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防范私设“景点”、城乡居民可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

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

5月2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条例(修订草案)》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四川将推动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成为旅游目的地。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以旅游促进文化传播,《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各地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加强与旅游服务设施的功能融合,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成为旅游目的地。”此外,修订草案分别明确了四川特色文化、红色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

会议现场

四川将完善富民共享机制,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富民功能。《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探索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并增加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

为更好规范旅游服务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私设“景点”等现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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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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