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女生拒绝下班后团建,公司领导:直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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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25岁的周女士,是一家知名公司的客服人员,在今年6月刚办理了入职。尽管每天要工作9小时,每周只有单休。周女士也兢兢业业,没有对工作出现一丝马虎。

拒绝团建被开除,女子依法申请仲裁


然而,没过几天,下班后的周女士正准备离开公司回家时,她收到了领导的一条微信,要求她参加当晚的团建活动。

由于一天的工作很疲惫,周女士因个人原因没有去,通过微信回复希望领导能够理解她的情况。

就在第二天早上,周女士才到公司打卡不久,被领导叫去了办公室。只见领导情绪激动地对她发泄不满,声称周女士不参加团建活动是对公司的不尊重、对同事的不友好、对工作的不负责任,说完后,就让她到财务那办离职手续。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责和解雇,周女士感到非常委屈。试着解释原因说,当天下班后要花很长时间坐公交车回家,太累了,所以没有参加。自己需要个人空间,对团建活动不感兴趣,不代表不尊重公司和同事,只是自己的选择。

而且,自己在工作中就算出现差错,也从未对他人造成任何影响。

公司领导坚持着自己的决定,协商无果后,周女士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她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周女士表示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雇她,这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在劳动法中,解雇员工应当有合理的理由,这是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一般来说,公司只能在员工严重失职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一、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必须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就可以因此来解雇周女士?

即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必须参加团建活动,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为员工未参加团建活动就直接解雇员工。

这与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解雇条件的规定有关。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雇员工需要有明确的和合法的理由。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者造成公司利益重大损害等。

单纯的因为一次未参加团建活动并不足以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

公司组织团建活动通常是为了增进员工之间的关系,提升团队协作精神,但这并不能成为强制员工参加,更不能作为解雇的依据。

员工的个人时间应当受到尊重,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参加下班后的活动,即使这些活动是由公司组织的。

此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一些规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冲突,那么应当以法律为准。

因此,就周女士的情况来看,即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必须参加团建活动,但因为周女士未参加一次团建活动就解雇她,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这种解雇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周女士完全有权利要求公司对无故辞退她的行为进行赔偿。

二、周女士是否有权拒绝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

劳动法中关于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也就是说超出这个时间之外的都属于员工的私人时间,员工有权自行支配自己的私人时间。

在周女士的案例中,公司把团建活动安排在周女士下班之后,其实是占用周女士的私人时间来变相加班,周女士有权不选择参与。

尽管举办团建活动有助于提升团队的凝聚力,但公司没有权力强迫公司员工在个人时间内参与公司的活动,更不能因为员工不参加活动而对其做出解雇的决定。

从周女士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她当时的疲惫状态和长时间的通勤需求,这让她对参加团建活动产生了困难。

这种情况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而不是被作为解雇的理由。

再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内,公司的团建活动也不应成为员工的强制任务。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选择。

强迫员工参加对他们可能没有兴趣或无法参加的活动,是对员工权利的侵犯。任何形式的强迫都是对员工权益的侵犯,应当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三、如果周女士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是否能依法维权?

如果周女士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仍然享有保护员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款。

即使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周女士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周女士就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依赖于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确定的。

如工资支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因素。

周女士可以通过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方式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周女士成功证明了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能任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理由,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同样需要遵守这个规定。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那么解雇行为就已经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与周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周女士两倍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周女士应当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希望这一案例能够引起广大员工和企业的重视,从而更好地维护员工的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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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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