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

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资源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禁止露天开采区域】 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资源:

(一)桂江(含漓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二)漓江重要支流华江、黄柏江、川江、小溶江、甘棠江、灵剑溪、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前款所称旅游公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开采河砂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和景观资源。

第四条【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禁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山体开采砂石土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其他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的管理】 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所采挖的砂石土不得销售。

第六条【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处置。

第七条【治理与修复】 开采砂石土资源,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治理工作。

第八条【联动执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电力等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不按照用途、不在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或者销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设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责任】 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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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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