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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是一个家庭破裂的开始,但因为出轨闹出人命不仅会家庭破裂,并且余生都将在忏悔中度过。
在2008年10月14日,从小与人为善的老实人田慕江(化名)因撞破妻子出轨,从而失手将妻子用木条抽打致死,一时冲动,家破人亡,自己遭受牢狱之灾甚至余生都在忏悔。
田慕江生活在安徽泗县大庄镇的某个村上,有个漂亮贤惠的老婆还有两个孩子,孩子都在上学,听话懂事。可以说他的家庭非常美满幸福,但美中不足的便是一家生活有些拮据。
为了一家上下的生活,田慕江外出到浙江务工赚钱补贴家用,自己省吃俭用尽可能多存点钱给家里的妻子儿女汇回去,想让他们在家日子可以好过一点,一家人生活可以有所改善。
那时候通讯和交通都不似现在这么便捷,所以一年中鲜少能回家也不方便联系家人。
悲剧发生的前两天,田慕江听闻老家母亲重病,从小孝顺的他满心焦急想回家照料母亲,便未来得及和家人联系直接买票从浙江回了泗县老家。
可就在自己心急如焚的推开家门的时候,入眼的一幕让他怔在原地,自己心目中贤惠顾家的妻子正在自己家中和一男子行为暧昧举止之间已经越了界。
同村男子见到男主人回来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留下夫妻二人,气红了眼的田某完全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
怒气冲顶的男主人一把扯过妻子反绑在窗前,顺手抄起一根木条一下又一下的抽打在妻子的身上。
自己一生为人友善,对妻子儿女尽心尽力,但是妻子却在自己的家中给自己扣了那么大一顶绿帽子。
本来是只想用武力教训一下背叛自己的妻子,哪知妻子也是个倔脾气,木条一下接一下的抽打在自己的妻子的身上。
开始妻子还能忍着闷哼,后面田慕江看着出轨的妻子倔强的神情也是下了狠心,下手越发的用力。
原本木条抽打也就觉得是皮肉苦,根本不会威胁到生命,田慕江也就是想教训让妻子吃点苦然后安分回归家庭。
但是没等到妻子回信转意痛改前非,却是等来了妻子永远的离开了人世间。
抽打一段时间之后,妻子已经意识不太清楚,等田慕江反应过来的时候,妻子已经进气多出气少,瞬间陷入了昏迷。
看到妻子晕死过去,田慕江这才意识到自己方才被情绪蒙蔽双眼下手太重了,叫了几声发现妻子毫无反应,赶忙跑出去叫人找医生。
但妻子还不等送医便停止了呼吸,就这样自己竟然活活把妻子失手打死了。
缓过神之后,田慕江第一时间联系了自己在上学的子女,看望过重病的母亲就去当地派出所自首了。
原本一场回乡探亲不但自己没有尽到为人子的孝心,更是让自己失了为人夫为人夫的责任;原本自己只是想出手教训一下出轨的妻子,希望她以后做一个好妻子和好母亲。
但是原以为是一场家庭暴力却意外失手打死了妻子,从此自己与妻子天人两隔,想到从此自己尚还年幼的孩子没有了妈妈。
且自己也马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没有办法照顾母亲和孩子。一家老小失去了支柱,未来一片灰暗,同时田慕江的内心充满懊恼和忏悔。
2009年5月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田慕江一案的判决结果。经法院审判,田慕江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是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入狱后,田慕江的大女儿才11岁,小儿子才7岁。
他的母亲在三个月后得知自己儿媳被自己儿子打死了,儿子被抓进监狱了,七天滴米未进最后郁郁而终。
与本案相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于发生死亡这个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即表示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故意杀人 (既遂)的相同点就是其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但是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田慕江的主观故意为伤害,他只想动手教训一下出轨妻子,后续还想和妻子一起共同生活,从此看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但是由于对于木条持续抽打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了错误判断,导致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故本案法院对田慕江的判决罪名为故意伤害,最终刑罚也不尽相同。
哪怕一生良善只作恶一时,也终会种下恶果。如果田慕江那是没有被愤怒冲昏头脑,他的母亲也许不会走的那么早,他的一双儿女也可以在父亲的关爱中长大。
田慕江一案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武力解决不了任何事情,知法懂法,理性看待问题,杜绝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页面更新: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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