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皇帝罪己诏:促进了汉代社会风气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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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两汉罪己诏是古代中国皇帝自省和治国理政的特殊形式,形成于两汉时期,其展开是从名实关系角度进行的不同“深察”。通过“观天意”而“循天意”,形成了“名生于真”的规定性,为罪己诏提供了“名顺于天”的逻辑前提。

这种治理实践始终以“名号”的真意为准则,通过析名见义、循名求实、揽名责实等方式展开具体的“深察”,进而形成治理举措、礼治秩序。尽管存在虚伪性,但两汉罪己诏仍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两汉罪己诏的逻辑起点:

两汉时期颁布的罪己诏,在区分罪与非罪方面有其独特的依据和方法。这是因为这些诏书建立在礼制生活现实基础之上,其中包括了“名伦等物”的概念。这种社会基础使得人们对名号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为罪己诏提供了定罪和治罪的准则。

而对于至尊的皇帝来说,如何循名,依据哪个名号来行事,以及这些名号为何具有正当性,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问题是两汉罪己诏颁布及行文的逻辑起点。

“名顺于天”

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对于“名”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因此“名”的问题呈现出了复杂的面貌。每个学派都有其独特的观点和解释,导致了对于“名”的认识出现了多种可能性。这种多样性让人们对于“名”的本质特征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汉代的董仲舒发展了孔子有关“正名”的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对天子、诸侯、大夫、士、民这五种称号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了人性的名实问题,第一次系统地阐释了“名”和“号”的含义,认为“古之圣人,謞而效天地谓之号,鸣而施命为之名”。

他指出,“名”和“号”虽然是不同的声音,但它们都是表达天意的呼唤。天不言,让人们自己去领悟,不做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它却引导着人们去行事。因此,人们要深刻理解圣人所发掘的天意,认真倾听名号的含义,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继承先秦对“名”的解释的基础上,董仲舒从“名号”的来源和真实性的角度,论证了其名号思想。他认为,名号是对天意的深刻领悟,是天意的直接表达,实际上是确立了“名顺于天”理论。

“名生于真”

董仲舒提出了“名生于真”的核心思想,即只有符合真实情况的事物才能被称为“名”。他对“名”和“号”进行了系统的“正名”,成为两汉时期关于名实问题的基本价值标准。在人类社会中,各种物事都有自己的名字,能否符合天意和天道,关键在于它们是否“生于真”。

当圣人通过“名”表达天意时,抽象的“道”就隐含其中,变得非常具体,人们只需深入了解名字的含义,就能知道“是非”和“逆顺”,明确天命之去向。

因此,“名”成为了天意的表征,也成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勘察天意、明辨是非曲直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罪己诏的定罪和治罪也有了客观的依据和基本准则。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要维护“名”的“真意”,就必须准确辨别真伪。

董仲舒认为,在审辨大事时,要深察名号,辨别其中的真伪。要把握住名号之正,取之于天地,因为天地是名号之大义所在。辨别“真意”的过程,最终要回到“天地”这个本体上来,也就是董仲舒之前所说的“天道”。

同时,也要注意到“名生于真”这一内在规定性,只有符合真实情况的事物才能被称为“名”,才能成为表达天意的标准。

两汉罪己诏的治理阐释

在“名顺于天”的逻辑下,如果说“承天意”是因,那么“王道教化”就是果。帝王通过教化来实现“善”,这是帝王的必要存在方式。在教化的过程中,皇帝以“名”为基本遵循,如果对“名”的实质把握错误,就会导致德行偏离天意,这是有罪的

在治理过程中,皇帝通过判断“名”是否“指实”来觉察自身的过错,并使用罪己诏来深入研究名号的“真意”,平衡权力和道德,以“名伦等物”的方式进行伦理化的政治治理。

通过这样的方式,皇帝能够完成知罪和治罪的秩序调整,巩固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具体来说,皇帝使用析名见义、循名求实、揽名责实等方法来深入研究名号的含义,从而确定罪与非罪的依据,对于有罪者进行惩治,对于无罪者给予宽恕。这种深入研究名号的“真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正确理解名号的含义,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实现政治治理的目标。

这种治理方式也体现了皇帝的谦虚和谨慎,因为他必须不断地审视自身,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天意和道德规范。这样的政治治理方式,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增进人民的福祉,提高帝王的威望和声望,巩固其地位和权力。

对“析名见义”的具体阐释:

“析名见义”指的是在分析“名”的过程中解读名物天赋的价值内涵。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圣人根据天意所制定的名号具有客观规定性。如果人伦秩序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就会引起天道的警示,圣人可以根据灾异得知国家的失误。

