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杨昭君,抓赌牵出受贿395万

2019年9月28日,正在泸溪县某宾馆打麻将的杨昭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10万多元,其中杨昭君携带赌资3万多元。同年10月12日,泸溪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昭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

打牌被公安处罚以后,杨昭君心里焦虑着急。想着作为领导干部肯定要接受组织的调查,就去了银行调了所有流水,看究竟有多大的问题。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杨昭君原来是寝食难安的,不过,他很快就乐了。因为组织找他谈话时,并没有提及收受贿赂一事。走出谈话室后,杨昭君自认为“风头已过”,对老板送来的钱财又来者不拒,一应收入囊中。

莫伸手,伸手定被擒。“我后悔,忘记了本色;我后悔,辜负了组织;我后悔,对不起家庭……”杨昭君在悔过书中道出了他“贪梦醒来悔之晚”的心境。

杨昭君,男,苗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泸溪人,大专文化,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至1993年2月,在泸溪县供销社工作;1993年2月至2016年11月,先后任泸溪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主任,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公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泸溪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任泸溪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2020年1月至今,任泸溪县政协副处级干部。

杨昭君利用担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泸溪县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胡某、杨某2、杨某1、莫某、张某、沈某、郑某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4.63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胡某在时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工会主席杨某1(另案处理)的推荐下,经时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杨昭君的同意后,先后承揽了泸溪县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泸溪县G319国道大中修及城区主干道路面白改黑工程、G319泸溪县白沙至××路路××期××段工程。胡某承揽得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后,为感谢杨昭君的帮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杨某1给予杨昭君财物共计人民币173万元。

(1)2014年1月底的一天,杨某1陪同杨昭君至吉首市××购车。期间,杨某1电话约胡某至汽车销售店一起陪同杨昭君选购车辆。当天,杨昭君选购了一辆大众途观车,并自行支付了33万余元购车款。2014年1月28日,胡某在州人民医院附近交给杨某1人民币40万元,委托杨某1将杨昭君购买大众途观车所支付的购车款送给杨昭君,并称剩下的钱送给杨某1拜年。次日,杨某1将此事告知了杨昭君,杨昭君便让杨某1将钱存入其尾号为4588的建行卡中。当日,杨某1便将其中的33万元存入杨昭君尾号4588的建行卡中,7万元自用。

(2)2014年11月3日,胡某从其持有和使用的田清林尾号为4787银行卡中取现60万元后打电话约杨昭君见面。二人汇合后,胡某在泸溪县供销联社宿舍楼下送给杨昭君现金60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杨昭君收受该60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存入其尾号为4588的建行卡内,将其中10万元存入尾号为3610的农行卡内,余下30万元交给石洁保管。

(3)2014年11月18日,胡某通过其持有和使用的田清林尾号为4787的工行卡转账30万元至杨昭君提供的杨某3尾号为7606的工行卡内。杨昭君予以收受。

(4)2016年2月6日,胡某通过刘开元尾号为1117的建行账户转账50万元至杨昭君尾号4588的建行卡中。杨昭君予以收受。

2.2014年,杨昭君利用担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泸溪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干线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帮助杨某2先后承揽了泸溪县G319国道大中修及城区主干道路面白改黑换填项目、泸溪县沅水绿色旅游公路五里洲驿站至辛女广场路基整理项目、泸溪县沅水绿色旅游公路城区河滩平整项目、泸溪县武溪保障房设施改造常吉高速泸溪连接线扩宽土石方项目、S252、S254泸溪能滩至浦市二级公路界桩运输安装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为感谢杨昭君的帮助,杨某2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杨某1给予杨昭君财物折合人民币146.6355万元。

(1)2014年11月8日,杨某2在泸溪县白武公路项目部交给杨某1现金40万元,并委托杨某1将该40万元送给杨昭君。次日,杨某1将此事告知杨昭君,杨昭君便将其尾号为3610的农行卡号告诉了杨某1。随后,杨某1将该40万元存入自己尾号2710的工行卡中。2014年11月14日,杨某1将该40万元转入杨昭君尾号为3610的农行卡内。

