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发文声称自己是幼儿园的女老师,并声称自己班上的所有小朋友都被他体罚过,且还利用职务之便给小朋友喂食过避孕药。此文引发许多网友关注并转发。网友向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调查。
据了解,男子先在一个微信群发布的此消息,然后截图发文的。事后一名自称是该微信群群主的网友发群内截图回应称,此人是刚进群,其发现此事后已第一时间已经举报并反馈官方了,现在已被封号。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发布此消息的是30岁男子田某,田某是太原本地人,其本人及其家属均非幼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且也没有幼儿园工作的经历。
警方通报中证实,田某系为吸引眼球,捏造事实在在网上发布相关言论的,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友:是假的就放心了!
看到警方的通报后,网友们纷纷表示:“是假的,我们就放心了!”、“难以理解这种行为,真是毫无底线、必须严惩!”、“真是离谱,积极向上生活,做个好人,不好吗?非要把自己折腾进了,才安心!”“真是够毁三观的,啥事都敢编,太过分了!”
那么法律上讲,田某的行为最终会如何定性处罚?
律师:诽谤、造谣情节恶劣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互联网的依赖性,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对互联网的管理规定,也已经“从无到有”,且不停的在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一般只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造谣生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那后果就相当严重,需刑事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网上造谣生事,罪与非罪主要区分在于该内容是否被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上述标准之一,且是属于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就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调查。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从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已经对田某刑事拘留来判断,警方已经认定田某的行为是属于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应当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的一言一行,务必要与日常生活中同步。即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我们都务必要做到一致:坚守遵纪守法的底线,坚决不因任何原因以身试法!
#律师来帮忙# #警方:女幼师给幼儿喂避孕药系谣言#头条热榜
(零度时评综合太原杏花岭公安、头条作者@娟姐看法)
页面更新:2024-04-02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