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救火保住2000万设备,衣服烧毁无人管!经理:这是员工该做的

创作不易,麻烦您在观看之前点个“关注”,可以每天及时看到其他的法律案件分析!

李某是一家国企的普通员工,平日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并且经常免费加班,为公司付出许多。

然而最近李某做了一件事,让自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场因为电路损害引起的火灾,被员工李某及时发现,为公司挽救两千多万元的电脑数据设备,并且成功阻止了火势的蔓延。

然而公司的做法却让人寒心,甚至令老李产生辞职的念头。

二三十年前,李某(化名)出生在河南的一普通农村家庭里面。

受环境的影响,李某是出了名的热心肠,哪家需要帮忙,往往就能看到李某的身影。

正因为李某的这种性格,致使李某受到街坊邻居的一致好评。

在李某二十来岁的时候,他通过高考进入了郑州市内的一所大学,于是李某便背井离乡走上求学道路。

李某勤俭节约、踏实苦干的性格让他在大学里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并且李某也在大学里认识了张某,两人一拍即合,毕业后没多久就在双方父母支持之下结婚。

婚后夫妻二人留在郑州租房居住,为了能给妻子张某更好的生活。

李某决心要找到一份工资稳定、待遇好的工作,通过自己夜以继日的努力学习,李某也顺利考入了郑州市内一所国企。

妻子张某看到李某的努力,感到非常欣慰,考虑到当时郑州天气较为寒冷,于是便省吃俭用下来一千多块钱,为丈夫李某购买了一件羽绒服。

这份礼物令李某非常感动,平时都舍不得穿这件衣服,这件羽绒服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国企面试时,李某便穿上妻子送的这件羽绒服,顺利通过了面试。

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李某生活非常幸福滋润,虽然自己在国企内工资不算是特别高,但是福利待遇相当不错,勉强也够自己和张某的生活。

所以李某非常看重自己的工作。

在国企公司内,李某永远是那个最早到岗,最晚离岗的好员工,迟到对于李某来说是不存在的,不仅如此李某还经常免费为公司加班,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家”。

当公司的其他员工都在想方设法从公司“捞油水”,李某却站出来第一个反对。

他认为公司一杯水、一张纸都是是公司所有,作为员工不能侵占。

李某的这种做法也令人褒贬不一,不少人很看重李某的品格,而其中一些人却认为李某就是“傻”。

一天晚上,公司里的员工都已经下班离开,而李某却又是继续发挥着自己的“传统”,加班到了深夜。

当李某完成了一切工作时,也准备收拾收拾回家,可这时李某却闻到了一股子烧焦的气味。

原本就是农村出身的李某对这个气味异常敏感,是一股非常浓郁的塑料被火烧的味道,肯定是某个地方起火!

本能的驱使令胡某来不及多想,就想要逃离公司大楼。

正当李某准备从安全通道楼梯撤离时,他突然想到烟雾的来向正是公司的数据库,里面可是存放着价值千万的设备数据。

原本逃离的李某在这时选择折回,以抢救公司数据。

于是李某跟随烟雾找到起火的房间,正是公司的数据存放点,李某来不及多想,一脚踹开房门,冲进去火场进行抢救。

好在火势还不是很大,李某成功抢救出重要设备以及数据库存放磁盘等,总量价值两千多万元。

在完成抢救后,李某还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且使用公司的消防设备进行灭火。

在李某的“教科书式”处理之下,消防赶到之后火势就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李某的行为得到了消防官兵的一致赞扬。

便有一消防员询问李某:“这位同志,你是如何做到临危不乱,不仅抢救出如此多设备,还完成了灭火工作,要是每一名企业员工都像你这样,估计咱消防员都要失业了。”

虽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但是还是能让人看出李某所为是很值得认同的。

但是李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他成功抢救出设备时候,就发现自己的衣服被烧到了,这件衣服正是妻子李某送自己的那一件名牌羽绒服。

“当物品的意义超过其价值,那么这就是一件宝物。”

李某的这件衣服也正是他的“宝物”。见此情形,众人调侃道:“你这可是公司的救火英雄啊,再怎么说也得给你发点奖金鼓励鼓励啊,还怕买不起一件衣服不成。

我们知道,这是民警们的“无心之言”,但是谁又能想得到,李某还真的“买不起一件衣服”。

原来在公司领导知道了李某救火的事迹之后,仅仅对其进行口头表扬,便再无其他。

李某便找到公司领导,希望能够赔偿自己一件原样的羽绒服。

哪想到李某合理的请求竟然直接被无情拒绝,并且领导放言:“小李啊,救火不是身为员工的责任吗,咱格局高点啊,不要什么事情都为了利益,这可不是一名好员工应该想的。”李某顿感无言以对。

这件事情还是引起社会上不小的轰动,记者全面出动对英雄李某进行采访报道,而李某却并不愿意谈及此事。

当记者的再三追问下,李某面对镜头说出了实情。

李某补充道:“我抢救公司设备,不是为了能够获得什么奖金、荣誉,我确实是为了公司利益着想。但是我也没想到公司做的太绝情。”

随后李某向记者展示自己被火烧毁的羽绒服,眼中竟然含着泪水。

这不是典型的“既让英雄流血,还要让英雄流泪”吗?

