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口挂国旗也违规吗?城管将国旗怒扔地上:挂国旗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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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旗往往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很多人或者店铺会通过展示、悬挂国旗,以此来表示对国家的爱护之情。近日,就有一家商店在门口悬挂国旗,却被城管一把扯下,那么问题就来了,难道个人挂国旗违法吗?城管的行为是否也存在不妥呢?

案情概要

近些日子,卖体育用品的张先生想在自家店铺门口挂上一面国旗,想表达一下自己对祖国的热爱之情,也想让大家知道自己的爱国立场,于是很快他的店门口装上了一面崭新的国旗。

一天晚上,张先生在店里进行关门之前的打扫,听到外面有城管的声音,以为就是每日的例行检查,也没多在意。谁知,外面好像发生了什么事情,城管的声音一直在自家门口,还听到好像在拆卸什么东西。

张先生这才感觉不对劲,连忙从店里跑出来,发现城管正将拆卸的国旗扔到他们的城管车上。

张先生上前想要要回国旗:“为什么拆我的国旗呀?把国旗还给我!

谁知城管好像比张先生还要生气,一把将车上的国旗拿出来,扔在地上,一边还嚣张地说道:“你要,还给你!”随后,他上车的时候好像还用脚踩了几下国旗,之后才开着车扬长而去。

这件事情被过路的人录下来,发到了网上,引发了全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人家在自己家店铺门口挂国旗,并没有什么过错,反倒是那名城管,将国旗扔到地上,好像还踩了几下,分明就是侮辱国旗。

大家在网上纷纷留言要求严惩这名城管。最终,四川广播电视台进行通报:将国旗扔在地上并用脚踩,该城管吴某的侮辱国旗行为,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涉及相关条例

一.张先生在店铺外悬挂国旗是否违反了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9条规定:

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时,应该要遵循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损伤国旗的威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9条规定:

损坏、掉色、存在污迹或者任何不符合规制的国旗都不能升挂,国旗的升挂方式也必须按照规定,不能倒插、倒挂或者以其他损害国旗和国家尊严的方式进行。不能将国旗随意丢弃。

损坏、掉色、存在污迹或者任何不符合规制的国旗都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的收回和处置规则进行处理。如果在大型的群众活动中使用到了国旗,那么在活动之后,活动的举办者应该将使用的国旗回收并进行妥善的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20条规定:

任何商标、广告、专利设计之中不能包含有国旗或国旗相关的图案,即不得商用。也不能用作私人的活动,例如丧葬活动等一些不合时宜的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公民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店中悬挂国旗,根据没有禁止那就可为的原则,商户在其经营的商店中悬挂国旗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悬挂的国旗是崭新的、符合规制的国旗,悬挂方式也无不妥,且张先生的本意不是想要将国旗用于商用或者私用,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商户不能悬挂国旗,所以张先生的行为并没有犯法。

二.城管将国旗扔在地上,他的行为又是否合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无论是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应该爱护和尊敬国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299条规定:

在公开场合故意的使用践踏、涂划、焚烧、玷污、毁损等手段来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3年以下或者剥夺其政治权利。若属于情况较为轻的,则处罚15日以下的拘留。

践踏可以指使用脚踩,也可以是车轮碾压的方式;

涂划是指使用颜料涂在国旗的图案上,或者在国旗上写或刻上其他的文字和图案;

焚烧就是指烧毁国旗;

玷污是指使国旗粘上污渍;

毁损指指使用物理手段破坏国旗,例如:刀划使国旗破损。

使用不同于上述这些方法手段但同样侮辱国旗的,罪名依然成立。

同时侮辱国旗、国徽的,罪名只成立其一。

侮辱国旗的行为必须是在公众场合,可以是行政机关或中央要地、公共场合如火车站、商场等,也可以是众多人亲眼所见的场所。

犯罪人侮辱国旗行为没有公开,是其私下的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犯罪人侮辱国旗的行为是私下的,但是他将侮辱的国旗有意的展示在大众眼前,这种情况也属于侮辱国旗罪;

犯罪人是在公共场所侮辱了国旗,但是由于没有人看到,也没有人知晓,犯罪人又偷偷将犯罪结果销毁掉,那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此罪。

此罪还强调有意,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如果行为人不认识这是国旗而不小心损坏或者行为人无意之间将国旗焚烧,这种行为则不属于侮辱国旗罪。

在本案中,城管吴某在公共场合将国旗扔在地上,随后又使用脚踩踏国旗,他侮辱国旗的行为很多人都看到了,显然已经触犯了《国旗法》的第299条规定,属于侮辱国旗罪,被罚判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合情合规。

三.城管在没有告知张先生没收国旗的原因下,就自己动手拆掉国旗,是否也存在过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6条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进行城市监察活动,进行处罚时,应该按照他的违法性质和造成的结果来进行处罚。对于较轻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劝导和教育。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8条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应该客观公正,应该全面收集证据,完善执法档案并保存。可以使用视频监控或者记录仪等来记录下执法的全过程,方便案件复查和存档。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9条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收缴上来的财物等,应该好好保存,不能私自使用、留取、损坏或者私自处理掉。收缴上来的物品是属于非法物品,应该交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保存或者处理。

城管是有权利将违法或者不符合规矩的东西没收,但对于扣押的货物,不能私自使用、留取、损坏或者私自处理掉。并且在进行执法时,应该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对于没收的财物也应该告知他人没收的缘由,做到合法合规。

在本案中,城管吴某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拆卸了他的国旗,还将其没收,也没有告知他没收的原因,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纰漏,相关部门应该自查自纠,完善执法流程,做到执法可以公正公平,合法合规。

结束语

本案中城管的行为屡见不鲜,相信很多人也都在现实生活中见到过类似的情况。

像是在刚刚过去的高考期间,一年一度的“金榜题名”日,很多商家为了给学子送行,有的在店前挂起横幅,有的摆放花篮,期盼学子能考出好成绩,有的则是给在外等候的家长准备免费的矿泉水、乘凉的雨伞和休息的凳子。

但是城管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将横幅统统扯掉,没收了他们的花篮、雨伞和凳子,还责令商家不准再搞这些东西,更甚者对商家进行罚款处理。商家的一片好心,最终却搞成了这样的场面。

还有温州的两名城管被人群殴打至休克,原因则是他们为难一名70多岁出来摆摊的老奶奶。虽然老奶奶确实违反规定在不允许的路段进行摆摊,但是两名城管除了对其恶语相向之外,还要对其罚款1000元,甚至将老人推到在地还毫无悔过之心。

周围的路人都看不下去了,勒令其道歉,还被回怼说:“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城管,这我说了算!”结果几人扭打起来,直接将城管打到休克。

城管,顾名思义应该是城市的管理者,这个职位本来应该是维护城市秩序,营造更好的城市氛围,将城市打造成更美好的地方,以便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果现在却本末倒置,为了维护而维护,为了罚款而罚款,更有甚者说“我说了算”,俨然一副“城市主人”的样子,殊不知无论何时何地人民才是城市的主人,人民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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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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