在这个机制中,天子必须深入研究名号的含义,确保名符其实,符合天意。如果发现国家出现了名不副实的情况,就需要进行改正,以避免天道的警示和惩罚。天子需要根据灾异来判断国家的失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这种道德约束机制,使得天子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谨慎和明智,避免偏差和失误。同时,这种机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为人们会更加尊重名号的含义,遵循天道和道德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

“析名见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治理方式,它能够将天降下的警诫与具体罪名相联系,形成一种切实的道德约束机制,使得天子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谨慎和明智,避免偏差和失误。这种机制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人民的福祉,巩固天子的地位和权力。

对“循名求实”阐释:

“循名求实”指的是按照名实对照的关系,分析不同名号的内涵,检视与名分、位份等相适应的道德行为情况,并动态调整、落实名物情况。通过礼制名物表达其“名”,实现名实关系在具体人、事、物上的统一,从而达到名分、位份与道德行为相适应的目的。

在《春秋繁露》中,“名伦等物”的解释是,名物应该“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这是“义之正也”。在汉代,封建等级制度无缝渗透于人的饮食、宫室、畜产等社会资源分配中,从而建构了与等级制相适应的“名伦等物”的道德秩序。

皇帝在治理过程中,依据公侯大臣、将相官吏、平民百姓的身份给予不同的恩赐,这些恩赐的名物种类及规格上的差别都是通过“循名求实”进行名物匹配的。

通过“循名求实”的方法,皇帝能够实现名分、位份与道德行为相适应,达到以实正名的目的。这种方法能够使得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人们的名分和地位更加明确,道德行为更加规范。

同时,这种方法也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为人们会更加尊重名号的含义,遵循天道和道德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

两汉罪己诏的对汉代的具体影响

从形式看,两汉罪己诏有了“诏”的制度性 价值。罪己不再只是个人情绪的抒发,而是治国 的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形式,有了固定的文书格式、 规范的颁布流程等,其权威性和规范性毋庸置疑。

特别是两汉罪己诏从“名生于真”的天意正确性 出发,确立了天意为基本的是非标准,使表达天 意的名号成为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范要求,符合 天意为“是”,违背天意为“非”。

这也决定了 两汉罪己诏中,皇帝罪己的根本原因统一被表述 为政、德不合天意,进而以改制易过正“是非”, 从而合乎天意这个是非标准。

也正因为这个“是非” 标准遵循的是天意的“真”,所以“王者有改制之名, 无改制之实”,也就是说,“‘改制’虽也会 有文质转换,但服色、正朔的变化更接近于符号 系统的变化,而非人伦、道理层面的更改”, 原因就在于天意的“真”是不变的,所以天不变 道亦不变。

如此一来,人伦秩序的行为规范的名号确定了下来,而皇帝的罪己行为又作出了权 威示范,为“名伦等物”提供了绝对至上的依据, 有利于“名伦等物”这一社会秩序在当时的社会 条件下得到普及

从内容看,两汉罪己诏蕴含着道德功能。两汉罪己诏中充满了帝王的反省自谦之词以及引用 儒家经典进行阐释的叙述,如汉成帝鸿嘉元年(公 元前 20 年)二月颁布的罪己诏,引用了《尚书》 中“即我御事,罔克耆寿,咎在厥躬”来阐发政令。

君主反省自身的方式映射着当时全社 会的道德理想,罪已诏通过罪己的方式确认社会 成员“应然”的行为规则与规范。尤其是在君与 臣的个体道德意识及其关系上,罪己强调了双方 “应然”的道德要求,这一点从诏令中的补过举 措可见一斑。

如对符合道德要求的美好德行给予 赏赐,对不好的德行予以惩罚。某种意义上说, 罪己诏如同一种表德劝善的工具,蕴含着名“善 恶”的道德教化功能。其中,罪己诏对于名分之位、 责、德的“名”的阐释,彰显了人的道德主体性。

结论

两汉罪己诏蕴含着道德功能,它通过罪己的方式确认社会成员“应然”的行为规则与规范,并强调了君臣之间“应然”的道德要求。罪己诏是一种表德劝善的工具,蕴含着名“善恶”的道德教化功能。

罪己诏对于名分之位、责、德的“名”的阐释,彰显了人的道德主体性,发挥了其对个人性情培育、道德修养的规约作用。这种道德要求不仅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助于提高君主和官员的道德水平,增强他们的治国能力和威望。

参考文献:

周且中. (1963). 两汉罪己诏中的政治思想. 《文史哲》

胡峰. (2008). 从两汉罪己诏看中国古代政治文化. 《学术界》

陈风君. (2013). 从两汉罪己诏看中国古代的治理理念. 《文史哲研究》

谷鸿鸣. (2005). 两汉罪己诏的文本特征与治理功能. 《文化遗产》

黄宏. (2011). 两汉罪己诏的文化内涵及其现代意义. 《文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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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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