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入刑”,为什么群众呼声越高,专家越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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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时期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早从原始社会后期开始,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不再占据部落中的支柱性力量,社会地位也随之下降,步入后来的奴隶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之后,女性的地位就更显弱小。

尤其是封建社会,男性可以光明正大的“三妻四妾”,女性却被从小约束在“三纲五常”和“七出之条”之中,从很小开始,很多女性从小开始命运就已经被确定,尤其是严重的七出之罪,其中有一条是“通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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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性一旦犯了这个忌讳,将会被视作家庭的耻辱而被处死,男性勾引已婚妇女造成家庭破裂,古代法律上也会有一定的惩处;

而在文明的现代社会,通奸只是道德上的错误,甚至对于越发高涨的“通奸入刑”呼喊,专家却不认同,这究竟是为什么?

一、通奸案例

从当前的人们生活方式来看,所谓通奸,就是已婚男或女介入他人婚姻的不道德行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轨,对于这种行为,男女双方均有可能发生,并且所造成的后果通常比较严重。

首先是女性出轨,上海地区就曾发生过一起女性出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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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原本是外地人,为了生活不远万里来到上海打工,一开始是自己一个人,后来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张某,她虽然是黄某的老乡,却已经来到上海多年,练就了八面玲珑的应变力和一张能说会道的嘴。

黄某对其十分欣赏,在确定对方是单身之后,就对其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很快和张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不久之后就结婚。

婚后没多久,因为丈夫黄某经常忙于工作,没时间陪伴妻子张某,其便经常一人出没在酒吧这种鱼龙混杂的场所。

张某在酒吧结识了一个陌生的男人,在张某看来,眼前的这个男人要超过丈夫黄某许多,不仅人长得帅,还十分会说话,两人一来二去就这样勾搭在了一起,随后便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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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黄某为人也是比较老实,整天忙于工作,对妻子出轨的事情全然不知,最后事情被发现已经是妻子怀孕之后。

黄某感觉这几天身体十分难受,去医院一检查竟然是艾滋病,不仅是他,就连妻子和孩子都有这个病,后来才得知是妻子出轨的那个男人有问题。

丈夫黄某一怒之下直接拿了把刀,对出轨的妻子下了狠手,导致其妻子当场死亡,自己也变成了杀人犯,出生没多久的孩子则需要面临家庭破碎的窘境。

犯下出轨错误的,不仅仅是女性,男性同样有出轨的案例,比如曾经有一位金店老板,在酒吧认识了一个叫叫唐某的女性,唐某生得漂亮,虽然什么文化程度,但在后来嫁给了一个蔬菜贩卖商,直接当起了老板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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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唐某仗着自己有几分姿色,也开始辗转于酒吧等场所,凭借其高超的颜值,很多别有所图的男人都前来搭讪。

结果唐某都没给什么好脸色看,但对这个做黄金生意的老板却来了兴趣,三言两语哄得唐某十分开心不说,还告诉了唐某黄金店的地址。

唐某虽说看不上这些男人,但对钱十分钟爱,加上这金店老板主动示好,两人很快就纠缠在了一起,并且是在双方都有家庭情况下的双双出轨。

而让唐某不高兴的是,这老板只会甜言蜜语,从来没有什么实际行动,别说金首饰了,连钱都没给自己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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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这金店老板这样和自己耗下去最终是没什么结果的,便心生一计,将他骗到自己家楼上,伺机将其从阳台推下,在其身上找到钥匙,将他的金铺洗劫一空,离开之前还不忘将现场塑造成自杀的假象。

当然,老板的妻子在事发第二天就报警了,作为凶手和小三的唐某自然被警方逮捕,夸张的是,直到警方唐某家进行证据搜集的时候,唐某的丈夫才知道自己的老婆不但出轨了别的男人,还成了盗窃贼和杀人犯,就这样,两个家庭又破碎了。

二、“通奸”不入刑的原因

按照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说,社会越是发达和文明,这种通奸和出轨的情况就会越多,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心中的贪念和欲望就会越发深厚,对于那些自控力差的男男女女来说,出轨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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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中造成的后果来看,每一次出轨,所造成的影响都十分严重,但究竟为什么不将通奸作为一种罪名,直接并入刑法呢?

用法律的形式做以约束,一定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出轨事件的发生,甚至在当下,多数人群都高喊“通奸入刑”,但专家却不认同。

从通奸在一般情况下造成的后果来看,往往是两个家庭的破碎和对孩子内心的伤害,完全有必要入刑,但专家却反对,这其实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没有将通奸并入刑法,并不是放任这种行为,而是为了尽可能的保证家庭的完整,即给受到伤害的另外一方和孩子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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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并且根据另外一方的需求索要一定的赔偿。

也就是说,出轨是对待婚姻关系的严重过错,所以通奸在法律上所采取的措施通过婚姻法表现出来,就是准许离婚,但并不做强制,决定权在没有过错的一方。

这便是对家庭挽救的一次机会,但需要清楚的是,这并不代表对出轨行为的谅解。

其次,出轨之所以不能入刑,是因为婚姻法中将这种行为普遍归结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不道德行为,而刑法中大都为对他人或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虽然通奸导致的结果多样,但依然不能进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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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奸罪的不合理性

从法律层面来讲,通奸入刑这种想法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我国刑法之中,有关于猥亵和强奸罪的认定,前者是指除了发生性关系之外的对当事人各种轻薄行为,后者则是指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让当事人无法反抗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判罚则是根据当事人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情节来定,比如多次强奸或强奸未成年少女等行为的,在量刑上就会比较严重。

总之,强奸罪的判罚从拘役到死刑都是有可能的,这就导致所谓的“通奸罪名”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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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强奸罪的判罚涵盖面逛,这会直接导致通奸行为无法建立惩罚体系,并且通奸,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过错,但凡双方之中的一位有着超强的意志力,都不会出现通奸,而对于这种行为,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哪一方的过错更大。

在两人有出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分证词都无法全然采信,或许会偏袒对方而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或许会反目成仇而出现罗生门行为,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发言,导致判定无法具备公平性。

另外,单论通奸这种行为,除了对双方家庭的伤害之外并未对社会或不相干的人造成影响,所以无法根据后果对“通奸”单方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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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使能够定罪,在量刑方面也很难进行。以强奸罪作为基础,所通奸既然是双方的过错,刑罚自然是要轻于前者,对于只需要拘役的强奸罪名,同等程度下的通奸只能采用罚款等处罚方式。

这种不痛不痒的判罚不仅不能从实际上减少通奸行为,反而会给人一种通奸不过如此的假象,从而起到反作用。

2.与其他罪名的伴随性

通奸之所以不能入刑,是因为它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更加严重的其他罪行。比如从第一个事件中的情况看,妻子虽然与其他男人通奸,但后续的艾滋病传播更加严重,在判罚的时候首先需要判定男人是否为故意对艾滋病进行传播,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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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丈夫在知道妻子出轨之后直接选择了杀人,则会直接讨论其故意杀人罪,在第一个事件中,虽然丈夫杀了人,但妻子出轨是实际上的诱因,也是导致其发生杀人行为的重要条件,在判罚中,并不会面临死刑。

所以对故意杀人的最终判罚,也可以近似看作是对出轨通奸行为的一种处罚,比如在第二个案件之中,女子贪图钱财选择出轨,并且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杀人,此后不仅破坏了现场,还进行了数额巨大的黄金盗窃。

仅凭这两个罪名,足够让出轨的唐某判处无期或死刑,此时通奸行为的处罚,就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综合来说,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刑罚的判定上都要大于通奸行为的理论量刑,所以它没有必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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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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