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保洁阿姨捡到破纸箱,当晚被警察逮捕,打开一看无话可说

深圳宝安机场一保洁员因为“捡”了一个箱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很快就传遍了整个网络。许多网友都纷纷在网上表达了自己的想法,甚至还质疑了公安机关办案的合法性。

而后在警方的口中却得知了捡箱子的另一个版本,真相到底如何?

捡到一个神秘的箱子

梁丽出生于河南开封,跟丈夫结婚不久后两人就来到了深圳一起打拼,在这期间她干过许多工作,当过服务员,也进过厂,后来通过朋友的介绍进了宝安机场当保洁。

相比之前的工作,这份工作可谓是轻松,因为这份工作的工作内容只需要将自己的片区打扫好,机场的卫生情况都不差,所以工作很轻松,空余的时间可以随便走走摸摸鱼,到了下班时间就可以走了。

这天梁丽打扫完自己的片区,就开始在机场里面随处走走,突然间她看到垃圾桶旁边有一个纸盒子,梁丽走过去将盒子拿了起来,盒子沉甸甸的,她放在保洁的小车里,在现场转了几圈,她发现没有人在找,于是便把箱子拿到了工作室里。

在机场里有些乘客会因为错带了违禁物品,他们一般都会选择扔掉,而这些东西一般都会由保洁给带走。还有一些乘客会因为行李托运超重,将一些比较便宜的东西扔掉,比如洗发水沐浴露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一般都会被保洁给带走。

其实在机场里有个规定,拾到顾客的东西应该交到服务中心,而不能私自带走。一开始梁丽也是坚持着这个原则,她捡到东西都会上交。

就在捡到这个箱子的前不久,梁丽就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一千多块钱跟几张卡,她拿到钱包后马上就上交了。失主知道她拾金不昧的行为后对她表示了感谢。

可在那干了几个月后,梁丽就发现其实那些东西都很便宜,也没人要,他们把这些东西拿回家也不会有人追究,因为机场也会将这些东西当垃圾处理。

在那以后,梁丽就开始捡这些东西,然后挑选一些能用的带回家,这样一来,梁丽倒是能在购买生活物品上省一些钱。虽然说都是小钱,但是对于他这种家庭,能省一点是一点。

捡箱子后被警察带走

可就在梁丽捡完纸箱回家后不久,警察就找上了门,并将梁丽带回了警局。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原来是因为梁丽捡到的那一箱是黄金,重十四公斤,价值三百万。

得知事情的真相后,梁丽大喊冤枉,她说自己并不知道那一箱是黄金,还以为是普通的饰品。在她的口中,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那天的八点二十分,梁丽来到19号值机柜台旁的垃圾桶进行清洁,她看到一个年近五十的妇人抱着一个孩子,孩子坐在行李车上,箱子就放在行李车的下面。

不一会,她看到妇人带着孩子走了,然后就再也没回来过,她还以为这个箱子是乘客超重留下的,随后便拿走了。为了检验箱子是否是被人丢弃的,她还拉着箱子走了好几圈。

这期间,她的很多同事都知道她捡了一个箱子,她也从来不避讳。到了晚上下班的时候,她就把箱子带回了家。

在民警的面前,她表现的很委屈,她认为自己不过就是捡了一个箱子,怎么就被铐上了手铐。而警方接下来说的话更是让她惊呆了,警方认为她涉嫌盗窃罪,罪名一旦成立,那么她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此时梁丽是捡还是偷,她在捡的时候是否对里面的东西知情成了一个很大的争论点。而梁丽始终坚持自己事先并不知道这个箱子里面的东西是黄金。

这件事很快就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许多网友表示梁丽捡东西不归还的行为有错,但是却没有罪,总不能因为捡到东西就被判刑吧?

