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朝廷官僚人事制度的法律规定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文|木木

编辑|观星


流品是中国十分重要的传统观念之一,它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明清时期,流品问题与官僚人事制度结合在一起,受到国家的立法保护,并引起普通社会成员的重视。

流品是“中国社会独特的传统”,是“只有中国人脑筋里才懂得”的根深蒂固的观念。

时至今日,在学历、职业和住址等要素的包装之下,流品作为一种社会观念依然有着较大的影响,不仅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

实际上,在明清时期,流品问题与官僚人事制度结合在一起,受到国家的立法保护,并引起普通社会成员的重视。

洪武十三年,出身低微的朱元璋任命偰斯为吏部尚书时,明确要求吏部“拔擢才良,甄别流品,清浊臧否,不致混淆”。

《大清会典》中关于“铨政”的第一条规定就是要“别其流品”:选人无论正途杂途,皆须身家清白。其八旗户下人及汉人家奴、长随、倡优、隶卒子孙概不准冒入仕籍。

清朝基于体制的考量,十分重视流品问题。《学政全书》中对此有过非常直白的说明:既经应试出仕,即可上膺封典,而家奴之名滥邀诰赠,尤于体制未协。

国家依循制度规定,当“官员遇有覃恩及三年考满,例给封赠”。如清代的一品大员可以被“封赠三代”,其“曾祖父、祖父、父俱如子孙官”,“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一品夫人”。

届时将以皇帝名义向该官员的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颁赠诰命。若不慎,昔为隶卒衙役的曾祖父被封以子孙的官衔,年少时倚门卖笑的祖母俨然以一品夫人招摇过市。

在笑贫不笑娼的社会中或许会熟视无睹,但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之中,势必严重玷污国家荣典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有关人士为自身名声计,也不齿与其为伍。

故在论及任官资格时必须“首重流品”。传统中国为大多数男性社会成员提供了立身出世、以任官为终极目标的公共品,其中最主要的当推科举制度,此外还有捐纳制度。

社会成员利用上述制度提升自身地位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合法和非合法两种。

合法手段主要指在户籍类别方面属于良籍之人根据制度的规定报捐应试,非合法手段主要指良籍之人冒籍应试和贱籍之人报捐应试。

贱籍之人的报捐应试在当时被称为“冒捐”和“冒考”。这里的“冒”就是指违规利用国家制度的行为。我在别稿中曾经关注过冒籍报考,此次主要讨论贱籍之人的冒捐冒考。

关于贱籍的冒捐冒考问题,学界已经有过研究。例如,岸本美绪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并从此观察中国的身份制度。

尤其关注了雍正年间对身份制度的改革,指出这一改革的重点在于区分流品、维护上下尊卑的社会秩序。

她认为贱籍的冒捐冒考行为反映着社会内部存在冀望进入仕途的强烈欲望,地方官们将冒捐冒考视为棘手的问题,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制度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她详细地爬梳了清代文献,以报捐应试的资格为中心整理出64条相关规定,并且指出,这些规定并非一个体系化的产物,而是因应不同问题而做出的对症下药式的个别规定。

刘希伟则从“应试权益”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奴仆、隶卒、倡优等人,以及“半贱民”的应试问题。

丁修真围绕着如何证明“身家清白”的问题,结合案例进行研究,指出了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在这些先行研究的基础上,我认为,关于冒捐冒考问题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尤其是围绕着与所谓贱籍之人报捐应试资格有关的诉讼问题。

冒捐冒考问题就其本质来说是各类庶民进入官僚后备军,士人阶层的问题,就其表象而言则是关系任官资格问题。

由于是否具有某种身份和资格是衙门的专权事项,故涉及该问题的诉讼有别于婚姻田土和强盗人命的案件,为了叙述方便,姑且将其称为行政诉讼。

一、法律的基本规定

国家为从仕途的源头确保官僚群体在流品上的“纯洁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一般来说,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者亦有资格利用捐纳制度。以下约略述之。

在“四民为良”的规定之下,属于民籍、军籍、商籍、灶籍之人可以报捐应试,但需同时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

与此相对的是所谓贱籍,即“奴仆及倡优隶卒”,以及乐户、丐户、惰民等特殊人户。

经君健认为,清代的贱民等级具有以下共同特征,即与主家有主仆名分、不得与良民共居处及同坐共食、从事服役劳动、不得与良民通婚姻、不得应考报捐和服饰有限制。

经君健并将上述贱民阶级根据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分为四个等第,处于最低等的是奴婢,其次是惰民丐户等。

