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的兵器工业

1927年4月,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势力,发动了“四一二”事变,另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蒋介石在紧紧控制军权的同时,极力加强军事装备实力,在军政部下设立兵工署,统管兵器生产,对兵器工业的管理开始由分散走向集中,进入统一规划和有计划的发展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的兵器工业,经历了抗日战争前(19286-19377)抗日战争(1937.7-19458)和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8-19499)三个阶段。

(一)抗日战争前的兵器工业

国民政府成立初期,面临政治、经济、军事上的重重困难,国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和新军阀之间的混战,对蒋介石政权构成了威胁;日本帝国主义1931年侵占东北,建立伪“满州国”,1932年进攻上海,1933年侵犯长城诸口,1935年策动“华北特殊化”,全国民众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不断高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工农红军的发展,又直接震撼着蒋介石的统治。在这种形势下,蒋介石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将其军事力量要用来对付中国共产党,并以此为出发点,规划兵器工业生产。

1.成立兵工署,对兵器工业实行统一管理

1928年11月1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组建兵工署,任命军政部政务次长张群为署长同年12月11日,民政府公布《军政部兵工署条例》,条例规定“兵工署直隶于军政部,掌管全国兵工及关于兵工之一切建设事宜”。兵工署对全国兵工单位实行直接领导,明确定全国兵工厂的生产、建设、科学研究、产品设计、武器制式、产品检验、主要原材料采购、主管人员任免、经费开支等,均由兵工署负责办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兵工建设中涉及地方政府的重大事宜,由兵工署直接同地方政府协商解决。这从组织上、立法上确立了兵器工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兵工署的机构职责于1933年10月9日、1935年6月25日进行过两次调整。1935年调整后设署本部、制造司、技术司、军械司等单位。

2.颁布《兵工厂组织法》,改进企业管理

1929年10月31日,行政院颁布《兵工厂组织法》,对兵工厂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职责作了统一的规定。明确“兵工厂直隶于军政部兵工署,制造陆、海、空军军用各种兵器弹药、器具及材料”。每个工厂设厂长一人,管理全厂事务,如有必要也可设副厂长一人,辅助厂长处理事务。工厂内部职能机构设一科(审计)三处(务工务审检)二委(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审计科掌理审核全厂预算决算;总务处设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五课,以及军械库和警卫队;工务处设图案室,并管理厂内动力及制造厂生产事宜;审检处设试验室与物料库,负责兵器的试验、检验及器材购办;技术委员会掌理工重要技术和计事宜;教育委员会掌理工厂工人技术教育事宜。厂长、副厂长由兵工署呈军政部审定任命,同时还强调没有兵工学识及专门技能者不得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当时,兵工署所辖的兵工厂都按《兵工厂组织法》的规定任命工厂领导人,调整组织机构,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1931年7月,行政院又颁布了《修正兵工厂组织条例》,对兵工厂的机构设置,按照工厂的规模,分别有所调整。

3.兵工厂的整顿与建设

兵工署成立后至1932年,直辖的工厂只有上海兵工厂、上海炼钢厂、金陵兵工厂、汉阳兵工厂、汉阳火药厂、巩县兵工厂、华阴兵工厂。其中上海兵工厂于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停办。全国还有一些大型兵工厂(东三省兵工厂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被日军侵占)仍由地方政府控制。

1932年7月至8月间,兵工署根据《建设国军五年计划》所需武器弹药,编制出《国防兵工五年建设计划预算书》,并会同陆军署编制出《建设新兵工厂计划书》。《国防兵工五年建设计划预算书》未获国民政府军事当局的全面支持;建设新兵工厂经费,同意列入预算。建设新兵工厂的要求系合原有各工厂之制造力,每年充实国防军五师之新兵器”。新厂建设经费,预计为美金1600万元。

1932年8月29日,参谋本部第一厅提出了《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此《草案》包括整里原有兵工厂和建设新兵工展,整理后的产品产量,以能供每年建设五个师和相当特种队以及原有部队所需补充的武器弹药为标准,月生产能力为:手枪300支、冲锋枪400支步枪3500支、轻重机枪210挺、高射机枪10挺轻重型后膛火炮48门、迫击炮12门、类枪弹1240万发、炮弹10.28万发、迫击炮弹9000发、手榴弹5万枚、航空炸弹2200枚、火炸药21.5万公斤。

根据整理计划,兵工署对上海兵工厂金陵兵工厂汉阳兵工厂汉阳火药厂、巩县兵工厂、济南兵工厂等大型工厂进行了清理整顿:撤销上海兵工厂,将其枪弹厂、机枪厂、炮厂、迫击炮弹厂、航空炸弹厂、手榴弹厂和火药厂分别移交金陵兵工厂、汉阳兵工厂和汉阳火药厂;金陵兵工厂除接收上海兵工厂移交来的部分生产单位外,不再进行扩充,并缩小轻迫击炮厂的规模;汉阳兵工厂,对其机枪厂、炮厂略加补充,主要制造重机枪、步枪和野炮山炮;巩县兵工厂,对其炮弹厂进行扩充,增购机器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济南兵工厂,对其枪弹厂、轻迫击炮厂、手榴弹厂维持现状不变,其重迫击炮厂、航空炸弹厂停止生产华阴兵工厂,暂维持现状(1933年停办)原兵工厂虽列入整理计划,但仍由阎锡山控制,整理计划未能落实。

