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丈夫强迫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只因丈夫性无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罪案件,被告人牛某因为强迫妻子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牛某与妻子杨某(化名)均为河南人,两人在河南打工时相识并结婚。结婚后,为了更好的生活,两人选择到北京打拼,租住在顺义区牛栏山一处出租屋内。

由于牛某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满足自己和妻子的需求,导致两人的性生活不和谐。牛某因此产生了自卑心理和不正常的幻想,开始变得焦虑和敏感,担心妻子会离开或者背叛自己。

2020年6月5日晚上20时许,牛某邀请了一位陌生男子孙某(另案处理)来到他们的出租屋内,并利用夫妻关系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杨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

杨某百般拒绝甚至抵抗,但还是被迫屈服。此后,牛某又多次殴打杨某,想要强迫她再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但都没有成功。

杨某遭受了无法言说的痛苦和折磨,身体受到轻微伤害,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她尝试着劝说牛某,希望他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荒谬和危险,但是牛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依然坚持自己的幻想。

2020年6月16日晚上20时许,邻居听到隔壁房间传来打骂声和女子的哭喊声,怀疑有人卖淫或者发生家暴,于是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将牛某及其同伙控制并带回警局。经审讯,牛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2020年11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牛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牛某当庭认罪,并对受害人表示悔意和赔偿意愿,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对社会上的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希望牛某能够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同时,也希望杨某能够尽快从创伤中走出来,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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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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