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女子地铁口晕倒,路过18人无一人敢扶,法官:赔31万

如果有陌生人在你面前晕倒,你会怎么做?是热心去帮忙,还是冷眼旁观?世风日下,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这种事情?本次案例将为您深度剖析,接下来带您走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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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本次事件的主人公是梁女士。在本该绽放青春年华,大有作为的年纪却因周围人的熟视无睹而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梁女士事件发生过程

像往常一样,梁女士准时来到地铁站,准备乘坐地铁去公司上班。在梁女士刚到地铁站没多久,就突然觉得浑身不舒服,头晕目眩,喘不过来气。本想求助周围陌生人的她,因身体异常难受,只能希冀着能够有人看到自己并帮助自己。

然而,在人来人往的地铁站,竟无人对倒地不起的梁女士伸以援手。大多只是匆匆一瞥就离开了。

或许大多数人生怕沾惹是非,害怕好心去帮忙反而却被碰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许就是这些路人内心的真实写照。

在此期间有学生发现了梁女士的异常,想着去帮忙查看情况,但却被朋友阻止,怕遇到歹人。人来人往的过道终究没有人去帮忙。

终于,一对外国年轻人发现了这一幕,并做出了相应举措。这对外国年轻人在发现了梁女士的异常后,可能因为怕造成误会或着是自己本身并没有相关的急救知识,他们在发现这一幕后立马通知了地铁安保人员。

在这之后或许是怕有人对其图谋不轨,这对年轻人就在旁守护等待工作人员到来。

在安保人员到来后,因不知该如何对其进行救助,立马通知了警方并同时拨打了求救电话。然而距离此地最近的医院也都有七公里的路程,众人只能盼望着救护车能够快点到来并希望梁女士能够多坚持片刻。

在距离拨打急救电话28分钟后,救护车终于到来,医护人员立马对其进行急救,然而此时距离梁女士发病时间已经长达半个多个小时,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最终无奈只能宣告梁女士已经死亡的事实。

整个过程中多长不长,只有不到一个小时。但对梁女士来说却是每分每秒都是煎熬。她当时多么期望会有人能够对她伸以援手,哪怕是在她病情发作前期去帮助她拨打求救电话,都有可能将她挽救回来,然而,没有一个人

生命诚可贵,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无声中落幕,我们怎能不同情,不对其惋惜

事件主人公

在其父母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梁女士从小就是属于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的那种优等生,乖巧听话,让父母很少对其操心。之前曾在外国留学,在回国后,梁女士就获得了一个高薪工作。

梁女士父母在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交加,不明白为何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家庭中。他们认为自己女儿本不该如此丧命,这种消息让他们完全无法相信和接受。

在梁女士的父母看来,梁女士的死完全是因为地铁公司的疏漏,如果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做的足够好,自己女儿或许就不必死亡。

于是梁女士的父母为了给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便决定起诉地铁公司。

法院诉讼

在此过程中,梁女士父母为保障权益,专门请了律师对其进行诉讼。

在庭审时,梁女士父母方的律师指出,地铁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管理者,理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梁女士的病情发作时,地铁工作人员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

况且地铁中都有监控系统,在长达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地铁工作人员完全有时间发现并处理这件事情,于是就说明梁女士的死亡很大部分是地铁公司的疏漏造成的。如地铁公司的救援机制更加完善,梁女士逝去的生命完全有希望挽回。

法院在审理后宣布其结果,地铁公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并不承担其全部责任,因为在这次事件中,虽然是地铁公司的疏漏导致梁女士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但是地铁公司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此次事件前后起因结果判断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梁女士家人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社会反响

此次事件一经宣告,立马就引起了社会广大群众的注意。有部分人认为地铁公司的赔付太少,这是一条生命的逝去,应当让地铁公司赔付更多,引以为戒。也有人认为地铁公司的过失不大,这种突发情况地铁公司也完全来不及进行补救措施。

然而此次事件在社会最大的争议却不是地铁公司的赔付,而是在梁女士发病期间路人的熟视无睹,冷眼旁观。

说起这件事,想必大家都想起来彭宇事件了。本是一件秉着好心,做好事的彭宇,却被法官判定赔偿。只因法官的一句话:没撞到她,为什么要扶她

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助人为乐,雷锋更是我们从小到大成长做人的标杆,但是如今社会出现“老头老太无人扶,周围群众冷眼旁观”的事情还少吗?是我们并没有一丁点同情心吗?并不是的。

我们做好事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可社会上的某些事一直在敲打我们。“碰瓷”现象屡见不鲜,那我们就应该熟视无睹吗?

若是真的遇见了一个需要寻求帮助的人,就如本次案件中的梁女士,那我们不就相当于救了一条人命吗?但是这种问题始终是不会有答案的。

换位思考,如果我们自己在街上遇到了一个陌生人晕倒了,“我”该怎么办?

人情冷漠的社会需要每一个温暖的心,唯有在日常生活中关注他人,多一份宽容与仁慈,社会才不会失去人性。梁女士的离世,让我们再一次明白生命的珍贵。

以案释法

1. 对梁女士在地铁死亡,车站该如何负责呢?

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车站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地铁站管理者,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也没有及时发现梁娅的病情并提供救援,因此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同时,急救中心也没有出现故障。

虽然梁女士的意外并非地铁公司的过错造成,但地铁公司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车站有义务履行站内人员的安全,梁女士在内病情发作时,车站有义务帮助救治梁女士。不过此次事件中梁女士的发病是由于自身原因,并不是车站直接或间接导致梁女士的病情发作,因此车站只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地铁公司应向梁女士家人赔偿31万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道。尽管不能弥补家人的损失,却起到了惩戒作用。

我们应当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待,梁女士的病情发作属于不可抗力,且是属于无法预测的未知情况,对于车站方看来,这也是无法预料的事情。在事情发生后,车站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但若救助无效,车站也无需承担太多责任。

车站只能对安保措施,对站内人员的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和整改,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对于一些不可抗力事件,车站方也只能做到力所能及。

2. 梁女士发病期间,路人熟视无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路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中国的的相关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路人在遇到陌生人需要求助时,必须给予相关的帮助救助义务的相关规定。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此次案件中的路人是完全可以不给予梁女士相关救护的。这个观点虽然听起来让人无法接受,但从相关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是可以的。

不得不说的是,对突发事情造成的病人需要救助的情况下,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进行救助。

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的救助知识,可能会对陌生人造成二次伤害,更有可能加重陌生人的病情,所以从这几点出发,当时情况路人没有上前救助也就情有可原。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对摔倒路人进行救助的义务,但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优良传统文化国度的每一个中国人,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应该肩负起救助责任,这也正是我们提倡的社会正能量的体现。

法律不会让好心人寒心

从道德上说,遇到倒地不起的老人,无论是谁,都应当及时救助,至少应当拨打急救电话,毕竟,谁都有可能遇到危难之事。

如果人心倒了,遇到老人倒地没人敢扶,那才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毕竟,谁也可能遇到危难之时,谁也会遇到需要他人救助的时候。

我们在遇到陌生人需要救助问题该如何呢?法律给出了最新答案。

为了打消救助人"想救而不敢救“的心理顾虑,国家也因此对《民法典》进行了更新颁布。颁布后的新《民法典》对于施救人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及提倡,以下是详细细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有,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间处处有温情,我们不能因看到了那些“碰瓷人”的恶,就去忽视那些好人好心做好事的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社会在发展,国家在进步,我们也应当紧跟步伐,在进步的同时,不能让我们的“德”落了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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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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