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嫁富豪,她穿30年塑身衣不离身,丈夫遗嘱:财产只给一元钱

我们常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于年轻的女性更是如此。

有的人是为了将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他人,所以不惜花费重金用在外貌的维持上;有的人是为了凭借自己的外貌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或嫁给爱情,或嫁给高富帅。

不论何种思想,都是人之常情,社会大众虽不接受,但也不触犯道德和法律,但如果攻于心计、可以为之,难免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下面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件亦是如此。

为嫁富豪,她不惜常年隐忍

婀娜多姿是所有人见了洪金梅的第一印象,年仅十九岁的她不仅容貌美丽,身材更是如同魔鬼般,特别是她纤细的腰肢和动人的舞姿。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香港还处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各种娱乐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悄然兴起,洪金梅就这样进入了夜总会成为了一名舞女。

对正当人家来说,舞女和戏子都是最让人不屑的职业,但是出身寒微的洪金梅却很庆幸有这样展示自己的机会。

娱乐场哪有真心付诸心意的男人,大都是寻欢作乐而已,但是洪金梅想通过外貌优势改变命运的信心却从未改变。

其实洪金梅是个很聪明的女人,她明白自己的优点也明白自己最大的缺陷,所以她从不主动表露心意,直到邓永祥的出现。

当打扮的鲜艳动人的洪金梅出现在舞台上以后,邓永祥的视线里再也没有了别人。随着一曲结束,邓永祥便向身边的友人问到:“这个女孩子挺不错的,看来真是有些舞蹈的底子。”

也许是出于共同的出身,邓永祥想起了自己年少时上台表演的经历,他叫来了夜总会的经理,邀请洪金梅与自己小酌几杯,但第一次邀约洪金梅却拒绝了。

在香港打拼的洪金梅自然知道邓永祥的名头,也知道邓永祥早已结婚,她不想在这样的人身上浪费自己的青春,但是洪金梅的拒绝却更加激起了邓永祥的好奇心。

经过“三顾茅庐”的追求,洪金梅最终同意了邓永祥的约会邀请。

虽然年龄差距甚大,但是邓永祥从一名默默无闻的粤剧演员成长为名角的经历深深的打动了她,在这一刻,邓永祥的妻子也不是二人间的阻碍,他们开始了同居生活。

一入豪门深似海,27年后终成正室

就这样,洪金梅如愿以偿的“嫁入”豪门。说是嫁入,实际上属于有实无名。

在那个年代,出生在清末民国时期的男人还存有三妻四妾的错误传统观念,更别提出身于梨园的邓永祥,在年少时期他见惯了豪门中家主妻妾成群的景象,虽然此时法律已经禁止,但是邓永祥却不以为然。

在与洪金梅的相处中,他发现洪金梅与自己的现任妻子不同,妻子更像是一位贤内助,虽然嫁给自己后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付出了诸多辛苦,但是洪金梅却对自己的演员生涯提供了巨大的助力,不仅如此,自己的财产在洪金梅的打理下,收益也是节节攀升。

凭借过人的眼光和强悍的能力,洪金梅逐渐占据了邓永祥心中的主要位置。邓永祥也经常带着洪金梅出席各种活动,渐渐的,当时的香港演艺圈均称洪金梅为“祥嫂”。

此时的洪金梅仍然像在夜总会上班时一样,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她始终认为结婚也仅是一道程序而已,只要眼前男人的心在自己这里,那就不愁正室的位置。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近三十年,这三十年间,她虽无名无份,但是帮助邓永祥将各种事务打理的清清楚楚,为了保持自己的身材,三十年里她一直穿着塑身衣,可见女人坚定起来果然就没男人的事情了。

在一个平常的日子,邓永祥说道:“洪金梅,有件事我已经拖欠了你27年,我决定娶你为妻!”

原来,邓永祥的妻子对这段感情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幻想,她选择了主动离开邓永祥。

听到这句话后,洪金梅轻出了一口气,如同卸下了所有的包袱一般,几天后,一场盛大的婚礼在宾客的祝福声中举办。

豪门家产争夺战中,谁会笑到最后?

婚后几年,洪金梅过足了正室的瘾,特别是隐忍蛰伏27年后,所有的委屈和不甘在婚礼后终于充分释放。

她一改往日低调的作风,变得飞扬跋扈起来,特别是对邓永祥的资产看管极严,即便是前妻所生的孩子想要支取费用都需要经过她的点头同意。

在这一刻,邓永祥也许已经明白了洪金梅的真实面目,但是自己早已年过花甲,即便有心也早已无力。

眼见邓永祥已然风烛残年,随时有可能撒手人寰,洪金梅开始了自己转移资产的行动。对外她仍然是一副贤内助的模样,把邓永祥名下的种种资产打理的井井有条,背地里,她开始通过各种幕后交易将资金转移到自己的海外账户。

邓永祥终于明白,此刻能靠得住的,只有自己的亲生骨肉,于是他背着洪金梅立下了遗嘱,在自己死后,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子女继承,洪金梅只能得到一元钱。

看着这份遗嘱,洪金梅顿感怒火中烧,这一元钱在她看来仿佛是个巨大的羞辱,不甘心的她与邓永祥的子女开始了长达十数年的遗产争夺战,甚至在邓永祥死后,他的子女都没通知洪金梅参加葬礼。

在闹出了尸体争夺战、带狗上坟的闹剧后,洪金梅也明白想要争夺回遗产,只能黑白手段兼施。但是多大十几次的诉讼均落得败诉的结果,这也成为压倒洪金梅的最后一根稻草。

随着年龄的增加,洪金梅也渐渐明白了所有钱财都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道理,直至2019年被查处肺癌,洪金梅最终选择了与邓永祥的子女和解。

这场遗产争夺战中并没有最后的赢家,所有的人在十几年的争夺里付出了巨大的精力,洪金梅在临终前也终于回归了自己嫁给邓永祥的初心,那就是简单的四个字:因为爱情。

法律分析: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遗产在民法中是如何定性的?现行《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都有何规定?

在民法领域中,继承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容体,就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围绕遗产的分割与处分展开。三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同时也承扭着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以,虽是简单的继承二字,但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相当之多。结合本文中邓永祥的遗产争夺来看,邓永祥所订立的自书遗嘱即便放在当前的《民法典》也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它包含了财产所有人临终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便不存在法定继承,只能进入遗嘱继承程序,且按照邓永祥的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但此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遗产仅包括邓永祥与洪金梅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收入的一半,因为婚后的所有收入均为邓永祥和洪金梅共有,他只有一半的所有权。

我国当前《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有哪些呢?

《民法典》用了一整编的形式对继承进行了完备的规定,即第六编继承编。

首先是继承的时间开始于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同时,在未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对所有遗产平分。

所以,如果邓永祥未订立有效的遗嘱,那么其个人合法财产应被洪金梅和子女平分,不存在配偶多于子女或多于父母的情形。

其次是继承权丧失。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例如故意杀害继承人、遗弃虐待继承人等及主动放弃继承权。假如洪金梅在邓永祥晚年没有尽到妻子的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或者杀害邓永祥的行为,那么洪金梅的继承权便依法被剥夺,除非她改好后取得了邓永祥的原谅,才可再次取得。

再次是代位继承,也称间接继承。例如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那么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得继承权。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子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

最后是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分给适当遗产的规定。

此条突破了身份的限制,嫁入洪金梅一直未被邓永祥明媒正娶,但她对邓永祥照顾有加,此时即便未有明确身份,亦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但是份额要比正式配偶和子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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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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