由于资金短缺,建设新兵工厂的计划在执行中不断进行调整从1933起后筹的工厂有:1933年筹建巩县化学厂,1934年5月改名巩县兵工分厂,1936年建成,从事战剂和防化器材生产;1936年2月筹建南昌火工作业所1937年4月建成,改名南昌工作业厂,从事装填航空炸弹;1936年4月在南京建立炮兵技术研究处,负责筹建株洲工厂,生产20毫米、37毫米、105毫米新式火炮和炮弹;1936年7月1日在南京建立中央修械所,从事修理枪械、火炮的任务;1936年9月7日在南京成立军用光学器材工厂筹备处,为建立光学器材工厂作准备。

4.建立兵器科研机构

为了研制新式兵器和改良现有兵器的战术技术性能,兵工署筹建了物理、化学、精密测试、航空兵器等研究机构。

1932年7月,在南京建立理化研究所,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和材料产品的分析试验。

1934年10月1日,在南京建立应用化学研究所,从事化学战剂、防化技术、毒伤医疗和化学兵器的研究。

1934年冬,在南京建立精密研究所,从事样板制造、精密测试和材料试验。1937年3月,在南京建立航空兵器技术研究处,从事航空兵器的试制和改良。1937年7月1日,在南京建立弹道研究所,从事兵器内外弹道和火药的研究

5.规定枪炮制式

当时军队的武器装备,一部分是国内兵工厂生产的,一部分是从国外购买的。国内生产的武器,也是仿制外国的,品种繁杂、口径各异。以步枪为例,民国初期有汉阳、广东、四川、山西等兵工厂制造的79毫米步枪,上海、广东等兵工厂制造的6.8毫米步枪。同一口径的步枪,产品图纸各异,零部件也不通用。

1932年6月,兵工署召集制式兵器会议,通过会议讨论,提出枪械和火炮的制式方案:步枪,采用德国1924年式;轻机枪,采用法国哈其开斯1931年式;重机枪,采用哈其开斯1930年式;手枪,采用美国11毫米柯尔特式;高射机枪,采用13.2毫米哈其开斯式;平射炮,采用瑞典47毫米卜福斯式;迫击炮,采用法国81毫米布朗德1930 年式;山炮,采用75毫米卜福斯式;野炮,采用法国75毫米斯乃德B式;榴弹炮,采用105毫米斯乃德式高射炮,采用英国 75毫米维克斯式或75毫米斯乃德式,25毫米哈其开斯式;重野炮,采用辽造105毫米19年式;重榴弹炮,采用155毫米斯乃德式。

但是军政部认为,此次会议所规定的兵器制式,是以专家为主体制定的,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殊非研究制式兵器之次序”。因此未予接受。

1933年9月蒋介石电令:从速切实讨论各炮种制式。兵器制式化再次被提上议事程。在军事委员会主持下,参谋本部第一厅,军政部兵工署、军务司,训练总监部及其步骑兵、炮兵、工兵、辎重兵各兵监,军事委员会第一厅、第二厅,陆军大学等军事机关院校,根据战术要求,结合外国兵器的技术诸元以及当时中国的国力、人力、战力、机械力、交通设备等条件,各自拟定兵器制式技术诸元意见书。1934年12月22日召集器制式战术技术诸元讨论会。与会各机关、院校,分别对枪械、火炮、弹药、辎重车辆、装甲车等的战术技术诸元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会议认为,中国的兵器基本上仿制外国的,所以兵器制式必须在制造和使用中逐步认定。

步枪:1934年初,巩县兵工厂在从德国引进生产的1898年式毛瑟枪的基础上进行试制,1935年正式投入生产,定名为24年式步枪,并定为制式,后改名中正式步枪

机枪:1934年金陵兵工厂开始仿造德国1908年式马克沁重机枪,并有所改进,1935年仿造成功,定名为24年式马克沁重机枪,并定为制式。大沽造船所、重庆武器修理所、东兵器制造厂、县兵工厂先后仿造捷克式79毫米轻机枪,该枪闭可靠性好,更换枪管简便,结构牢固,被定为制式武器

步、机枪弹:7.9毫米枪弹威力大、杀伤力强,步、马枪和轻、重机枪均可通用,被定制式弹药。

迫击炮和炮弹:金陵兵工厂1931年设计的82毫米迫击炮和炮弹,被定为制式武器统一兵器的制式,为工厂扩大生产和部队后勤供应创造了有利条件。

6.兵器生产

1928年至1936年间,兵器制造有所发展,枪炮弹药的品种增多、性能提高、生产工艺有所改进,化学战剂、防化器材已投入试制和生产

步枪:汉阳、太原、巩县、金陵、东三省等兵工厂分别生产了德国1888年式、1898年式、1904年式、1924年式毛瑟枪。1935年巩县兵工厂试制成功24年式步枪,当年生产2.04万支。

