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年轻女子“一丝不挂”大闹高铁,当众表演全裸劈叉,惊呆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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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无论列车,还是公交车,都是公共场合,我们应该在公共场合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然而在湖北一列高铁上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名年轻女子在列车上进行了一系列令人咋舌的举动,引起了乘客们的惊愕和困扰。

据了解,当时这名女子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的存在,在列车上直接脱得一丝不挂,并且不顾他人的一异样的眼光,当着众人进行了全裸劈叉的表演。

女子姓饶,据同车的乘客和工作人员说,刚开始在上车检票的时候,饶某某表现得一切正常,和普通乘客没有区别因此在检过票后,就让她上车了。

但是没有想到,等到饶某某在上车以后,她就出现了一些异常的表现。

先是惊恐地向四周张望,紧接着不时发出怪声,像是听到了什么,这样。奇怪的行为立即引起了乘客的注意。

邻座乘客看到她的状态不对,喊了她几声,她也像完全听不见,一直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

有的乘客看到女子的行为如此诡异,害怕做出危险的行为,便立即叫来了列车的工作人员。

过了一会儿,列车上的工作人员赶到,凑近她,想询问是不是发生了什么,需要什么帮助。

想不到饶某某被这么一问,像是受到了什么剧烈的刺激,猛地推开工作人员和围观乘客站了起来,伸出腿踹向列车的座椅、桌子和其他设施。

她的力气很大,就算是几个人一起过来都难以压住她。

其他乘客看着这一幕,产生了怀疑:“这女的不怕疼啊,不会是有精神病吧,她怎么买的票,怎么还孤身一个人上高铁了?”

“不会吧,我看到她刚上车时候还好好的,还跟我打招呼呢。”

乘客们议论纷纷,现场留了几个工作人员控制饶某某,余下的去找列车长处理这场突发事件。

饶某某被制住的时候,车厢短暂平静下来。

但是没有想到,她的平静只是在蓄力,很快她大吼一声,再一次挣脱了工作人员的控制,猛地翻身而起,向其他车厢跑去。

乘客们连忙起身,准备帮助工作人员阻拦她,没想到饶某某看看前后左右的人墙,直接不跑了,而是众目睽睽下脱起了衣服,连裤子都包括在内。

场面实在伤风败俗,大家都尴尬极了,不敢再看饶某某的方向,没一个人敢上去拉饶某某。

饶某某无人阻挡,脱下裤子后直接把两腿搭在过道两边的座椅上,自顾自地唱起了歌。

正常人怎么会在高铁上脱裤子劈叉呢?乘客们毛骨悚然,刚才的怀疑这下完全落实了,这女的是真的有精神病!

车上混上来了一个精神病,会不会还搞出什么更惊世骇俗的事情?

大家报警的报警,联系家人的联系家人,还有些不嫌事大的,直接把车上出现精神病的事发了朋友圈。

在大家的翘首以盼中,列车长终于来了,还好列车长还算镇定。

看到饶某某不雅的姿势后,冷静地指挥几个女性工作人员给饶某某把身上的衣服裤子穿好,然后上前对饶某某说:“你别坐车了,我联系你家人,把你接回去。”

想不到饶某某猛地扑过来,和列车长打了起来,列车长被她又打又抓,弄得满脸是血,还有些血流到了衣服上,但是在其他人的帮忙下,总算完全制服了饶某某。

饶某某闹事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列车到站后,她被列车长和工作人员一块控制着下了车,这场高铁风波总算告一段落。

高铁上发生的事情也流传到了网上,有一部分网民认为,精神病并不是免罪金牌。

就算饶某某是精神病,也不能在公共场合大闹,影响其他乘客的旅途,影响高铁列车的运行安全。精神病人可怜,难道正常人就活该要吃亏吗?

还有一部分网民认为比起饶某某,更应该受到抨击的是她的家人,她的家人肯定知道她有精神病,居然还放任她一个人上车,是对公共安全完全不具有责任心的表现。

更有网民认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有看护好精神病人,以至于精神病人在公共场合闹事的,就应该对监护人判刑这样精神病才不会被放出去,祸害更多的正常人。

高铁列车上的这件事引发了很多的网民评论,也引发了我们对精神病人群体的思考。

据调查,我国仅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就已经达到1600万以上,如此庞大的群体,需要政府机关和公众更多的关注。

精神病多是大脑上的疾病,可能在我们看来无法想象、难以理解的事情在他们眼中却是正常的。

但无论怎么说,饶某某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其他的正常人人,而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下面由我为大家分析本案中法律问题。

一、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饶某某在高铁这样一个还有许多乘客在场的公共场合大肆闹事,又是踢打公共设施,又是打工作人员,闹得沸沸扬扬,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根据《刑法》293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闹事,或者说损毁公共场所的财物,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饶某某在高铁上打人、当着众多乘客的面脱衣服,不顾影响表演行为艺术的行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接受相应处罚。

同时,在《刑法》275条还规定,要是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如果饶某某踢坏了高铁上的设施,很可能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234条和《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饶某某如果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将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饶某某是同样的行为触犯了三个不同的罪名,应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而通过本案案情,我们也了解到饶某某确实是精神病人,她的父亲也拿出一系列诊断证明,表示她有精神病史。

根据《刑法》18条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要是精神病人犯罪时并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地,如果一个人是精神病,但犯罪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饶某某的家人放心饶某某独自一人上车,邻座乘客也表示饶某某一开始还算正常。

很可能饶某某在一定的时间段里,是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一旦鉴定证明饶某某在引起高铁风波时是清醒状态,她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饶某某当时确实没有能力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有关机关有必要责令她的家属尽到看护职责,要是饶某某家属对此掉以轻心,拒不配合,可以由政府出面,对饶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二、对饶某某的行为,她的家属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精神病患者群体是需要照顾的群体,需要他们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在常识上,精神病人要避免出行,就算迫不得已出行,家属至少要陪在身边,并带好精神病人平时需要服用的药物,以便出现意外状况时供其应急。

显而易见,本案中,饶某某的家属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造成了一系列事件。

在我国《民法典》上,精神病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规定,这两类人群造成损失,一般都是由监护人负责。

《民法典》1188条中就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法院可酌情减轻其责任。

本案中饶某某打伤了列车长,侵犯了列车长的生命健康权,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在用饶某某自己的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足的,要由她的家属补齐。

同样,饶某某踢打列车设施,造成的损失和破坏,也是在她自己财产清偿后还不够的话,要由家属代为清偿。

饶某某是值得同情的,因为她是一个精神病人,饱受着疾病的折磨。

精神病人很难找到工作,但是又需要大量的钱支撑买药的开销,不然会造成无法想象的恶劣后果。

而精神病人的家属也承担着巨大的压力,既要工作养家,又要照顾家里的病人,为他们造成的后果负责,同样左支右绌。

截止去年,我国调查出来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已经有1600万人,但是登记在册的受到监护的其实也不到600万。

每年走失的精神病人制造出恶劣的社会事件的精神病人都不在少数,我国在处理好精神病患者群体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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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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