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哈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今起,《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同时,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已制定《实施细则》,对“商转公”的申请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额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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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正常还款超12个月
且无逾期记录可申请“商转公”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暂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借款申请人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无此限制;
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商贷放款银行为该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该抵押权必须全部基于此笔商业贷款债权而设定,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原商业贷款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情况必须为夫妻之间共同共有,且公积金贷款申请共有人情况应与原商业贷款保持一致。
商转公原抵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
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即原商业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可以采用“顺位抵押”方式进行办理。借款申请人在进行贷前咨询和预约办理后,可按照提交申请,房产评估,贷款审批,办理银行同意顺位抵押手续,预存资金(即,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后,借款申请人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顺位抵押,贷款发放,结清商贷并撤押(即,原商业贷款银行自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1个工作日内结清公积金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并承诺向其出具结清证明,积极配合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公积金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公积金中心)。
原抵押房屋被法院等查封?
将停办“商转公”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承诺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六)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七)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八)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九)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十)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1张、双方6分方章各1枚;
(十一)共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者的,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缴存明细;
哈尔滨日报记者 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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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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