(2)2015年7月,杨昭君调任泸溪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后,杨某1考虑到杨昭君刚调入新单位用钱不方便,便与杨某2商议,由杨某2出资给杨昭君送50万元,杨某2表示同意。随后,杨某1将此事告知杨昭君,杨昭君便将其尾号为3610的农行卡给了杨某2。2015年8月28日,杨某2将50万元存入杨昭君尾号为3610的农行卡内。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某2在泸溪县供销联社宿舍楼下送给杨昭君现金20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并于2016年2月10日存入其尾号4588的建行卡内。

(4)2016年3月,杨某1得知杨昭君有购车意向后,便安排杨某2出资为杨昭君购车,杨某2予以同意。杨昭君向车商关某订购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后,将订车一事告知了杨某1,杨某1便让关某与杨某2联系付款事宜。后杨某2通过转账付款的方式为杨昭君支付了购车款共计32.6355万元。车辆现登记在杨昭君名下。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2在泸溪县供销联社宿舍楼下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6)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2在泸溪县××小区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3.2014年至2019年,杨昭君利用担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泸溪县干线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莫某先后承揽了泸溪县白武公路边坡处治工程和泸溪县沅水绿色旅游公路政府码头至铁山河大桥路基整理工程、S252、S254泸溪能滩至浦市××路××路基分包工程。2018年3月,杨昭君在湘西自治州荣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沅水湾小区购买了一套复式楼,并支付了购房款。莫某为了感谢杨昭君在工程承揽方面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了与杨昭君搞好关系,方便以后继续从杨昭君处承揽工程,在沅水湾售楼部附近以“购房优惠”为名送给杨昭君现金30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4.2015年至2019年,杨昭君利用担任泸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泸溪县干线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等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承揽了白四线浦市绕城线水泥路换板改造工程、泸溪县沅水绿色旅游公路项目高速出口至五里洲驿站路基工程、S252、S254泸溪能滩至浦市公路二期桥梁分包工程,为感谢杨昭君的帮助,张某先后多次给予杨昭君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泸溪县供销联社附近送给杨昭君现金10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泸溪县供销联社宿舍楼下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3)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泸溪县××小区附近公路边送给杨昭君现金10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5.2016年12月,重庆交建中标了泸溪县S252、S254泸溪至浦市二级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能浦公路项目),时任泸溪县干线指挥部副指挥长的杨昭君在重庆交建实施该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处理、化解征地拆迁、民工上访等矛盾。该公司及管理人员为感谢杨昭君的帮助,多次给予杨昭君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

(1)2017年12月,杨昭君母亲去世,重庆交建驻湘西片区负责人郑某、能浦公路项目副经理沈某在泸溪县供销联社共送给杨昭君现金3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2)2018年1月,杨昭君岳父去世,郑某、沈某在泸溪县县城共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代表重庆交建在能浦公路项目部送给杨昭君现金6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沈某代表重庆交建在能浦公路项目部送给杨昭君现金8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6.2017年10月,赵某承揽了泸溪县沅水绿色旅游公路灯光照明系统工程。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时任泸溪县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杨昭君多次代表指挥部为赵某协调、化解与周边老百姓的矛盾。赵某为感谢杨昭君的帮助,先后2次给予杨昭君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在泸溪县××附近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在泸溪县辛女大酒店停车场送给杨昭君现金2万元,杨昭君予以收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昭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

二、湘西自治州监察委委员会扣押的丰田汉兰达小汽车一辆(车牌号湘U9××**)予以追缴。

三、违法所得,除已经追缴、退缴外,不足部分(68.02万元)继续追缴。

我认为公路管理局局长干涉公路工程建设并受贿400万的行为极其不道德和违法。

首先,公路管理局局长是一名政府官员,他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然而,该局长违规干涉工程建设、收受巨额贿赂,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社会担当。

其次,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公路工程建设需要遵循公开透明的标准和程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该局长通过干涉工程建设、收受贿赂等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和分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该事件也反映出监管不力的问题。公路管理局是负责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但是,该局长在其任职期间的违法行为表明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和执行力度,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总之,公路管理局局长干涉公路工程建设并受贿400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该依法惩处。同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执行力度,加强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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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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