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什么是重婚罪?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陈世美在考取功名之后抛弃了与自己患难与共、相濡以沫的结发妻子,而选择与当朝公主结婚……这就是我们熟知的中国传统经典戏曲剧目《铡美案》。

在当今社会,《铡美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那便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现行立法问题

对于重婚罪的理解并不难,我国现行刑法对其的规定也很简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重婚现象的增多,实务中也出现了关于认定重婚罪的疑难问题。

重婚罪就如其字面意思一样,即重复结婚的罪。当然,不是说结第二次婚就是重婚罪,而是在和别人有着婚姻关系的同时又和其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

对于婚姻关系,在法律中我们细分了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指的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愿去民政局申领结婚证,这个是最为常见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指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登记结婚,但是在生活中又以夫妻名义进行对外交往,或者是办理了仪式,虽然未登记但长期持续的同居。

在实务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最为困难的,因为事实婚姻的存在情形本身就很复杂多样,而且也不好调查取证,所以很多人在遭遇了重婚案件后,无能为力,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已经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要与其建立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罪,相应的刑事处罚为拘役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

2002年2月18日冯某与相亲认识的罗某在老家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冯某便独自一人到浙江打工。2010年5月,冯某与黄某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二人便在阳光小区租房同居。同年10月,二人在杭州市举行了婚礼。

2011年5月二人在杭州市购买了一套二居室房屋用于居住,并育有一女。2012年冯某前往四川省宜宾市工作,且未告知黄某。

2013年黄某前往宜宾市找到冯某,希望与他办理结婚登记,但遭到了冯某的拒绝。因为要回家照顾孩子,黄某便离开了宜宾独自回到了杭州。

2015年年初,冯某又回到老家与罗某共同生活。期间,在未与黄某沟通的前提下,冯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的房产进行了出售。

得知房屋被出售后,因联系不上冯某,黄某选择了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于2018年10月将冯某抓获。

本案经过两次审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以冯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2年执行。

三、争议焦点

本案之所以经过两次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冯某认为黄某2018年报案时已经过了重婚罪的起诉时效,不应再判自己重婚罪故提起了上诉。

对于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指的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一段时间没有进行起诉,只要该期间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时间,就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中的重婚罪而言,由于法律对其规定最高法定刑为2年有期徒刑,所以此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据此,被告辩解自己2012年就离开黄某,而黄某报案时是2018年,这期间已经经过了6年,所以不应再以重婚罪起诉他。那么大家认为冯某的这个辩解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肯定是不能的。对于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不是单方认为结束就结束的,必须明确告知对方终止婚姻关系的想法,何况被告冯某与黄某之间还育有一女,怎么就仅因为单方出走就能结束。

所以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冯某的诉求,认为冯某2012年独自外出工作,不能以此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理由,因为自始冯某都未明确地告知黄某结束婚姻关系的话语。

四、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认定难题

由于法律婚姻是最普遍常见的婚姻关系,这里对此不再过多阐述,主要以事实婚姻的认定难题展开论述。

(一)如何判定“以夫妻名义关系共同生活”

实务中,判定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开性”。所谓公开性,即必须以被外界所熟知,长期持续的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如果仅仅是二人之间互称老公、老婆,并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存续。

这里夫妻名义的同居还要与包养“小三”行为进行区分,几天见一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长期持久性,这只能算是临时的恋爱关系,连同居都算不上。

综上,以夫妻名义关系的同居必须是让公众所知悉,行为上表现为日常的共同出行,经济上表现为财务上的转账记录、仪式上表现为共同朋友的见证等。

(二)如何有效取证

由于重婚罪是属于自己起诉和检察院公诉都可以启动审理程序的案件,对于老百姓个人而言肯定存在取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取证呢?下面从多个方面进行简单表述。

1.证人证言。这里与上文所提到的“公开性”便联系上了,我们可以找到熟悉的邻里、共同的朋友等来证明夫妻关系的存在,这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2.监控视频。由于长时间持续的出入某个小区或是某个区域,肯定能被拍到,因此取证时便可以到这些区域采集视频,以此证明夫妻关系的存续;

3.婚姻登记记录。对于一方存有配偶的情形,我们可以主动去民政局,请求相关工作人员调取结婚登记记录;

以上所提到的三种证据类型是比较常见的,除此之外如果双方签有某种保证协议,也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结语

不管是过去的陈世美也好,还是上述案例被告冯某也好,我们都应该引以为戒,必须知道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去挑战道德的底线、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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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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