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异性牵手逛街国企领导已被免职 律师:当事人应受处分 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责

6月7日,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某和一女子牵手逛街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当天,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奔流新闻记者“不知情”。

网传视频截图

网传视频显示,一中年男子和一年轻女子手牵手正在逛街,举止亲密。知情者透露,视频中的男子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某,牵手的女子不是胡某某的妻子,也不是其女儿。两人此前在成都逛街,被网友街拍后发到网络平台。

当日上午,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网传视频一事不知情。

涉事摄影师的抖音账号已经设置成私密账号,而涉事公司先是删除了公司微信公众号内涉及当事人的报道,后直接将公众号注销。

事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立即组织核查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



一时间引起无数吃瓜群众围观。

网友:倒是见怪不怪,但要查清两人的利益关系。

有网友表示,见怪不怪,小三肤白貌美腿长,自己也比较优秀,确实惹人爱;也有网友说,两人既然是上下级关系,那得好好查查,其中有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权色交易;还有网友询问,街拍的摄影师要不要担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国企负责人私生活混乱是不是只是个人行为?街拍的摄影师又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当事人应受处分,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责。

针对此案,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婚内出轨虽然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一般情况下确实属于个人私生活问题,除非构成重婚或者破坏军婚罪,当事人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职人员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虽然公职人员一拖二的行为一般情况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

具体到本案,如果情况属实,涉事男女士均属于国企员工,而且存在上下级关系,利用外出办公之际,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涉事男女都将面临处分。

其次,摄影师构成侵权吗?

街拍行为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街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需要从隐私和肖像权两个方面考虑。

其中拿隐私权来说,《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换句话说,街拍不能涉及他人的隐私。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就属侵权行为!

而肖像权虽然规定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5种合理使用肖像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

但是像本案这样,为了博取流量拍摄他人相关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的行为,显然也是不允许的。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具体到本案,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还导致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据悉涉事国企负责人的老婆也在同一个单位,不知道其老婆早已经知晓此事选择视而不见,还是说这名国企负责人藏的比较深。

但不管如何,现在被曝光到网上,不仅涉及到个人,还涉及到单位,乃至国家干部的形象,可不是罚酒三杯就能了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零度时评综合新京报、九派新闻、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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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标签:国企   摄影师   寰球   民法典   肖像权   名誉权   肖像   北京   当事人   隐私权   异性   牵手   隐私   领导   律师   关系   网友   公司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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