然后是佃仆,等第相对较高者是服役于衙门的隶卒人等。清政府早在顺治九年就宣布禁止贱籍之人和曾被革职者参加科举考试:童生入学,乃进身之始,不可不严为之防。

或系娼优隶卒之家及曾经问革,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出严行究问黜革。若教官纳贿容隐,生员扶同保结者,一体究革治罪。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报捐。

如有违犯,本人被“黜革”外,为其“保结”之人也要被“究革治罪”。乾隆八年至十五年,长年跟随云南布政使宫尔劝的长随杜七用历年“婪赃银”5000两供其子杜时昌报捐同知。

其子“恐怕说出长随之子,不便捐官,故混供另有抱养之伯父杜冕,过继与伯父为嗣”。

乾隆十六年事发,除杜时昌被“革去职衔,杖一百徒三年”外,相关的“冒滥出结之员”均按照上述规定交吏部查办。

乾隆三十五年,清政府再次重申了对贱籍应试的规定:查娼优隶卒专以本身嫡派为断。本身既经充当贱役,所生子孙例应永远不准收考。

其子孙虽经出继为人后者,终系下贱嫡裔,未便混行收考,致启隐匿冒考等弊。

这一规定乾隆五十三年以例文形式被纂入《大清律例》: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朦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

这一规定永远剥夺了娼优隶卒本人及其子孙的报捐应试资格,并有相应的罚则。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雍正年间宣布“豁除贱籍”之后,由于相关制度未能及时配套,结果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丐户之子报捐的情况。乾隆二十年,浙江丐户毛茂生之子毛光宗报捐贡生,被人攻讦。

浙江巡抚的“咨部请革”之后,礼部“并未斥革”,等于默认了毛光宗的报捐,以致成为贱籍之人合法报捐的先例。

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墫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案子:卑污苟贱,人不与齿。今有米脂县削籍乐户巩黑子欲行捐监,邑人攻讦。

据巩黑子控县供称,伊家虽现有妓女毛娃子、娇儿二人,皆已白发,久不为污贱之事。经米脂县知县袁纯德详请据照毛光宗旧例,许其报捐应试。

出身于科举世家的刘墫对此表示反对,建议“请定乐户从良报捐之例”:窃思捐纳考试必载三代履历,一入仕阶,亦难禁其不荣封祖父。

巩黑子之父巩双始行具结从良,是伊父祖尚为倡户,安可滥邀国典。况家中妓女现存,即系身行污贱之人。其子孙乃得觊厕士绅,实未足以厌人心。但与毛光宗事略相等,碍难办理。

合无仰祈圣鉴,饬部酌议,或以乐户虽已改业,究系倡后,与奴隶等不许入场捐纳一例遵行。即以改籍从良出自特恩,应予以自新之路,亦须令地方官加意查察。

果系家无亲为贱行之人,必定以年代或四世或五世,俟其秽风渐远,始许与良民一体听其报捐应试。庶名器不致妄干而攻讦之风亦可永息矣。

礼部经协商之后作出了如下规定:山陕之乐户、江浙之丐户,虽编籍由来无可确据,而其相仍托业,实属卑污。

雍正元年因御史年熙、噶尔泰先后奏请,准令除籍改业,得为良民,正所以杜其邪僻之路,非即许其厕身衣冠之林也。嗣后应酌定限制,以清冒滥。

如削籍之乐户、丐户,原系改业为良,报官存案,袚濯旧污,阅时久远,为里党所共知者,自不便阻其向上之路。

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所有从前冒滥报捐各生,均行斥革。

这一规定对“豁除贱籍”与报捐应试的关系做了明确的界定,即该项改革仅仅是“杜其邪僻之路”,并非准许原属贱籍之人可以藉报捐应试“厕身衣冠之林”。

在此认识之下,礼部规定了一个前提和两个条件:前提是“改业为良,报官存案,袚濯旧污,阅时久远,为里党所共知者”。

条件之一是“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条件之二是“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

只有完全满足了上述前提和条件,“方准报捐应试”。这一规定成为以后审理贱籍报捐应试问题的标准。

乾隆三十七年至三十九年担任刑部右侍郎的吴坛在所著《大清律例通考》中,将上述礼部的规定附在“人户以籍为定律”第六条例文之后称,“应纂为例,附入此条之后,以便永远遵行”。

将“除籍改业”之后允许报捐考试的时间规定为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开封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两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相互照应,以便避免因制度互异而导致彼此抵触。为了确保流品的纯洁,还存在着对法规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况。