记者便表示愿意跟随李某对公司进行报道,以帮助李某获得合理的补偿。众人便来到公司所在地,还没等到进入公司内部,就被保安所拦截在外。

保安为何拦截我们不得而知,记者便选择在公司外部进行相关报道,可哪想到保安竟然拿自己的大衣将镜头遮挡,以阻扰记者。

在其干扰之下,记者也同该名保安发生争执。

这时候,一名仪表堂堂的自称为公司高管人士出现在众人视野中,在其简单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当众表示赔偿李某两千元以令其购买衣服,并且拿出来手机转账。

这一番操作也令大家觉得吃惊,难道事情就这样解决了?

随后记者询问李某是否愿意接受赔偿,李某无异议,但是,李某却转而对高管说,自己将要离职。

事件的最后,李某也重新找了一份新工作,开启了一段新生活。而对于那次救火事件,李某很少在他人面前谈及,自己也很反感别人再叫自己“救火英雄”。

免费加班、认真努力、勤勉工作,李某是社会上不少企业所争先恐后所竞争的人才啊。

公司发生大火没有选择逃跑,反而义无反顾回到火场,对设备、数据进行抢救,完全是将公司利益放在自己生命健康之前。

然而公司的做法就令人大跌眼镜,为何就连一件衣服也不愿补偿?

几千万的财产和一两千的衣服孰轻孰重?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呢?

一些“喜欢开玩笑”的网友戏称到“不是你放的火,为什么要救”?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抢救火灾的义务呢?如果救火不是自己的义务,那么自己又应该如何做呢?

一、李某为公司挽救高额财产损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理应获得公司补偿。

不顾自身的安危,冲进去火灾场地进行抢救设备、扑灭火势,李某已经做出很大的努力以及牺牲自己宝贵的“羽绒服”,但是公司的反应却没有给李某一个公正的处理。

李某抢救的是公司财物,价值不菲,与此相比,其牺牲的羽绒服算不算什么。但是给予人道主义,公司也应该有所表示。

但是最后却让李某相当寒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中,起火原因是由于电路老化,所以不存在侵权人,而李某作为保护了公司财物的行为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公司利益得到了挽救,所以公司正是受益一方,李某则是受损一方。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对李某所受损失提供补偿。

李某可是做了一件大好事,公司理应重视起李某,除了对其提出表扬,再提供一些物质方面的补助能够建立起来良好的公司规则秩序,如果再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或许会出现更多李某一样的员工。

相反的公司如果对此不作妥善处理,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以及负面的评价,对公司发展、员工的积极性都会进行负面的打击。

这也是为什么管理学上讲的,“不进行正强化就是一种负强化”案例中的公司正是没有进行正强化。

综上所述,无论是出于法理还是人情,公司都应当对李某做出补偿,而不是说出“不是你放的火,为什么要救”这样毫无感情的话。

二、事实上,员工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是具有报告火情,维护公司财产的义务。

“大火无情,而人有情”,面多汹涌的火势,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吞噬,

我们普通人往往对火灾避而远之,生怕引火烧身。

而李某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文职员工,并不具备救火灭火的能力,其灭火行为是冒着巨大风险的。

然而李某却选择义无反顾,这也正是为什么尊称李某为“救火英雄”的原因。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这也就是说,作为公司员工在发现火情过后,具有报警义务。

并且该条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那么李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其行为肯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受到支持的。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关注到的是,李某仅仅是之身一人前往火灾地点进行灭火,其行为明显是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范围,某种程度上算上见义勇为。

我们鼓励员工参与灭火,但是也不要求谁能冒着生命危险去扑灭大火,抢救公司财产。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宁乡市横市镇合金加油站内员工没火案,也是员工参与灭火并且成功挽救损失。

而本案中李某并不具备灭火的责任能力,但是他已经完成了自己所能做到的一切。

根据我们的常理来判断,李某为公司抢救财产的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当然这不仅仅是普通群众的主观想法,更是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此而言,公司不应该对李某被毁衣物熟视无睹。

员工于公司直接保持着微妙的关系,公司需要员工工作来维持运行,员工也需要通过公司来获得工资、个人发展以及价值实现。

所以员工维护自己的公司,公司对员工给予正强化,是提高员工积极性的方式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3

标签:衣服   员工   民法典   设备   火势   郑州   羽绒服   国企   火灾   义务   利益   记者   英雄   经理   工作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