网络的发酵速度很快,许多媒体都发出了多篇报道,在这些营销号的影响下,许多人都开始质疑公安办案的合法性。顶着巨大的压力,深圳公安开了一场发布会,针对此时做出了回应。也就是在这之后,警方给出了事情另一个不同的版本。

捡箱子的真相及判决

首先是梁丽捡到箱子的位置,据梁丽所说,她是在垃圾桶的旁边捡到的箱子,而民警通过监控和失主的口中得知了不一样的真相,因为他们发现十九号值机柜台旁边没有垃圾箱,而箱子也并不在垃圾桶的旁边。

失主在办理托运的过程中得知,这箱黄金不能进行托运,为此他将箱子放在了值机柜台旁边的黄线处,随后去找了工作人员处理这个事情,没想到当他再次返回的时候,却发现箱子不见了。

再次就是梁丽所说的她不知道箱子里面的是黄金,根据机场的同事所说,当天她和梁丽打开过这个箱子,为了验证里面是不是金子,她还拿了一条项链到二楼金店去检测,检测结果表示这就是真的金子,而这个结果,梁丽也知情。

最后则是不少媒体报道的文章中说到,梁丽在警方上门后积极的交出了箱子,并没有占为己有。对于这个问题,警方也有着不同的版本。

当天警方上门后,梁丽对捡到箱子一事并没有坦白,反而是遮遮掩掩的,直到民警在她的床底下发现了这个箱子,她才不情不愿的承认了这个事情。

这一反转让人看的是目瞪口呆,那么梁丽为什么要撒谎呢?此时的梁丽十分后悔,她自知是贪婪害了她,她承认了自己有错,她认为她不该将这个箱子带回家。

事情到了这里一切都变得很清楚了,那就是梁丽在得知箱子里的是黄金后心存侥幸,想着占为己有。那么梁丽“捡箱子”一事最后该怎么判决呢?

这个案件被定型为盗窃罪最大的因素在于梁丽清不清楚箱子里面的价值,这两个结果对应的判决有着巨大的差别。

很快,此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梁丽在捡到箱子的时候,她并不清楚箱子里面的价值,而是在之后知道的,所以并不构成盗窃罪,而后来她知道了箱子的价值又占为己有,构成了侵占罪。

而侵占罪是属于自诉案件,当失主找回了自己的物品并收到了梁丽的道歉以后,便不再打算为难她,撤销了对梁丽的控诉,而梁丽最终被无罪释放。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梁丽在机场捡东西带回家自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梁丽在机场工作时,经常会捡一些乘客不要的东西,这其实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乘客不要的东西在法律上是一种无主物,无主物主要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品,而乘客为了乘坐飞机在机场抛弃的一些物品,是一种典型的无主物。

而我国法律对于无主物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对于一般的无主物尤其是抛弃物,是存在先占原则的,也就是说对于无主物尤其是抛弃物,谁先占有该物品,谁就会取得该物品。

乘客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将一些物品抛弃在机场,使得被抛弃的物品成为无主的抛弃物,此时梁丽在捡到这些物品的时候,已经算是合法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拿回家用也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

那么梁丽之前捡的钱包算不算无主物?

我们在前边已经说到无主物的概念,但是谁会平白无故的扔掉自己的钱包以及里边的钱呢?很明显被人遗失的钱包就不属于无主物,而是属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是不能适用先占原则的。那么对于遗失物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遗失物是应当返还给相应的权利人的,捡到遗失物的人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拿回自己的遗失物,或者是将捡到的遗失物送到失物招领处、公安机关等地点。

为什么梁丽之前被定罪为盗窃罪而之后又被改判无罪呢?

盗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其中主要规定了根据盗窃次数、数额的不同,会被判处不同的刑法,情节轻的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的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

梁丽之前拿走一箱价值三百多万的黄金被认定是盗窃罪,而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万元已经是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因此梁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之后为什么又认定梁丽无罪呢?其实梁丽不是无罪,而是被认定为侵占罪,但是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检察院不能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梁丽的侵占罪进行起诉,梁丽的侵占罪只能由黄金的所有人进行诉讼。

而在本案中,失主收到了丢失的黄金后并没有追究梁丽的侵占罪,所以梁丽在被法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失主不追究责任后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中梁丽先是被认定为盗窃罪之后被认定为侵占罪,证明了在实践中,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定是比较容易被混淆的,那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关键区分在哪里呢?

二者关键区分点其实是物品是否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占领,如果所有权人仍然占领该物品,他人在这种状态下转移占有了该物品,一般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如果物品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合法占领,比如遗失物、委托他人保管等,合法占领人拒绝将物品归还给实际权利人时,这时候就可能触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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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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