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错了:防溺水“六不准”是一种错误的暗示和引导

暑假刚开始没几天,全国发生了大量的儿童溺水事故。

7月1日,江苏徐州,四个孩子偷偷外出野泳,结果全部溺亡。

7月3日,广东陆丰,三名初中生结伴去金厢银滩游玩戏水,不幸全部溺亡。

7月5日,浙江宁波,五个中学生结伴到水库游泳,一人溺水,两人施救,三人全部溺亡。

7月5日,湖北孝感,一个男孩在围观泄洪时失足落水,不幸被冲走溺亡。

7月6日,云南昭通,两小学生结伴野泳,一人溺亡。

7月7日,河南信阳,两个孩子结伴到白露河野泳,双双溺亡。

7月7日,四川西昌,邛海景区四名女孩戏水时踩空落水,一女孩溺亡。

7月9日,湖南云集,两个13岁的孩子结伴下河游泳,一人溺亡。

7月9日,广西南宁,两个17岁男孩结伴到邕江玩水,一人踏入深水区溺亡。

7月9日,广东梅州,一位成人带两个儿子和侄子到江边游泳,三个孩子全部溺亡。

7月10日,广东阳江,一名8岁女孩在游泳中心玩水时不幸溺亡。

7月11日,四川成都,一名13岁小孩在江边失足落水后溺亡。

7月11日,湖南安化,一个男孩在水边玩耍时,失足落水溺亡。

7月11日,河北邯郸,三名少年结伴到滏阳河游泳,一人溺水,一人下水施救,双双溺亡。

……

痛心的同时,让人联想到上级下达文件的一些防溺水知识,仔细思考,其中很多是一种错误的引导。

比如防溺水“六不准”,这是家长尤其是学生最为熟悉的“三字词”。自天气转温以来,各学校一再强调学生熟背“六不准”“四知道”等相关防溺水知识,甚至还要求学生倒背如流,并作为学习检查的一项内容,然而,没有鸟用,溺水现象仍层出不穷。

先不谈监管责任,单看“六不准”知识的宣传

一、“六不准”存在的逻辑错误

看第一条,不准私自下水游泳,哪完全可以和同伴下水(此项淹死的很多)

第三条,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极个别家长还还带着孩子到河边玩水)

第四条,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哪完全可以到熟悉的水域游泳(此项淹死的也不少)。

第五条,不准到无安全设施的水域游泳,哪完全可以到有安全设施的水域,比如游泳馆游泳(但家长看护不周在一旁玩手机,同样也会有淹死人的事情)。

第六条,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这一条更可笑,如今有几个懂水性的学生?

二、“六不准”存在的知识错误

这“六不准”中,有五条提到“游泳”。什么是游泳?

上网查知:游泳(Swimming),是人在水的浮力作用下产生向上漂浮,凭借浮力通过肢体进行规律运动的技能。注意它是一种运动技能

99.9%学生没有游泳这种运动技能,99.9%的孩子没有,99.9%的家长也没有。既然如此,还发布防溺水“六不准”游泳,有意思吗?有作用吗?

其实,这六条可以归为一条:

不准未成年人靠近河塘沟坝玩。

这就行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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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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