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躲猫猫 ” 拒付43人工资18万余元 法院判了!

雇请农民工施工,工程结束后却拒付工资,并四处“躲猫猫”。近日,男子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徐某支付4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3万余元。


徐某今年55岁,系河南正阳县人。2020年,徐某来到湖北省枣阳市,承接枣阳某综合楼项目的模板加工安装及综合脚手架搭设等项目。期间,他雇请齐某、杜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口头约定每日以200元、320元不等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当年,徐某信守承诺,按时给农民工结算工资。2021年工程完工后,徐某拖欠齐某、杜某等43名农民工1月至4月工资达183318元。农民工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22年1月,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徐某仍然不予理睬,四处躲藏拒不支付。该局认为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警方在湖北荆门将徐某被抓。归案后,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徐某表示认罪。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雇请农民工施工,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其逃匿恶意欠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农民工朋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的证据,万一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长江云新闻记者 陈博 通讯员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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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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