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销售的一批次桑葚抽检不合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12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涉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销售的一批次桑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JC23330903303130128ZX的桑葚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出值为0.0456g/kg,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出值为0.150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销售源头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桑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适中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桑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37元;2.罚款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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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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