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行李延误险条款引纠纷,法官提示-

出国旅游行李延误,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消费者无奈起诉保险公司。房山法院今天(5月19日)宣判,保险公司支付消费者赔偿金1000元,这也是本市第一起因为“行李延误险条款争议”引发的纠纷。

庭审现场/记者拍摄

去年7月3日,张先生乘坐航班前往美国洛杉矶旅游,下飞机后却迟迟找不到行李。张先生说:

张先生:我下飞机之后出关,行李看不见了,找了大概一个半小时没找到,我就报警了。大概两三天之后,他们告诉我行李是被人拿错了。

出发前,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境外旅游保险,里面包括行李延误附加险。保险条款规定,行李没有在保险单载明时间送抵就可以获赔,而张先生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行李延误险的承保范围是航班延误导致的行李无法到达目的地,这也是行业惯例。

保险公司代理人:行李送抵目的地机场,证明我们已经完成了保险单对应的义务,至于航空公司要完成的义务是另外一回事儿。我们也查到过相关案例,像这种行李在机场被误拿,原告可以找航空公司或者机场去索赔,但是和保险条款确实是没有关系。

线上云法庭/记者拍摄

张先生对于保险条款中的“行李送抵”有着和保险公司截然相反的理解。

张先生:我对“送抵”这件事情跟保险公司的认知不一样。我认为行李送抵应该是送到抵达的意思,不能只是行李路过洛杉矶机场,行李应该处于被保险人能够取到的状态。

保险拒赔通知书/记者拍摄

房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肖金良介绍:

肖金良:法律规定如果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理解不一样的话,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们认为保单属于格式条款,应该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而且投保这种行李托运延误险也是为了在有效时间内拿到行李,所以我们也认同原告这种理解。

法官宣判/记者拍摄

最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保险赔偿金1000元。这是本市第一起因为“行李延误险条款争议”引发的纠纷。对此,肖金良法官查阅多家保险公司的行李延误险保单,发现各家公司的条款明晰程度存在较大差异。

肖金良:有的保险公司条款约定得具体明确,乘客在有效时间内没有及时领取到行李,属于保险理赔的范畴。但是本案这个“送抵”到底是送到承运人手里,还是目的地就可以了,很容易引发争议。所以我们裁判之后有可能向相关部门做出一些司法建议,希望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房山法院提示,消费者购买行李延误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内容。遇到理解困难的条款,要及时询问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对方做出明确解释。

记 者 戚 天 编 辑 王琛琛 主 编 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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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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