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热点新闻引爆了各个新闻的头条,曾经因为掏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闫啸天刑满释放了!
谈及曾经的掏鸟案,在中国可谓是无人不知。
2014年新乡某地大学生闫啸天利用暑假的时间,在村子里掏燕隼窝后将十几只燕隼雏鸟卖给了各地的买家。
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而当时的主审法官便是王顺亮,这个案件的火爆程度导致王顺亮一度也深陷舆论漩涡中,很多人认为他对于闫啸天的判罚过重,没有给一个年轻大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
更有甚者称其为了打响自己的知名度故意判决闫啸天重刑。那么对于这些王顺亮又是怎么认为的呢?
王顺亮曾参加过一个节目公开回应自己对于闫啸天案的判决引来的舆论,并称自己判闫啸天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有法可依,是完全正确的判决。
而面对这个案件引来的争议,他又是为何有如此底气敢进行回应的呢?
首先笔者认为,依照现行法律,闫啸天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犯罪。
不同于传统新闻标题中的大学生掏鸟案,此案的真正名称应为闫啸天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因为闫啸天自己在贴吧、QQ群曾经大量发帖,为自己捕猎的雏鸟寻求买家,而这些雏鸟为何种鸟闫啸天是心知肚明的,并且他也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更是每次都寻求高价收购。
并且在本案中,闫啸天还为了捕猎鸟类私自制造了土枪等管制物品,但不知为何原因,这一清晰事实居然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而这无疑也是法官的失误,对于闫啸天应当追究其违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其实际刑期应当不该只有十年六个月。
闫啸天自身应该也是知道这个原因,所以在出狱后,他也是公开发表了相关的致辞,其中便是致谢当时的法官对于自己的挽救,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但愿闫啸天不要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好好做人,不要再裹挟舆论愚弄不懂法的人,不然可能哪天还会因为犯罪再重新二进宫。
这个案件在民间曾经引起过极大的讨论热度,但是在法律圈子内对于本案件早已经盖棺论定达成共识。
闫啸天及其家属不管再如何裹挟舆论,都无法改变他为了谋取暴利去猎取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行为的都可以定罪量刑。
而在本案中闫啸天明知自己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还是为了牟利出售给他人,且他在网上发帖公然兜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此举不但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还助长了我国盗猎保护动物的不良社会风气,且其盗猎数量巨大,造成了当地生态的严重破坏,应当以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王顺亮法官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而现在社会舆论中经常用以类比的“拐卖妇女才判几年?掏个鸟还判那么重”更是某些对于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士裹挟民粹用以博取流量的典型手段。
且不说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毫无类比性,且拐卖妇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达死刑,我想如果按照这种类比闫啸天拐卖了几十个妇女,那么他就不会有出狱的一天,早就已经伏法接受死刑了。
对于本案的讨论希望也告一段落,本案因为一些无良人士的炒作,浪费了太多的社会资源。
愿闫啸天未来的生活能够遵纪守法,真正成为他口中的对于社会有用之人,也希望未来我国对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手段不要因为本案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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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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