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凭啥返还银行10万?”法院: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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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如果去银行取款,最后因为柜台失误多提了5万元,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该不该返还?

邱某是浙江舟山人,出生农村,父母都是农民,文凭不高。但在父母的支持下,他还是完成了大学教育。但大学毕业后他并没有找到合适工作,于是便开了家便利店。

在几年的经营后,邱某也有了些积蓄,于是便打算重新装修店铺。到银行后经在一番排队取号后,邱某总算是取到了五万块钱,随后便转身离去。

但就在他离开银行后不久,便接到银行电话声称因为银行柜员的失误,导致他银行卡里的存款没有扣除,反而存入了五万元。邱某于是立马转身折返。

但走到一半后,邱某突然想到这一来二去自己多了十万块钱,是笔不小的数目,正好自己此时也需要钱来装修店铺。而且银行不也说“离柜概不负责”嘛,毕竟是他们的问题,凭什么让自己负责呢。

并且自己又没偷没抢没有犯法,而且也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反正到时候他们来了还给他们就是了,自己也不会有啥处罚。

于是邱某便怀着侥幸的心理回到了家,不打算返还这五万元钱。等到第二天后邱某又接到电话让他返还钱款,但邱某以装修店铺为由推脱了。

银行无奈,于是又接连几天向他打电话,但无一例外都被拒接了。于是,在多次催还债务失败后,无奈之下银行只得将邱某告上法院。

【以案释法】

在进入银行办理事务时我们时常会看到银行柜台上“现金现场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字样。那为何邱某在离开柜台后却仍然要返还五万元欠款,而不是由银行自己负责呢?

其实这并非是银行的“双标”,银行让邱某返还钱财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邱某多得的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律应当返还

事实上,邱某对于多得的10万元确实是没有过错的,同时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但他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他在得到这笔钱后却不返还的行为则是违法的。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谓不当得利,即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欠缺法律依据而获利,而获利和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因为银行柜员的过错,导致邱某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便获取了10万元存款和现金,而银行也因此遭受了10万元的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邱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负有返还的义务。也正是基于此,法院判决邱某应当返还银行10万元。

二、银行是否可以以“现金现场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来对自己的过错免责

新闻也时常报道有人在取款离开银行后发现刚刚的取款少,返回银行找个说法时却被告知“离柜概不负责”让其自己负责。为何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便能运用该条款免责呢?

其实银行的这种做法也并非欠缺合理的理由。因为在欠缺监控的年代,偶尔会有人在取款后故意放入假钞之类,然后再去找银行负责,从而导致银行要处理的矛盾纠纷不断。

但实际上银行能免责也并非是基于该条款。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确实是在银行因工作人员而遭受损失的,银行也仍然要承担责任。

之所以本案中邱某要承担责任也正是因为银行有监控视频等资料能够证实。

最后该条作为“驰名双标”的典型,实际上也是有违法律的相关依据的。

该条款其实符合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即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事先拟定,并重复适用的条款。

正因为未与对方协商,因此该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因此银行的该条款是无效的,只能够作为提示他人在取钱时多加注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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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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