机枪:金陵兵工厂试制成功的24年式马克沁重机枪,定为制式后投入批量生产;汉阳兵工厂试制成功的三十节重机枪,1934年月产20挺

火炮:上海兵工厂对仿制的克虏伯式29倍75毫米野炮进行了改进,最大射程从6000米提高到11000米;广东第二兵工厂、东三省兵工厂生产了75毫米、100毫米、105毫米榴弹炮,东三省兵工厂还生产出日式105毫米加农炮和37毫米平射炮;金陵、汉阳、上海、济南、巩县、华阴等兵工厂,辽宁迫击炮厂,太原兵工厂生产了82毫米、105毫米迫击炮;华阴和太原兵工厂还先后生产150毫米迫击炮

枪弹:步机枪弹主要是7.9毫米、6.8毫米两个品种。7.9毫米枪弹被定为制式枪弹后,成为主要的弹种。生产的工厂有汉阳兵工厂、济南兵工厂、广东兵器制造厂(含后称广东第一兵工厂)、第二十一军子弹厂(含后称四川第一兵工厂)等。手枪弹主要是生产7.65毫米、7.63毫米两种,同时也适用于口径相同的冲锋枪。生产的工厂有金陵兵工厂、汉阳兵工厂、太原兵工厂、广东兵器制造厂和汕尾制弹厂等。1928年至1936年共生产手枪弹(含冲锋枪弹7万发)188.82万发

炮弹:汉阳兵工厂、上海兵工厂、东三省兵工厂和巩县兵工厂等先后分别生产75毫米山炮弹、野炮弹、37毫米平射炮弹、57毫米高射炮弹和多种口径的迫击炮弹。东三省兵工厂和太原兵工厂还分别生产过77毫米野炮弹及88毫米野炮弹。由于迫击炮适宜我国山地作战的特点,口径从45毫米到150毫米多达10余种,其迫击炮弹口径也相应有10余种。20年式82毫米迫击炮弹被定为制式后,迫击炮弹口径趋于统一。

手榴弹:生产的工厂较多,品种有德式、俄式、法式等,巩县兵工分厂还试制成功催泪、喷嚏等特种手榴弹。

无烟药:生产的工厂有汉阳火药厂广东兵器制造厂、山西火药厂、东三省兵工厂金陵兵工厂。其中汉阳火药厂1936年年产量达20万公斤,东三省兵工厂1931年月产量达2万公斤。

航空炸弹:生产的工厂有广东兵器制造厂、上海兵工厂、金陵兵工厂、巩县兵工分厂和重庆武器修理所。1934年,金陵兵工厂还生产40磅黄磷航空炸弹。1936年巩县兵工分厂制造出催泪和芥子气特种航空炸弹。1937年航空兵器技术研究处开始设计航空用黄磷弹、照明弹和信号弹。

光学器材:1936年前,中国没有军用光学工业,部队使用的光学仪器完全依赖进口。1930年至1935年间,先后从德国蔡司工厂进口的光学器材耗用国币455万元。1936年9月7日兵工署在南京成立军用光学器材厂筹备处,开始兴办中国的军用光学工业。

化学战剂和防化器材: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军首先使用毒剂,随后英、法等国也在战场上使用。“九一八”事变后,兵工署于1933年7月筹建巩县化学厂,1934年又建立应用化学研究所,从事化学战剂的试制和侦毒、防毒、治毒等器材的研究。随着化学战剂的出现,防毒面具、滤毒及消毒等防化器材也相继面世。1937年以前,生产防毒面具的工厂有:东三省兵工厂防毒面具工场,建于1931年,当年即被日军侵占;金陵兵工厂防毒面具工场,建于1932年,先仿制意大利1923年式防毒面具,后改产德国1924年式防毒面具,1936年至1937年共生产防毒面具5.3万具、滤毒罐6.5万个;巩县兵工分厂防毒面具工场,建于1934年,日产能力250具,1936年2月,月产量达到6500具;西北制造厂防毒面具工场,1937年建立,当年即沦陷;广州防毒面具厂,1937年建成,日产防毒面具150具。

据不完全统计,1928年至1936年,生产火炮7805门(其中迫击炮6003门),步枪51.4万支,轻重机枪1.52万挺,炮弹133.5万发(其中迫击炮弹100万发),步机枪弹5.89亿发,手榴弹602万枚,枪榴弹10万发,航空炸弹10.9万枚,枪榴弹发射筒1000具,黑火药9万公斤,无烟药150万公斤,炸药237万公斤,防毒面具5.7万具。

摘自《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清末至民国的兵器工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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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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