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辽宁丹东特大杀人案:死伤12人,欺负老实人连下跪都没机会

【案件梗概】

沉睡的火山一旦爆发,就足以摧毁一切。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性格也有着天差地别,但是这其中也不乏有一些拜高踩低之辈。他们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欺负那些“不如”自己的人,但永远想不到自己会被他们“收拾”。

2023年5月11日,一声声惨叫打破了辽宁丹东一个村庄里的平静。在一个蔬菜大棚里,只见有一个男人手持菜刀砍杀着大棚里劳作的女人,而此时大棚里另一个女人俨然一幅被吓傻了的样子。

持刀的男人是村子里的金某,他把大棚里其中女人砍伤之后并没有对另一个女人动手,接着他又去寻找下一个目标。该男子为何要对一个女人大下杀手?这中间有什么仇恨和过节吗?

其实这个女人是他砍的第8个人,而被他砍得人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都在前一段时间分地的时候分过金某家的田地或者曾经欺负过金某。

金某已经63岁高龄,是村子里典型的老实人,可能大家也就是知道金某是个老实人,因此总是会肆无忌惮的欺负金某。这次分地就是村干部未能履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金某家的田地部分划分给了自己的亲戚。

除了村干部的亲戚,村子里还有其余数位村民觊觎金某家的土地。金某不是没有找村干部交涉过,但是每次并没有什么结果。

年过半百的农民就靠那几亩薄田生活,土地被分走了金某也绝望了。此时他又想起村子里的有些人平时对他的欺负,一怒之下他拿起家里的杀猪刀开始磨刀。是的,他要报仇,哪怕赔上自己的性命。

金某率先找到了村干部家,但是村干部因外出便躲过了一劫,可村干部的家人就没那么幸运了。随后金某又陆续找到分他土地的村民和欺负他的人,一个个对他们展开了报复。

当警察到达时金某已经杀红了眼,甚至还有点遗憾的说警察要是晚到一会就好了,因此他要杀的几人还没完全了解。经统计,金某的行为造成了7死5伤,可以说伤亡十分严重。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又是因为土地纠纷而发生的案子,实际上在农村经常因为土地纠纷而发生矛盾。但是这些案件无一不让人感到心痛,如果能及时在案件发生前找出症结所在,或许就可以进行避免。

在这起案件中金某无疑是触犯了法律,他因为经常受欺负而爆发,在一怒之下将曾经欺负过自己的人全部杀害。或许对于金某来说这是他发泄自己心中恨意的最直接方式,但是这也断送了他的人生和前程。

此外案件中还说到分地的时候村干部其实有偏袒自己亲戚的情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合法的。

但凡是国家公职人员,无一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若是拿着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朋友或亲戚以不符合流程的方式谋取利益,绝对是万万不可的。官员是人民的父母官,所做所为一定是以国家和人民为先。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要了解到2个法律常识,即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首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若想满足职务侵占罪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是必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就以案件中的案子为例,村干部的确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帮自己的亲戚谋取利益。

其次是必须有非法侵占为己有的行为。案件中的村干部具有侵占行为,但是没有将这些占为己有,而是给了自己的亲戚。

最后就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

鉴于以上标准可以说村干部没有完全满足职务侵占的要求,但是村干部偏袒亲戚的行为仅仅是因为亲戚而帮助还是收了亲戚的好处我们不得而知。

第二点就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没有要剥夺他人性命的主观意识,但是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

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切实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

案件中的金某会接受怎样的法律制裁我们不得而知,在官方正式通报下来之前,我们要做到的就是不信谣也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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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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