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网络言论自由下,如何对其进行管理?

近些年,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微博,抖音,头条等app的诞生,不仅让人们通过互联网了解全国各地乃至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新闻和趣事,还提供了信息交流,评论的平台,让许多网友能够通过这些媒介表达自己的观点,发表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发表言论的平台。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例如,有很多网友认为自己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网络上可以随便发表自己的观点,于是,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歪曲事实的事件频频发生。

您千万要注意,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一旦越限,是要承担责任的。

一、何为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针对某一问题,可以按照自己的内心想法、自己的意愿,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种意见和看法发表不需要接受政府的审查和限制,也不需要害怕会被他人报复。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是一个国家民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在我国《宪法》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更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或公共的权益。

二、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二人原本是特别好的哥们,但是后来,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从此关系陷入了僵局。李某觉得赵某不应该对自己太薄情,便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

赵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李某使用了许多侮辱词汇,辱骂李某,使得李某自尊心受辱,这次聊天也导致二人矛盾进一步升级。

后来,赵某做了让李某更加气愤的事情。他将辱骂李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同李某照片一起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引起了赵某朋友圈内众多好友的关注

李某找到赵某要求删除发的朋友圈,向自己道歉,但是赵某却无动于衷。李某没办法,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删除发布的内容,并向自己道歉,赔偿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删除朋友圈内容,并在朋友圈内公开向李某道歉,同时赔偿李某精神损5000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伤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这个案件中,赵某虽然有权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动态,但是这个动态中所包含的内容,含有侮辱李某的词汇,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该向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赵某没有经过李某本人的同意,便将李某的照片发布在朋友圈,这种行为从法律上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作为权利人的李某,有权要求赵某停止侵害,删除朋友圈中的相关内容,并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失。

三、言论越线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行为人发表的言论超越应有限度的,其行为会涉及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

第一,《民法典》对公民的姓名,荣誉,名誉,隐私等具体人格权明确加以保护,行为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侵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5条的规定,如果网友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扰乱了社会的秩序,将会面临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三,《刑法》中规定了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加强言论自由的措施

第一,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发布言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网友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和了解,培养网友的网络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平台可采取人工审核,实名认证的方式,减少因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权益现象的发生;

第四,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加对不当言论的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对不当言论的警惕性,营造健康的环境。

言论自由,并不是法律赐予我们的免死金牌,发表言论要守法。作为网民,我们应该以身作则,切勿人云亦云,应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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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言论自由   民法典   行为人   网络   侮辱   朋友圈   公民   权益   言论   法律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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