖的父母意外去世,失去至亲的她不得不寄宿在姐姐家中。

从2004年开始,住在一个小小的卧室的她成为了姐夫李某的发泄对象。李某经常借辅导功课、解答问题等理由,到小颖房间与她独处。他将手伸到小颖的衣服里,在她的胸口、两腿间摩挲,还经常把热吻贴在小颖脸上。13岁的小颖没接受过什么性教育,她以为姐夫是喜欢她、亲近她而已,所以也没把李某的奇特行为告诉姐姐。

这样的侵犯连续了好几年,谨慎的李某见妻子朱某一直没发觉他猥亵小颖,越发变本加厉,开始强奸小颖。第一次强奸发生在2011年,当时小颖已经成年。李某以金钱和家庭来胁迫小颖低头后与之发生关系,并且还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殴打和强奸。小颖不愿回家,李某就以看望小颖为名义,到小颖学校附近开房。每次哄完儿子睡觉的李某都会来到小颖的房间内,李某的强奸有时会相伴着殴打和虐待,小颖害怕侄子听见,每次被侵犯都忍着不敢发出声音。

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18年10月5日,27岁的小颖大学毕业后,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工作几年后,她遇到了自己的男友刘某(化名),至此小颖下定决心和李某断了联系。感受到冷落的李某不甘心,于是在家楼下给小颖下最后通牒:之后每个月需付给李某3000元、连付5年,或者连续10年每月给付1500元,以此回报他的多年养育之恩;要么,两人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小颖认为李某实在是太过分了,没有答应李某,转身准备离开。

未曾想李某突然暴走,追上小颖给了她两拳,之后拉扯小颖回到家中,用马桶刷拖把等物件对其继续殴打。事后,强迫小颖与其发生关系,并拍了照片。第二天一早,小颖将自己的凄惨遭遇告诉了自己的合租室友王某(化名),王某听完后,被气得不轻,马上将此事告诉给小颖的姐姐朱某。

朱某听完二人的讲述,沉默了半天。之后将李某和小颖约在一个茶楼里进行协商,但在此过程中,李某当场翻脸,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小刀威胁二人,姐妹二人被吓了一大跳,从来没见过这样的李某。

10月9日,小颖去当地警方报案。李某到案后,承认对小颖有过侵犯行为,也承认小颖并不是自愿的。之后检方以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发现了李某手机内关于小颖的裸照和对她的威胁信息,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据。同时,警方还调取了李某和小颖多次开房的监控录像和登记记录,进一步证实了李某的罪行。此外,警方还找到了小颖的室友王某、男友刘某、姐姐朱某等人作为证人,他们都能证明小颖遭受了李某的性侵犯,并且是非自愿的。

在法庭上,检方出示了上述证据,并指控李某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小颖作为被害人出庭作证,并陈述了自己在这14年中所受到的痛苦和伤害。其他证人也相继出庭作证,都证实了李某对小颖的侵害行为。

面对铁证如山,李某无法辩驳,只能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他辩称自己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事情,并没有恶意。他还说自己是一名教师,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家庭背景。他还说自己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他还说自己已经坦白自首,并表示深深地悔恨和忏悔。

在法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也为他进行了辩护。他认为,李某虽然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但是有以下几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是李某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四是李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家庭背景,没有前科记录。因此,他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小颖也出示了她签署的谅解书,并表示她原谅了李某。她说她不想让姐姐和侄儿失去父亲和丈夫,也不想让自己和家人再受到舆论的压力和影响。她说她只想忘掉过去,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她说她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只希望法院能够给他一个教训。

在法庭上,法官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辩护,并审查了各种证据。最终,法官作出了判决:认定李某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了判决的理由:一是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二是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于赔偿情节;三是李某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属于轻微情节;四是李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家庭背景,没有前科记录,属于有利情节。因此,法官认为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合理的。

这样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太过轻微,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无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尊严。他们认为李某对小颖的侵犯行为持续了14年之久,涉及多次强奸和猥亵,且有暴力和胁迫等恶劣手段,应当从重处罚。他们认为小颖签署的谅解书并不能代表她真正的意愿,而是出于对姐姐和侄儿的顾忌和对社会舆论的压力。他们认为李某的自首、赔偿、社会声誉等情节并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而是应当作为其悔改和改过自新的表现。他们认为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李某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案件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对小颖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二是李某应该被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成年人;客体是女性成年人;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是男性成年人;小颖是女性成年人;李某以金钱和家庭来胁迫小颖低头后与之发生关系,并且还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殴打和强奸;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因此,李某对小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情形是:(一)在执行刑罚期间再犯罪的;(二)在判决宣告前因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追诉的;(三)在判决宣告后因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追诉的,但尚未执行刑罚的。数罪并罚的方法是:(一)数个犯罪中最高刑种的最高限制加上一半;(二)数个犯罪中最高刑种的最低限制加上一半;(三)数个犯罪中最高刑种的最低限制加上一半,但不得超过最高刑种的最高限制。”

本案中,李某不仅犯了强奸罪,还犯了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罪的主体是男性成年人;客体是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儿童进行性骚扰、性侮辱或者其他性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是男性成年人;小颖在被李某猥亵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以辅导功课等理由对小颖进行性骚扰、性侮辱或者其他性行为,并且多次重复;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因此,李某对小颖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因此,李某应当数罪并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强奸罪是最高刑种,其最高限制是十年有期徒刑,其最低限制是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数罪并罚的方法,李某应当被处以十年加上五年除以二,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小颖签了谅解书,并且李某有坦白自首等情节,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是,减轻幅度不应过大,否则会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本人认为,李某应当被处以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

李某对小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应当数罪并罚。仅对李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过于轻微,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社会的期待。本人建议,李某应当被处以八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惩治其罪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本人也希望小颖能够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祝愿她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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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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