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女子与多名男子聚众淫乱,自称性自由,被捕后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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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内蒙发生的重大聚众卖淫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高富美”女子竟然同时邀请7名男子开房进行性爱行为,并拍摄性爱视频传播至200多人的群聊中。

被捕后,女子竟高喊我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暴行为,这是性爱自由,你们无权抓捕我们。


为什么这个女子会走上这样的道路?这种行为到底是性自由的体现,还是法律的侵犯?

这个女子的想法和行为真的只是性自由的表达吗?背后的真相又是什么?

案件详情:

女主高某出生于内蒙古一个富裕家庭,父母对高某疼爱有加。只要高某想得到的,家中都会尽最大努力满足,高某从未受过多少委屈。

邻里与高某同龄的大多是小男孩,高某从男孩堆里长大,这养成了她豪爽开放的性格,高某小时就会与周围伙伴讨论性方面的问题。

长大后,高某就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白富美”。

拥有完美的身材、精致的脸蛋和富裕的家庭的高某,成为众多男子心中的“女神”。

在大学期间,追求高某的男生数不胜数,看到男生为自己争风吃醋高某很是享受。

但高某眼光极高,大学四年高某也没找到自己的如意郎君。

工作后,高某交到了人生中的第一个男朋友,两人十分恩爱。

性格直爽的高某提出了初尝禁果的想法,男朋友欣然同意,高某就这样尝试到了性爱的滋味。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她和男朋友摸索着性爱中的各种刺激的事情,但这都不能满足高某的内心需求。

她渴望追求更刺激的感觉,甚至表达处想和多人同时进行性行为。


男朋友的思想相对保守,接受不了高某的思想和开放性的建议,两人最后选择和平分手。

分手后的高某更加放飞自我,常常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期间与多名不同男性发生性关系,

但在“一夜情”后就不再联系。

在一次的聚会中,高某遇到了和她想法一致的男人孙某。

孙某也出生于富裕家庭,从小娇生惯养。

与高某不同的是孙某很早就辍学,常年混迹在娱乐场所,谈过几十个女朋友,对于性方面的研究和经验十分丰富。
两人相见就像遇到了彼此的知己,聊的很是投机,很快开始了他们的深度交流。

刚开始两人都沉迷于对方的魅力中无法自拔,可时间久了两人不满足现状,想要追求更加刺激的行为。

这时孙某提出建一个群聊,寻找志同道合之人。

创建群聊后,孙某经常在群中发一些淫秽视频来吸引众人的目光和讨论,随着时间的推移,群里人数高达数百人。

追求刺激的高某,将他们的视频发到群中,这引起了群内人员的疯狂热议,也极大满足了高某和孙某的虚荣心。

随后,他们在群中传播了很多自己录制的视频。

这时很多群成员纷纷表示自己也想加入其中和高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像发现了新大陆,这就是追求刺激的最好方式啊。

孙某随后策划起来,将群中较为活跃的6人男性一起约到了当地一宾馆,在这里举行了盛大的活动。

其中有人负责拍摄,将他们8个人狂欢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发到了群聊中。

不仅高某和孙某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满足,其他6人也对此活动痴迷。

他们深深陷入欲望的陷阱中无法自拔,后来他们也多次组织和举办了这盛大的活动,并将活动的视频发到群聊中供群中200多人观看和讨论,几人也都成为活动的常客。

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很快他们这一行为就遭到了群里某些人员的举报。

警方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匿名加入群聊搜集犯罪证据。

很快警方就查到几人经常进行活动的酒店和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抓捕当天,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警方将宾馆重重包围才开始抓捕行动。

警方破门而入后,眼前的场景让他们感到恶心。

只见一年轻高某躺在床上,几名赤身男子围在女子周围,床上更是布满了各种工具,还有1人在进行他们的拍摄行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有2人已经潜逃。

高某在被抓捕时高喊我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暴行为,我们的行为是性爱自由,你们无权抓捕我们。
警方搜查现场发现有8部手机,两个U盘,4台电脑和一个摄影机。

经检查U盘、电脑和摄像机中有大量的黄色视频,视频的主角就是今天所抓获的6人和潜逃的2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两人自知自己已经无路可逃,便主动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被控犯有聚众乱淫罪和传播淫秽罪。

按照犯罪程度不同做出如下判罚:

孙某和陈某被叛有期徒刑2年6个月、高某女士判有期徒刑2年、高某甲和张某背叛有期徒刑1年6个月、黄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张某和陈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分析】

1.评述本案

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性自由与法律底线的冲突令人深思。

高某等人以个人性自由为名,组织并参与了多次聚众淫秽行为,并将这些行为通过网络传播,无疑严重违反了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他们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对性自由的追求,但却严重超越了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底线。

这一切都提示我们,个人性自由的追求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自由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

此案件也引发了对性教育的深入思考。

现代社会在性教育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对于性的认识和态度,对于性行为的正确理解和处理,都需要进一步的引导和教育。

教育部门和全社会都需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加强性教育,以正确引导人们的性观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何为聚众乱淫罪?如何看待本案高某等8人的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源于刑法第301条规定:

“三个以上的人聚众淫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高某等8人通过互联网相约,在特定的场所聚集,进行群体淫乱活动,由此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参与者的人格尊严,也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指责。

高某等8人的行为有预谋,且已形成一种恶俗的“聚会文化”,表现出严重的社会道德败坏和法律观念淡漠。

而在进行淫乱活动的过程中,他们还录制和传播淫秽视频,进一步加大了这一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力度。

这种对个人尊严的践踏,对社会道德的挑战,无疑都使得他们的罪责加重。

法律对于首要分子的处理,一般是以更重的刑罚进行处罚。

首要分子通常指的是策划、组织、引导该犯罪活动的人。在本案中,高某和孙某视为首要分子。

他们主导了这个群体淫乱活动,组织了相关人员,准备了淫秽视频的录制和传播,对于整个罪行有着直接和重大的责任。

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的次数、影响的范围、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

在本案中,高某等人不仅进行了多次淫秽活动,而且还通过网络进行了传播,使得他们的行为影响到了更广大的群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情节恶劣。

这个案件引发的争议和关注,它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对于道德伦理底线的警觉,对于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对于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任何试图挑战这些底线的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何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看待本案高某等8人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指的是在公共空间或私人领域中,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某等8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聚众淫乱罪,他们在淫乱活动中还录制和传播了淫秽视频,同时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高某等8人制作并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明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定义。

他们利用网络这一通讯工具,将淫秽视频传播到互联网上,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们自身及他人的人格尊严,也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高某等8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也违反了《刑法》第356条的规定。

他们制作并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虽然无法确切证明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但他们的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其罪责并不因此而减轻。

特别是他们的淫秽视频被大量传播,扩大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视为其行为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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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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