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财政局局长罗碧飞,涉案金额300余万

罗碧飞,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本科文化,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9月至2001年3月任安仁县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2001年3月至2003年1月任安仁县竹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任安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任安仁县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安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3年7月至2019年3月任安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安仁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2019年3月至今任安仁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单位受贿罪

罗碧飞担任安仁县农开办主任期间,为解决单位经费紧张问题,主持召开了单位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收受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业务回扣或所送财物,全部列于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向上争资立项等开支。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收受安仁县永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水电设计公司)项目设计费回扣39.0993万元、安仁县生平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平米业公司)所送现金24万元,合计63.0993万元。

(一)罗碧飞任安仁县农开办主任后不久,永乐水电设计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找到罗碧飞,表示希望安仁县农开办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交其公司承做,并承诺按一定比例的项目设计费回扣返给安仁县农开办,罗碧飞答应了陈某1的请求。不久后,罗碧飞召集周某1、侯某等安仁县农开办领导召开会议,决定今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有设计均由永乐水电设计公司承做,安仁县农开办按“设计费÷2.5×0.7”的比例(再减去开票税金)收取设计费回扣。

(二)2013年9月,罗碧飞召集单位领导侯某、周某1、周某3等人开会决定,要求生平米业公司从安仁县农开办领取的30.5万元农业科技推广费中拿出20万元,用于安仁县农开办干部职工福利、协调领导关系和向上争资立项等开支。2013年9月11日,生平米业公司送给安仁县农开办现金20万元。2015年1月,生平米业公司的何某2能为感谢安仁县农开办帮其公司成功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送给安仁县农开办现金4万元,安仁县农开办出具了收条,罗碧飞、侯某、周某1在收条上签字。

二、贪污罪

罗碧飞在担任安仁县农开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开支、虚报费用的方式,从安仁县农开办套取公款140.873247万元,并对其中138.073247万元据为己有。

(一)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安仁县农开办通过单位受贿、套取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套取单位行政账户资金等方式,将454.5618万元列入单位“小金库”。在此期间内,被告人罗碧飞多次以虚假开支事由出具《费用开支说明》及虚报费用发票的方式到单位“小金库”进行报账,共计1260795.8元。

(二)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罗碧飞使用从周某2、卢某2、阳某1等人手中收集的消费发票及其本人积攒的个人消费发票,安排安仁县农开办段某等工作人员签写经手,经其本人审核、侯某审批后,从安仁县农开办行政账上虚报套取公款共计13.493867万元:2013年8月16日虚报3582.67元;2013年9月27日虚报34235元;2013年10月9日虚报10511元;2013年10月16日虚报10191元;2013年11月18日虚报11269元;2013年12月13日虚报38377元;2013年12月19日虚报19650元;2013年12月31日虚报5591元;2014年3月28日虚报832元;2015年1月5日虚报700元。上述款项虚报套现后,被告人罗碧飞全部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日常生活等开支。

(三)2014年,罗碧飞两次以虚报费用发票的方式,从安仁县农开办项目专账上虚报套取有公款共计1.2998万元: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罗碧飞把之前从朋友处收集到的9张合计金额2998元的发票,交给单位报账员段某进行整理报账,并对安仁县农开办副主任周某1、段某说这些发票是其平时日常公务的费用开支,要他们将这些发票以项目管理费名目到项目专账上进行报账。2014年7月,骄阳广告打印社在安仁县农开办报账打印宣传费过程中,被告人罗碧飞在报账票据的附件资料上签单虚列制作信封1万个的费用,并以此虚报套取公款1万元。上述款项虚报后,被告人罗碧飞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三、受贿罪

罗碧飞在担任安仁县农开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10次收受安仁县东南阳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阳光公司)负责人阳某1所送财物共计14.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2013年九十月份的一天,阳某1到被告人罗碧飞办公室提出东南阳光公司2013年申报产业化项目没有成功,希望2014年继续申报,请求罗碧飞予以支持,罗碧飞当场表示同意。后阳某1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送给罗碧飞。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阳某1在被告人罗碧飞办公室以春节拜访的名义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送给罗碧飞。

3.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安仁县农开办将东南阳光公司项目申报资料向上申报后,被告人罗碧飞打电话给阳某1以项目申报需要协调关系为由,要求阳某1给予经费支持,后阳某1将1.2万元转到罗碧飞提供的其侄子罗某1的银行账户。

4.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碧飞向阳某1提出赞助其一些钱用于私人买车,阳某1当时表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阳某1打电话约罗碧飞在“安仁县大市场”门口见面,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送给罗碧飞。

5.201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罗碧飞打电话给阳某1提出项目评审需要去省里协调,要求阳某1给予经费支持。后阳某1通过其妻子唐某的银行账户将1万元转到罗碧飞提供的其侄子罗某1的银行账户。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阳某1驾车来到被告人罗碧飞位于安仁县城东方小区楼下,以春节拜访的名义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及两箱脐橙送给罗碧飞。

7.2015年10月份的一天,阳某1到安仁县农开办办理项目报账审批手续时,在罗碧飞办公室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送给罗碧飞。

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安仁县农开办能够顺利拨付项目资金,阳某1在被告人罗碧飞居住的安仁县东方小区楼下,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及两箱脐橙送给罗碧飞。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阳某1在安仁县农开办办理项目结算资金报账审批手续时,阳某1在被告人罗碧飞办公室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送给罗碧飞。

1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碧飞要阳某1帮忙解决一些办公经费,阳某1同意后将2万元转到罗碧飞提供的其侄子罗某1的银行账户。

四、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6年,罗碧飞在担任安仁县农开办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单位向上争资立项、协调上级领导关系、发放干部职工福利需要费用为由多次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周某1、侯某、周某3、李某3等人召开专门会议,并在会上达成了以工程项目中虚列工程、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后由承包工程项目老板提现交给安仁县农开办的意见。确定由副主任周某1负总责,分管项目的副主任侯某和项目股股长李某3具体负责制作虚假项目结算资料。

期间,安仁县农开办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老板从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工程管护费、科技推广费资金566.6897万元,收取老板返回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35万元,收取老板交来的设计费返还款39.0993万元,从单位机关行政账报账套取出来的现金13.6930万元。以上共计套取财政资金654.482万元,其中,列入安仁县农开办账外支付预算外项目开支资金199.9202万元,均用于预算外项目工程款及相关费用支出;列入段某保管的单位“小金库”资金454.5618万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已开支455.00108万元。经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段某保管的单位“小金库”开支资金中,358.0097万元来源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在使用时改变了资金属性,未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用途,造成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损失358.0097万元。

段某保管的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358.0097万元中,其中:24万元系被告单位安仁县农开办收取生平米业公司所送资金,认定为单位受贿;被告人罗碧飞通过虚报套取126.07958万元,认定为其个人贪污;用于安仁县农开办办公公务支出、发放临聘人员工资、资助村乡建设等共计73.606万元。实际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达134.32412万元。

判决如下:

一、单位安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因安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合并到安仁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该罚金由安仁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其接收被告单位安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财产额度内承担。)

二、罗碧飞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罗碧飞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81.273247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紧紧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压实扛牢主体责任,加强对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领域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湖南落地见效。

通报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罗局长虚报套取农业资金,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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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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