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女子误入男子房间,与之发生关系未反抗,男子被判强奸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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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指男性违背女性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男性一般处于主动地位,他们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是一种性质很恶劣的犯罪行为。

这是大众通常比较能理解的强奸犯罪的特征。不过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的强奸案发生的时候,并不是男性主动,他们也没有对女性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发生关系时女性通常也没有反抗。不过事后女方却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大多数情况下警方也认定了男性涉嫌犯罪,最后男性因为强奸罪被判刑的事例并不少见。

今天就来看一个这样的案例。女子酒醉后走错房间,误与房间内男子发生关系,并且没有反抗。事后女子与男子发生冲突,别人报警后,女子声称自己被强奸,案件最后如何定性,男子是否被强奸罪?大家接着往下看。

四川某地年轻女子陆某,某日与朋友一起外出聚会并喝酒。饭后她又与朋友一道到足道养生会所洗脚按摩,由于陆某酒有点喝得多,处于醉酒状态,所以洗完脚之后没有回家,而是留在会所808房间过夜。

当天晚上凌晨三时左右,陆某外出上厕所。上完厕所因来后,因为酒醉没有看清楚房间门牌号,陆某径直走进相邻的806房间,并爬上806房间的床上休息。

正巧当晚男子罗某也是与朋友一起酒后来到会所洗脚,并且就住在806房间休息。陆某上床之后就躺在罗某旁边,并伸手使劲扯罗某盖的被子。罗某被惊醒,发现自己身边多了个女人,他以为是朋友给自己找的“小姐”,于是便试探了一下陆某的反应。试探了几次之后,罗某发现陆某根本没有反抗,于是便与陆某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陆某处于半醒半醉状态,她不但十分配合罗某,而且还询问罗某自己会不会因此而怀孕。事情结束后,陆某逐渐清醒过来。

当她发现身边的罗某时,追问他是谁,为何会到自己的房间。当陆某得知是自己走错了房间,并且已经与罗某发生了关系之后,她以罗某强奸了自己为由,提出罗某给自己一万元私了此事。而罗某认为是她自己进到房间并且是愿意的,因此不同意给钱私了。二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会所工作人员报警。警方遂将二人带走进行调查。

警方在将情况调查清楚之后,遂以涉嫌强奸为由将罗某的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于是便以罗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受害者陆某是自己走房罗某房间的,并且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没有反抗,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罗某的强奸行为不成立。

罗某发现酒醉后误入自己房间的陆某后,不但没有提醒她走错了房间,反而抱着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在对陆某进行试探之后与之发生了关系。这实际上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来看,罗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在女方醉酒的状态,虽然女方并没有采取反抗措施,但不能因此认定男方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所谓违背妇女意志,除了最为常见的采取暴力和胁迫等手段外,还包括其他手段。而这个其他手段的内涵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晕眩时、醉酒时、无意识时、受到精神威胁时等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因此,罗某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强奸无疑。

此案判决后,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议论。

有人认为罗某很冤枉,他一没有进入陆某房间,二没有强迫陆某,三是自己也处于醉酒的情况下,意识也不能说完全清醒。就是在这几种巧合之下,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陆某在过程中还问过是否会怀孕这样的问题,说明当时她已经是清醒的。处于酒醒状态的陆某并没有反抗,恰恰说明她本人是愿意的。这样就判罗某强奸罪成立,实在是太冤了。

有人认为陆某的做法实际上是敲诈勒索,没有如愿以偿后,反过来污告罗某强奸自己。事情的发生,完全是陆某见有机可乘,自己一手策划的。只不过后来没有达到目的,于是反污罗某强奸。

当然,也有人认为罗某就是强奸。当他发现一个陌生的醉酒女子半夜三更误入自己的房间时,第一反应不是将她扶回她的房间,反而认为是朋友给自己找的“小姐”。这样的说法显然只是在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进行狡辩。我国的法律对强奸罪的认定,并不是以强奸行为发生时受害妇女是否做出反抗行为作为必要条件,而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作为先决条件。只要妇女不愿意,不管是你否采取了暴力手段,也不管在过程中女性是否进行了反抗,都以强奸罪论处。

此案的判决已经生效,罗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陆某呢,因为酒醉一时大意走错房间,导致发生自己不愿意发生的事情。虽然事后对方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此事同样会给她带来心理阴影和负面影响。可以说因为一次酒醉之后的偶然行为,对双方都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删之,如令你感到不适,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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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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