如薛允升在议论乾隆五十二年奏定的军流人犯子孙考试资格的条例时指出:其父作奸犯科,并无禁其子不准考试之例。

然准予考试,其子或登仕籍,则其父即可荣膺封典,在寻常过犯原可不必深究,傥犯系积匪猾贼、凶恶棍徒及强盗等类。

其流品亦不殊于隶卒等类,若不显为区分,殊未平允。似亦应不准考试。由此可见,即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作奸犯科”者之子应考,但出于“流品亦不殊于隶卒等类”的观点。

薛允升认为应该限制“积匪猾贼、凶恶棍徒及强盗等”人之子的考试资格。

由于报捐与应考同为晋身之阶,故也可以理解为严禁此类人之子报捐。我们透过薛允升的意见可以感觉到流品问题的敏感性。

三、相关部门法规中的规定

除《大清律》外,《礼部则例》和《学政全书》中也记载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处理事例。

如“凡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小马、驿递、马夫、皂隶、马快、步快、盐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均不准应试”。

自然也不能报捐,而民壮、儒学门子斗级和铺兵铺司的子孙如果符合没有“改充他役及其先曾充当皂快等役”的条件,则可以报捐应试,等等。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衙门中差役名目不一,规定中难以包罗万象,故在涉及具体问题时,地方督抚往往向中央各部咨询。

嘉庆十八年前后,江西吉水县衙门的“县役龙太”之子龙鼎新报捐了监生,因龙太的役名是未见于相关规定的“听差”,故江西方面请求礼部的判断。

礼部经研议后咨覆:江西吉水县役龙太由民壮改充听差,虽名非皂快,而所管督解、递犯、承差、词讼与皂快名异实同,何得藉词奉官差遣,遂令子孙滥邀名器。

龙太之子龙鼎新即龙跃鉴所捐监生应行斥革,追照缴销,以杜冒滥而别流品。当涉及某些规定的执行对象时,地方督抚也会提出咨询。

如《礼部则例》中就规定,“童生考试不得有身遭刑犯等弊”,违反者既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报捐。这里的“身遭刑犯”之“刑”指受到刑罚处分。

在当时的意识中,“刑伤过犯,终身之玷”。乾隆三十九年至五十年,山东平阴县民赵彬芳“充膺民壮”,在“因病退役”之后欲“捐纳监生”。

根据规定,民壮“原为捍御城署、仓库而设自非贱役可比,应不便阻其进身之阶”,故就制度本身而言,赵彬芳享有报捐资格。

估计是受到他人攻讦,“该县府查明赵彬芳应役时,或因技艺生疏,或因催粮误卯,屡经杖责,究属已受刑伤”,向山东巡抚请示可否准许赵彬芳报捐考。

山东巡抚感到棘手,为此用咨文向负责报捐事务的户部咨询,户部又将此案转给礼部。礼部经研议后认为,既然“曾充民壮,屡经杖责,即属身遭刑犯之人,应不准其报捐”。

可见,仅是“或因技艺生疏”等受到杖责,且该杖责不一定留下文字记录,也会被剥夺捐考资格。并非所有的受刑之人都被剥夺捐考资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酌情处理。

例如,道光九年,开设钱铺的江苏民人张天麟因期票“逾限未缴”被知县追比,其子张开基“因思伊父患病,求代受责”。在通常情况下,追比必然伴随着捶楚。

礼部就此事议覆称,张开基“爱亲情迫,实出至诚,与刑伤过犯者不同,应准其捐考”。

可见,朝廷对代父受刑与违法受刑是区别对待的。还有一些规定条分缕析,根据行为对象的具体行为进行取舍。

例如,“民间收生妇女,如无别项身家不清,其子孙自应准其捐考”。但是,如果该“收生妇女”曾经被地方官“勒派验奸”,情况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奉派验明“奸情”的该“收生妇女”被认为是“迹类仵作”,则“应比照丐户等情愿削籍之例办理”,即“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

透过上述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处理意见,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为区别良贱,需要反复重申和细化相关规定。此举恰恰说明了社会上存在希望突破良贱之别的动向。

这种动向的表达方式之一就是希望利用国家的科举制度和捐纳制度,由此谋得出身立世的资格。当然,这种动向及其具体的行动无疑会与固有意识以及制度规定发生冲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9

标签:隶卒   乾隆   之子   礼部   官僚   朝廷   清朝   子孙   人事制度   时期   资格   制度   社会   国家   考试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