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惠民”还是“毁民”(1)

本文出台是由:绵阳市涪城区是“5.12汶川地震”受灾区,地震造成的楼房损伤历历在目,我所在的楼房当年应急检测评定为C级加固后观察使用。

应急鉴定

我提出了: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做可行性评估报告。我的要求被忽视了……我被人情世故绑架,被动地承担因为“加梯”造成的责任。我所有的诉求都是在为“加装电梯”奠基,为完善“程序”跑龙套。

单元门上的《公示》一次又一次贴出来,前四次还是同一份“签字”复印了反复的张贴。2023年5月19日,楼上和楼下的人本年度第一次在一起对“加装电梯”这件事进行讨论,作出的决定只停留在会议室。新的《公示》又贴出来了,没有《安全鉴定》、没有《可行性评估报告》。加梯业主代表说:“要大家都同意了,才做评估报告,要不然,人家凭什么给你做评估?!”这就理直气壮地把安全责任强加到“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身上啦,加梯的人只享受加梯带来的“惠民的红利”。

地基开裂现状

一、既有住宅增建电梯不能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决定,也不能按楼栋的单元梯号“两个三分之二同意”来决定。(危房更不能趁楼之危加装电梯)理由如下:

1,新建电梯占地是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法定的共有物权,不是建筑区域内其中一栋建筑物的一个单元梯号的部分业主的共有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电梯建设人,在没有经电梯占地的全体权利人(即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办理电梯占地的转移手续之前,电梯建设人是没有电梯占地使用权的,这也不是“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决定的。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新建的建筑物,不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六)中所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不能修改宪法。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的定义。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而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旧楼加建电梯,首先需要建设电梯井。那么在没有预留电梯井,而又需要在原楼之外加建的电梯井是要从基础开始建造的,电梯井原来是不存在的。那么要新建,必然增加了建筑物的体量。

因此,旧楼加建电梯属于新建建筑物而非改进,故不能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而应适用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得到共同共有人同意。

5,《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从花园小区C3栋3单元推行加装电梯这个事实可见一斑:曾经的地震灾区(涪城区)怎么回事?群体违法事件不断上演,仿佛看到:“冻僵的、爬不动蛇太多,农夫太少,都不够蛇们撕咬的。”当你遇到一个团体里“三分之二”的人“非常同意”对你家的居住环境降低质量的时候,让被害者凭什么保持善良?当一群人无视自身安全,拼老命也要打砸承重墙加装电梯的时候,你如何能够依法讲理保护家园和家人的安宁?

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髓:少数人的财产权,不能由着所有权以外的多数邻居们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用于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的决断。


我家的窗户

(后续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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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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