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拍案|通过链接跳转其他平台售卖 经营者构成欺诈按三倍价款赔偿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6日讯 商家利用二手交易APP进行批量性销售全新产品、通过淘宝网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该平台掩盖其销售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章媛媛(化名)退还原告汪盼盼(化名)货款两万余元,向原告赔偿三倍价款,被告辛力力(化名)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原告汪盼盼通过二手交易网站了解到被告章媛媛运营的某一二手交易平台账号在出售某品牌木门,该账号在与汪盼盼聊天时声称“原厂生产,原厂发货,五年质保,终身售后”,并要求添加了汪盼盼的微信。被告章媛媛自称所销售的门为某品牌木门,同官网一个渠道发货。汪盼盼对所售门的价格有所怀疑,章媛媛解释称,店面商品有人工成本、各种费用、还要加上房租,没有活动的时候,单独加五金、静音、多层,故售价比较高。后经章媛媛介绍,汪盼盼又添加“某品牌工程部-李部长”微信账号,该账号实际所有人为辛力力,该账号朋友圈展示的商品均标注某品牌木门。

随后,汪盼盼向辛力力下单购买齐柏林灰实木多层型号门4套、厨房推拉门一套及相关配件,共支付价款2.2万余元。辛力力给汪盼盼的《木门销售合同清单》标注“请确认清单,尺寸价格无误,付清尾款,下单生产发货,不含运费安装费,内部专供包装,无品牌标识产品”。汪盼盼于2022年3月通过章媛媛给出的二手交易网站链接支付定金1000元,后又通过辛力力给出的网络店铺链接支付尾款2.1万余元。汪盼盼后又支付木门及推拉门运费800余元、安装费800元。

汪盼盼收到木门及推拉门后,发现与淘宝官方旗舰店及商场门店所售产品有明显差距。随后汪盼盼通过微信联系章媛媛、辛力力,称木门质量差,明显不是某品牌,要求退货。章媛媛称自己仅为销售人员,不了解具体情况,标记某品牌仅为带流量。辛力力称自己从未保证过门的品牌,合同约定不含运费、安装费、不含品牌,拒绝退货和赔偿。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章媛媛在二手交易APP的账号商品页面显示,其销售的木门型号齐全,均为全新,且同时具有某网络购物平台店铺,故章媛媛通过二手交易APP销售全新木门的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章媛媛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汪盼盼为家庭装修而购买案涉木门,其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章媛媛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章媛媛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品牌标记,在微信中宣传和使用某品牌,并承诺同官网一个渠道发货。事后经章媛媛、辛力力自认,案涉木门并非某品牌,现有证据亦可以证实实际销售的木门与网页展示的木门存在较大差距。汪盼盼真实的意思表示系购买某品牌木门,但章媛媛、辛力力虚假标记某品牌并承诺虚假情况,致使汪盼盼对商品产生了错误认知、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虽然章媛媛、辛力力抗辩本案《木门销售合同清单》在清单下方明确标注“内部专供包装,无品牌标识产品”,汪盼盼在购买该产品以及在确定订单之时已经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没有品牌标识,但该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在于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鉴于前期汪盼盼与章媛媛、辛力力已经就商品的品牌、型号、尺寸等进行了多次确认,故在此再次约定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法院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对于辛力力的连带责任,在汪盼盼购买木门的过程中,章媛媛与辛力力分别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和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两个账号,合谋共同对汪盼盼实施了欺诈行为,两人具有共同欺诈的故意,无论章媛媛和辛力力谁作为实际经营者或销售人,不能免除其一的过错责任,故对于汪盼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近日,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章媛媛退还原告汪盼盼购门款2.2万余元,支付偿原告汪盼盼损失赔偿款6.6万余元;被告辛力力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汪盼盼将案涉木门、推拉门及配件等一并退还给被告章媛媛。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 通讯员 谭树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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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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