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陕西男子被冒顶替,多年后顶替者成副镇长,男子索赔183万

1999年,杨登科正面临着他当前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场考试:中考,他发誓要考上他早已看上一所中专院校:延安农业学校。当时的中专并不是现在的中专,当时上完中专后可以由国家分配工作,再一个,自己家里很穷,没有钱再供自己上学,考大学,而他自己也没有把握在上完高中后一定能考上一个自己心仪的大学。

中考完成后,他左等右等等不来中专的录取通知书,选择去了当地的一所高中上学,根据政策,他可以免学费。

高中毕业后,他考到了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当他办理自己的户口时,民警却告诉他他的户口已经转到延安农业学校去了,办理不了户口。

办理不了户口,自己怎么读大学?无奈,他通过村里的村长,给自己开了一个黑户的证明,重新办户口,好不容易上了大学。

上完大学后,他将自己的材料送到了当地的人事局,等着安排自己的工作,但是却再次迎来了当头重击:你没有小学中学高中的记录,我们给你办理不了工作。

杨登科在县里卖起了二手车。当他再次回老家的时候,他碰到了自己的初中老师,师生两人见面,那必然是要在一块吃饭喝酒。

桌上,老师问到杨的工作,杨将这几年的事情一五一十的说了,老师的眉头紧皱:前些年我听别人说你在镇政府上班,自己还跑去看了,却发现根本不是你,你是不是被别人盗用身份了。

第二天,杨登科立刻赶到了镇政府,在人员班子上找到了老师口中的“自己”,履历身份证号等都一模一样但就是姓不一样,名叫黄登科。气愤的杨登科找到副镇长,询问这是怎么一回事。

副镇长将事情一五一十的说了出来:两家当时还是亲戚,杨登科的父亲知道自己的儿子考上了延安农业学校,但是儿子不想去,可以把这个名额卖出去。黄登科则以1500元的价格买了这个名额,顺利入学。毕业后,通过考试进入单位。

杨登科将事情举报到了纪委,纪委立马就就开始了调查,而杨登科则将黄登科告上了法庭。黄登科被免职,开除公职,而杨登科则败诉。

以案释法

冒名顶替的行为如何解释?

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并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内新加进入的罪名,于2021年3月1日才开始使用,在时间上,本案发生时,该罪名还没有诞生。因此如果该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发生后的黄登科很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冒名顶替的事情一个人是做不完的,有时候还需要他人的协助,如果协助顶替的人去做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的,也是涉及犯罪的。

并且实现冒名顶替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对所在学校、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很可能还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赔偿被顶替的人,也是一个深深的法律问题。

任何人都不能依靠侵权而获利,对于侵权的赔偿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所获的利益全部赔偿给受害人,二是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两者无法确定的,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的限额。

但是像这种教育权受侵害的,如何计算损失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性问题。

小编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从侵权人在顶替后工作内所产生的工资及收益,按照一部分给予给被侵权人;或者由教育部专门设置恢复学籍或者设计一个补录的机制,同时加强对补录机制的监管。

对于文中的两位当事人,这起案件一定会成为两人后半辈子的痛,挥不去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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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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