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取消“聚众淫乱罪”?浅谈聚众淫乱罪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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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作为一种法律规定,旨在打击和惩治那些聚集在公共场所从事淫秽、猥亵等行为的犯罪行为。然而,近年来,关于是否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声音不断涌现,引发了一场对其存在必要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保护公众利益以及制约犯罪行为等方面,从具体案例结合立法精神,以及本文提及的案例所引起的争议等相关问题出发深入探讨聚众淫乱罪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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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副教授参加“换妻”行为,审判时拒不认罪

2009年的一个炎热夏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了一条异常信息,引发了一场轰动的聚众淫乱案。那天,秦淮警方收到了一条来自名为“夫妻交友”的QQ群的聚会信息,警方迅速展开调查行动。

在南京市一家酒店的一间房间里,警方成功抓获了五名男女,他们正处于淫乱的聚会中。这五个人很快交代了这个QQ群的来龙去脉。

原来,这个名为“夫妻交友”的群是一个聚集了一群谈论性技巧、定期组织性聚会的人的地方。

这一切都是由一个名叫“誓言”的网友引导的,他将“明月”引入了这个群体,而“明月”又将其他人介绍进来。其中一个名叫“海狼”的网友透露了一个重要线索,指认出了南京某高校的副教授马某海,他成为了这场聚众淫乱案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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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海是一位已经两次离异的高校副教授,他在现实生活中的感情屡屡受挫,于是在业余时间,他喜欢浏览国外的一些“夫妻交友”网站。

后来,他加入了国内网友建立的“夫妻交友”QQ群,开始积极参与讨论关于“夫妻生活”、 “同好游戏”、 “换妻”等话题。

渐渐地,马某海的影响力逐渐扩大,他开始独立组织聚会。他倡导不乱发淫秽图片、不谈论政治、不收取活动费用的原则,逐渐建立起了自己的QQ群。这个群在鼎盛时期拥有近两百名成员。

通过这个宣传“同好游戏”的QQ群,马某海组织了多次所谓的“同好游戏”活动,地点可能是他自己的住所,也可能是外面的酒店。这些聚会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会在QQ群中公布。然而,在2009年5月,马某海关闭了这个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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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的8月,第一张多米诺牌倒下,这个聚众淫乱案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涉案的22名被告人在两年的2007年到2009年期间,这个QQ群组织的35起淫乱活动,马某海一人参加了18起之多。

如果说这个案件的曝光还没有引起人民群众的注意的话,随后马某海在被法院审判时的态度可以说引爆了整个社会也不为过。

马某海声称自己只是参与了“换妻”活动,这些活动不能够成为聚众淫乱,因为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的,并且都是在隐秘的房间里进行,根本就达不到刑法中聚众淫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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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说法在记者的添油加醋下很快就引爆了社会舆论,有人认为马某海身为大学副教授,本该引导正能量,在被捕后还能说出如此无耻的话,枉为人师;

也有人认为马某海说的有道理,本身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同时又具有私密性,哪里触犯了刑法。

等等说法众说纷纭,其中也不乏有李银河这样的意见领袖和不少知名的刑法学教授发表自己的观点。

那么就结合这个案件,以及对于聚众淫乱罪引起的争议,到底是坚持依该罪坚持处罚呢?还是这个罪名有过度打击公民隐私权、不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之嫌呢?我们就用相关法律知识,结合伦理、道德等方面,对该罪的存废进行一定程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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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众淫乱存废之争

首先,聚众淫乱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罪名旨在打击、防范和惩罚组织、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以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公众的道德权益。

聚众淫乱行为涉及到个人的私密领域,但其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更牵涉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坚持依法处罚聚众淫乱罪是维护社会公众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讨论中,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这一罪名存在着过度打击公民隐私权、不尊重公民个人意愿的问题。

他们主张,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应当受到个人自由意志的保护,只要不侵犯他人权益,应当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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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观点中,聚众淫乱罪被视为对公民隐私权和自由意志的不当干涉,认为其应当在法律上得到相应的限制和改进。

马某海就是这种想法的典型例子,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然而聚众淫乱的判定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刑法中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本案的法院就是认为马某海的“换妻”、“淫乱”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综合权衡不同的利益。聚众淫乱罪的设立是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考量,但在执行中也需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意志。

在定罪和量刑阶段,法律应当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程序保障,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不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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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存在却有其必要,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应当明确考虑适用的标准,是否真的明确的侵害到了这个罪名所保护的公共秩序的范围。

笔者认为马某海的私密性换妻行为是否真的伤害到了公共秩序,其实有讨论的余地。并且当时法院法官接受采访时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聚众淫乱罪在妨害公共秩序一章,那么马某海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公共秩序。

这种思维有待商榷,因为马某海是否侵害了公共秩序,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引用法条。聚众淫乱罪不是没有存在的必要需要废除,而是需要明确具体的适用依据,结合事实进行具体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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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伦理和道德观点也对该罪名的存废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伦理和道德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权益,同时也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因此,在聚众淫乱罪的讨论中,我们应当权衡个体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对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讨论,我们需要从法律、伦理和道德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思考。

聚众淫乱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关注对个人隐私权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在法律执行中,应当确保充分的证据和程序保障,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不当侵犯。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权衡个体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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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社会共识的产物,应当综合考虑社会价值观、文化传统和公共利益等因素。

聚众淫乱罪的存在与否,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和社会讨论来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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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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