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案件中发现,办案单位对派发招嫖小广告的违法行为以【拉客招嫖】作出治安处罚。
和办案民警沟通,对派发招嫖小卡片的这种行为,以拉客招嫖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办案民警说,以前单位上对这种行为都是以拉客招嫖做的处罚,而且看了一下其他兄弟单位对于这种行为也是以拉客招嫖做的处罚。
去查了一下,确实!
执法办案中,刑事案件,我们的依据一定是法条和司法解释;行政处罚,依据就是法条和公安部法制局的《释义与实务指南》。
拉客招嫖,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拉客招嫖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既包括公众聚集之场所,也包括公众出入之场所。
②必须实施了拉客行为。
拉客,是指通过主动的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引诱、拉拢、招揽或者反复纠缠他人的行为。
③拉客的目的是招嫖。
招嫖,是指招引嫖娼、意图卖淫的行为。意图卖淫,也就是通过引诱、拉拢等方法,与他人搭识、谈价,表达卖淫之目的。
本行为的主体是意图卖淫者。
介绍他人卖淫,即为卖淫者牵线搭桥介绍嫖客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卖淫行为得以实现。
本行为的主体是卖淫、嫖娼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行为主体不同。
拉客招嫖行为的主体是卖淫者本人;而介绍卖淫行为的主体是卖淫、嫖娼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②行为场所不同。拉客招嫖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介绍卖淫行为的场所不限。
所以,对在宾馆、酒店及路面、停车场车辆上塞查、派发招嫖小卡片的违法行为,不是【拉客招嫖】行为,应当以【介绍卖淫】行为依法处罚。
页面更新: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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