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边疆为国站岗,你在家里挖我墙角!”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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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陈某是一位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乡到了我国边境,虽然每天训练十分辛苦,但是心中的理想和对妻子的思念能够支撑着陈某

众所周知,军人的假期少之又少,而陈某能够与妻子刘某联系的时间只有每次休息看手机的时候能够跟妻子打打电话联络感情。

夫妻两人虽然很久不见面,但是保持着联系,两人感情依旧非常的好,结婚不久,刘某便生下来了一个儿子,对妻子儿子的思念让陈某能够更安心的在部队训练。

但是慢慢的陈某感觉到了不对劲,妻子每次跟自己打电话好像变得有些冷漠和敷衍,但是陈某以为是因为妻子太忙了的原因,毕竟照顾家里和孩子是个辛苦活。

后来,一次节假日陈某兴致冲冲的往家里赶。但是让陈某意外的是,妻子并没有同以往一样去接自己。

就算自己到家以后,妻子好像很不高兴,对待陈某也没有太多的热情,这让陈某感觉非常的不适应。

怀着疑问的陈某一直到半夜都睡不着,于是趁着妻子熟睡,陈某查看了妻子的手机,发现妻子跟一名米姓男子聊天非常暧昧,而且双方还保持了很久的联系,这让陈某非常难受。

第二天,陈某带着儿子去医院做亲子鉴定,果不其然,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陈某忙回家质问妻子刘某。

原来,米某是刘某的前任,也是刘某的上司,两人之前有过一段热恋,但是米某有自己的家庭,后来为了回归家庭果断与刘某分手了

刘某分手后一段时间,为了忘记米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陈某,两人一开始感情非常和睦,但是由于陈某的职业总是聚少离多,这让刘某感觉非常大空虚。

慢慢的,米某跟刘某在一个工作单位,两人很快又好上了。两人和好后经常到酒店去开房,还同居过一段时间,这些都是陈某不知道的。

就连陈某认为妻子辛辛苦苦为自己生下来的儿子也不是自己的,这让陈某十分心寒。

后来,陈某向部队提起了申请,最后米某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米某不服这个审判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二审依旧如此,并且驳回了米某的申诉。

【案例分析】

一、分析米某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定破坏军婚罪最明显的一点就算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与之结婚或者同居。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结婚是正大光明的,身边的亲戚朋友应该都众所周知,而米某既作为刘某的前任,又作为刘某的上司,必然清楚刘某已婚且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点需要求证的是,两人是否属于同居关系,这个点很难认证。而米某与刘某多次开房进行性行为。

虽然没有以夫妻身份对外称呼,但是双方以夫妻身份自称,并且多次发生性行为构成了事实婚姻,而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孩子,因此,可以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米某明知刘某为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严重破坏了军婚,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也是情理之中。

二、为什么破坏军婚罪只惩处另一方而不惩处现役军人的配偶?

因为破坏军婚罪是保护军人的权益,而现役军人作为特殊个体,很难找到对象,因此破坏军婚罪不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对于军人的一种保护。

刘某与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而刘某自己有配偶,却在丈夫陈某服役期间与米某进行同居,两人虽没有法律婚姻,但是却有事实婚姻,这也严重的违背了婚姻的誓言。

刘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米某发生了性行为并同居,属于婚内出轨,,不属于重婚罪,因此,不能以重婚罪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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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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